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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摔伤饭店赔付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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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4 08: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APNIC
玻璃天窗未设置安全设施
顾客摔伤饭店赔付19万元
  
  李某怎么也没想到,好好的走进饭店就餐,吃完准备离开时,一脚踩踏在厨房的玻璃天窗上,造成七级伤残。近日,丹阳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饭店老板陈某赔付顾客李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9万余元。
  2010年7月8日晚,李某和赵某等一行6人到丹阳导墅镇一火锅店用餐。餐后,李某离开时踩踏在火锅店平台一楼厨房的玻璃天窗上,坠落到一楼的厨房内致伤。李某当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至7月29日出院。经鉴定:李某属七级伤残。双方由于赔偿金额差距太大,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将陈某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陈某作为餐饮经营者,对平台上一楼厨房的玻璃天窗,未设置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致使原告受伤,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自己疏忽大意是造成其受伤的主要原因。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法庭按主次责任,即原告承担30%,被告承担70%的比例,由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李某190123.1元。(刘绛昱 朱美娜 张辉)
     
发表于 2012-12-4 11:4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这饭吃的~~~~~~~~~~~~
     
发表于 2012-12-4 12: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这人,真是倒霉。
不像美国那太太,喝汤烫了嘴,就获赔十几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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