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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这些被告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小姐要支付8000元作为押金,若合同未到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押金。在身体正常的情况下应随叫随到,倘若不履行,老板可随意不定额对她罚款。每一次获得的嫖资不可隐瞒,否则瞒一罚十。”
——“老板”与“小姐”签的一份合同
“我涉世太浅,在金钱和环境的诱惑下,做了这种事,希望法院能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用猪血海绵扮处女卖淫的“小姐”王红说。昨日,昆明近年来最大的组织卖淫案在西山法院审理完毕,“老板”“小姐”纷纷央求法院从轻判处。而庭上出现的9本账本,更是爆出该组织在短短5年的时间,竟然获得高达2282.9万余元的嫖资。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供血人”老黄是否有罪?
昨日的庭审,进度明显比前日加快。其他18名被告均认罪,只有供“猪血”的老黄当庭翻供不认罪,称自己不知道猪血是被“小姐”们用来扮处女的。因此,老黄是否有罪成为一个颇受关注的焦点。
老黄曾在公安机关的几份笔录中称,他把买来的猪血边搅边挑出筋,随后往里面加碘盐,再把这个不会凝固的“处女血”灌进小可乐瓶,卖给顾家兄弟,用于卖淫活动,每年能赢利六七千元。“因为有钱赚,为了钱才会去买。分别由自己和儿子去送货”。
“公安机关取证不合法,请求法院排除这项证据。”老黄的辩护人指出,在黄家搜到的猪血,并不能表明是他提供给顾家人的猪血,而且“就是一般的猪血,不能认定是经过特殊处理的”。此外,他和顾家兄弟没有共同的犯罪目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他是明知组织卖淫活动而提供猪血。“他提供的猪血,充其量是协助卖淫,不是协助组织卖淫,对卖淫组织并未产生实际影响。”他们认为老黄没有罪。
针对此,公诉人表示,从长期、定期提供经过特殊处理的猪血来推定,老黄不可能不知道是用来卖淫的。且公安机关在老黄家中搜到瓶装的猪血,在顾家兄弟的家中也分别搜到猪血,“包装”都是一样的。
“实际金额没到2000万”
庭审中爆出了9本账本,是公安机关在顾老二家搜到的。账本记录了从2005年末到去年被查处期间该团伙的卖淫情况,其中包括每次的交易金额和密密麻麻的嫖客电话号码。让人震惊的是,这些账本记录的嫖资高达2282.9万余元。顾老大、周礼、周志分别记录的几本账本中,嫖资显示为343余万、3.6万、337.3万余元。
“实际的金额并没有这么高!”顾老二说,有时“小姐”交易并未成功,而出门之前都会记录,而拿回的实际金额有时没有出去前约定的高。顾老大则称,他记录的那部分,343余万中有的是开支,并不是所赚的钱。
公诉人还举证说,顾家兄弟用所赚的嫖资,买了高档住房、汽车。几名主要被告的汽车、房产、商铺等目前已进行扣押,这些是否为非法财产将等待法庭核实。
顾老二则一直强调这些财产虽然写着他的名字,但有些是用自己的钱购买的。迈腾汽车是用以前的存款买的,QQ汽车是打麻将赢钱后买下送给妻子的。
顾老二的辩护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大志表示,账本中应排除没有交易成功的情况,请公诉机关一一核实,并确定哪些是顾老二安排的生意记录,哪些是“小姐”从他处带回来的账本。多名辩护人均认为,账本中多次出现重复记录,并不能全部认定是非法交易,并且记录的内容模糊,具体金额并没有核实。
账本是依法扣押,这些说明该组织曾发生过卖淫活动,并未全部认定资金为非法所得。账本还显示交易的金额如何提成,可视为组织者和卖淫女分赃的依据。”公诉人说。
几名“老板”同为妻子求情
“她只是负责做饭,没干其他。都是我指使她做的!她其实反对我干这个事。”昨日,以顾老二为首的5名男被告均请求法院,妻子们只负责做饭,没干其它坏事,请求法院对各自的妻子从轻处罚。
顾老大的妻子在庭中嚎啕大哭,说自己还有3个年幼的孩子要照顾。顾老大的妻子说:“请求法院让我照顾孩子和父母,等孩子成人了我再来接受服刑!”
而顾老二在最后陈述中强调,在2005年他想过组织从事卖淫活动,但确实是从2007年才开始的,他与他的兄弟间都是各自经营、互不干涉。希望法院调查清楚。
“我涉世太浅,在金钱和环境的诱惑下,做了这种事,希望法院能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众卖淫女们均称,自己文化不高、年纪太轻,家中又贫穷,在金钱和特殊的环境下被诱骗,走上犯罪的道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卖淫女的几名辩护人说,她们来昆明主要是想找到一份好工作,对社会认知能力较差,被诱骗卖淫后拉别人入伙也是被金钱充昏了头脑。她们只是组织者从事卖淫的手段,其主观恶行小,并未对社会造成太大的不良影响。“鉴于有深刻的悔罪意识,建议法庭以教育、管制处罚为主。”
辩护人:希望判不超5年
18名被告人均认罪,接下来就是如何量刑的问题。
顾老二的辩护人认为,他虽组织多人从事了卖淫活动,但并没有强迫行为,不能与强迫多人从事卖淫行为的情节相等同。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他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何种程度的妨害,因此他的犯罪情节达不到“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情况,即达不到应当在十年以上量刑的程度。
辩护人还说,顾老二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他的犯罪动机主要是因为其家庭贫困,做正当生意难赚钱,才从事组织卖淫。且从犯罪过程看,组织的卖淫小姐都已年满18周岁,并都属自愿行为。因此,顾老二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不大。
此外,辩护人强调,虽本案多名被告人已认罪,但指控罪名成立的诸多证据均存在证据瑕疵或是不合法性。顾老二夫妇被传唤时间均超过法定12小时。而他们的文化程度都很低,讯问笔录中有代签和粘贴行为,法庭也应当在量刑上给予从轻考虑。考虑到顾家三兄弟均有年幼的孩子,若父母入狱,孩子将无人照顾。辩护人希望法庭保留居住条件和孩子必要的生活费,判处顾老二有期徒刑5年。
其他几名主要被告的辩护人均建议法庭,在5年有期徒刑以下轻判。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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