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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眼镜竟然假冒丹阳国际名牌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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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7 18: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镇江市中级法院对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下称海昌公司)诉台州美视爵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下称美视爵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一案,于昨天下午作出一审判决。
  
  海昌公司是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位于丹阳,其产品占全国隐形眼镜市场份额32%左右。1998年,海昌公司受让取得“HAICHANG海昌”商标,该注册商标于2008年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2012年被评为全国驰名商标。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宣传,海昌公司无论是“海昌”字号还是“海昌”注册商标,在国内同行业中均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USA HAICHANG INVISIBLE GLASSEE LIMITED”是2010年在美国俄勒冈州注册成立的公司, 2010年该公司向美视爵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其使用“曼洁”“强润”商标。2010年美视爵公司在丹阳市设立营销中心,对其从澳大利亚购进的隐形眼镜进行包装并销售,分别在不同的产品包装上使用“曼洁”或者“强润”商标外,还在包装盒正面上半部分标明“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字样。
  
  海昌公司认为,美视爵公司于2010年7月在丹阳市设立营销中心,其销售的产品使用了“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名称,突出地将其置于所销售的隐形眼镜外包装上,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011年4月20日,丹阳工商局对美视爵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和无照经营的行为立案调查,并做出行政处罚。而镇江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今年的3月15日、4月25日公开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美视爵公司在海昌公司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在产品包装上显著位置使用“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字样,并在海昌公司所在地进行销售,主观上有攀附海昌公司企业知名度的故意,美视爵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美视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包装上使用“海昌”字样;美视爵公司赔偿海昌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合计2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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