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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创跟帖、讨论整理:假离婚逃不了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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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10:3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假离婚逃不了真债务 {:1_237:}


       近日网友爆料,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因伤势较重,住院治疗半月,花去医疗费不菲,仍需疗治花费,其家属“拒绝放弃医治”,肇事车主及其妻见势不妙,为保家产,共谋假离婚,丈夫“净身出户”,所有家庭资产都转移到妻子一人名下,以逃避继续赔偿(据丹阳新闻网论坛

       交通事故、撞人、伤重,这些沉重的语词,一一在我们眼前抹上重重灰色,让我们一点也轻松不起来。受害人突遇飞来横祸,何等不幸,其饱受伤残煎熬,肉体与精神的苦痛,家人与亲朋的焦虑,更是可以想象,委实叫人同情。而其希望得到良好持续的治疗及至痊愈,亦是人之常情,理所当然,无需多说。没有谁有让他放弃继续治疗的权利,因此,说受害者“拒绝放弃医治”,真的不忍。

       出了交通事故,不仅对受害方,对致害方(肇事者)来说,也可谓悲剧,因为一旦被认定有事故责任,或即使无责任但肇事车辆未投保的,都将可能承担侵权赔偿之责。如果确是家庭经济困难,实无能力担负赔偿,肇事者无奈之下搞假离婚,尚属情有可原,亦让人扼腕叹息。但若仅因欠缺责任心,有钱也不愿赔,比如夫妻双方“为保家产”而搞个假离婚,转移所有资产,肇事者“净身出户”,双手空空应对急需救治费用的受害人,弃之不顾,无疑应遭受社会舆论谴责。这样的假离婚不值得同情,而且是恶,不但有违公德良心,也败坏社会风气。

       事实上,类似假离婚以转移财产的做法,是债务人、被执行人的常用手段。在诉讼前、诉讼中或执行阶段,都有债务人采取虚假离婚、虚假转让、虚假仲裁、虚假公证、虚假诉讼虚假破产等各种转移、隐匿、变卖或逃废可供履行财产的方法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偿债或规避执行。这些,无不是想借助公权力的介入,转移财产或虚构、逃废债务,从而达到对抗债权人、逃避法院执行的目的。

      “假离婚真逃债”现象的发生,与当事人滥用法律处分权有关。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如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及子女抚养等问题无争议的,可直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到法院申请调解离婚。这就为以逃债为目的的假离婚打开方便之门,债务人自认为有机可趁,可钻法律空子,在财产分割时把部分或全部财产有目的地拱手让与另一方或子女亲朋名下,自己仅余少量资产或干脆“净身出户”,而债务全系一身,与债权人大玩空手道,使其疲于应付。

       应予指出的是,“假离婚真逃债”,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可以诉求法院撤销转移资产的行为或合同。同时,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无论是双方或一方所经手,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均可视为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连带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法院的审理和执行中,均可追加另一方为被告或被执行人,进而查控执行其名下的相应资产。上述措施,让转移、隐匿资产以逃债的“假离婚”做了无用功,成为反制这些别有企图的“假离婚”的有力利器。

       可见,假离婚逃不了真债务,不单会弄巧成拙,还背负道德骂名,聪明反被聪明误,实是不智之举。在此,笔者还诚愿假离婚不要弄假成真,让个别心怀鬼胎的人得计暗喜,对方追悔莫及。另外要感慨的是,于今时有的旨在逃废债务的糊涂假离婚,多出自一些“能人”自以为得计的馊主意,以讹传讹,误人不浅,也害人不浅。这些假离婚,是缺失道德良知与法律无知的双重产物,实不可取,足以为戒。
     
发表于 2011-10-21 12:3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感谢清扬,我从本文中了解了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也学习到了专业的法律知识。
     
发表于 2011-10-21 12: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多向楼主学习一些法律常识,维护好自己的切身利益。
发表于 2011-10-21 12: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给人造成伤害,就应该尽力弥补,用这种行为来逃避责任,鄙视他们!
发表于 2011-10-21 13:2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把不离婚的钱都要来就不错了,如今这世道,欠个几百块就跟送他似的,欠个几万,官司能赢,钱就是不还,强制执行千难万难,根本没有拆迁与城管的高效率。找个黑社会,钱是要了,你还要分他一半。
人无信而不立,法无信也不立,信用体系的崩溃是最致命的,其他都是修修补补,隔靴止痒
发表于 2011-10-21 14: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萧若秋 发表于 2011-10-21 13:28
把不离婚的钱都要来就不错了,如今这世道,欠个几百块就跟送他似的,欠个几万,官司能赢,钱就是不还,强制 ...

{:1_237:}{:1_192:}
发表于 2011-10-21 14: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本帖最后由 sweetfish 于 2011-10-21 14:22 编辑

看了此文明白,要将财产全部转移到他妻子的父母名下。{:1_172:}
当想保卫财产时,人总是很聪明。期待你发表下一篇谴责道德与良知的文章。{:1_161:}
发表于 2011-10-21 14:2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所以说,一定要找个律师做朋友,能帮助你规避很多风险,起死回生。很不幸,假如找个法官做朋友,他肯定先宣布你在道德上的死亡,然后告诉你所有的作为都是无效功,只得乖乖就擒,等着法律庄重的审判吧!!{:1_500:}
发表于 2011-10-21 14:3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本帖最后由 sweetfish 于 2011-10-21 14:41 编辑

其实我更想了解一下:口供制的法律与证供制法律之间的区别与比较。{:1_512:}以及口供制会不会对道德良知有所影响?
案例:赵作海。
请详细作个分析,以及司法进步?{:1_503:}
     
发表于 2011-10-21 14:5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出了事就得勇于担当,不能自作聪明,道德缺失!谢谢清扬给我们上了堂法律课!{:1_254:}
     
发表于 2011-10-21 18: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非常精彩,学到很多法律知识,谢谢清扬。
发表于 2011-10-21 18:5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1_202:}上了一堂法律课。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1 20:5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清风徐来 发表于 2011-10-21 12:37
感谢清扬,我从本文中了解了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也学习到了专业的法律知识。

本文的写作源于sweetfish 君提供的素材,虽然她是“道听途说”,但此类事例在生活中非常具有典型性,有从法律角度认真分析阐明的意义与必要性,遂成此文。你如感谢我,更要感谢sweetfish呢!{:1_161:}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1 20:5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山中过客 发表于 2011-10-21 12:40
多向楼主学习一些法律常识,维护好自己的切身利益。

谢谢谦虚的过客 {:1_19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1 20: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冷眼旁观 发表于 2011-10-21 12:40
给人造成伤害,就应该尽力弥补,用这种行为来逃避责任,鄙视他们!

朋友很有正义感,眼冷心热啊!{:1_192:}{:1_46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1 21:0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萧若秋 发表于 2011-10-21 13:28
把不离婚的钱都要来就不错了,如今这世道,欠个几百块就跟送他似的,欠个几万,官司能赢,钱就是不还,强制 ...

欠人钱时宁可做孙子,人家要债时他是大爷,诚信不值分文。这是如今的一种社会现象。
法院的执行难是多年来的老大难问题,虽然“执行难”形成的原因有很多,解决执行难亦非法院一家所能独立担当,但既然将执行纳入司法治理的轨道,“执行难”就损坏了司法的权威与公信,也伤害到法律的权威,而法律、司法的权威、公信的失去,对社会的伤害无疑是巨大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1 21: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sweetfish 发表于 2011-10-21 14:17
看了此文明白,要将财产全部转移到他妻子的父母名下。
当想保卫财产时,人总是很聪明。期待你发表 ...

看了此文明白,要将财产全部转移到他妻子的父母名下。

————看来我有先见之明,为避免误导,我写作时有意说得详尽些,比如写道“虚假转让”、“债务人自认为有机可趁,可钻法律空子,在财产分割时把部分或全部财产有目的地拱手让与另一方或子女亲朋名下”等,特意写上“子女亲朋”这一内容,意即不单是转到夫妻一方名下,即使转到父母子女亲朋乃至不相干的第三人名下,只要是恶意转移资产,而不论是无偿赠与、低价转让等,都是不行的!{:1_46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1 21: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sweetfish 发表于 2011-10-21 14:27
所以说,一定要找个律师做朋友,能帮助你规避很多风险,起死回生。很不幸,假如找个法官做朋友,他肯定先宣 ...

先预祝你如愿找到一个精通法律的律师朋友!{:1_196:}千万不要交法官朋友,法官都是不食五谷杂粮,不识人间烟火的怪物。{:1_316:}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1 21: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sweetfish 发表于 2011-10-21 14:32
其实我更想了解一下:口供制的法律与证供制法律之间的区别与比较。以及口供制会不会对道德良知有所 ...

其实我更想知道,这些常人不感兴趣的专业性东西你如何感兴趣?了解这些枯燥又烦神的东东对你又有何用处与意义?{:1_313:}

至于赵作海,刚好写过一个评论,可以参考,省得我多费笔墨心神{:1_316:}

正义不能靠赵作海死人复活来实现 新浪 2010-5-16 00:22
[size=-1]最近,河南人赵作海在被判“死缓”服刑近11年后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无罪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65万元,相关责任人也将被依法追究(5月13日央视新闻)。...我们要以设计完善并运行良好的司法制度、诉讼程序来实现社会正义,而不能正义死人复活来实现! 稿源:红网 作者:符向军 16条相同新闻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1 21:2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书中浪子 发表于 2011-10-21 14:57
出了事就得勇于担当,不能自作聪明,道德缺失!谢谢清扬给我们上了堂法律课!

浪子很正直,也很实在!不愧为人师表,是我们学习的典范,谢谢浪子!{:1_194:}{:1_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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