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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一驾驶员状告姜堰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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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00: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丹阳一驾驶员状告姜堰交警大队 日期:2010-4-30
        被流动电子警察测到超速,受到处罚,一丹阳驾驶员认为不合理,把姜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告上了法庭。昨天,姜堰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
        交警说司机超速接受处罚
        据姜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警潘俊介绍,2010年1月12日上午,他和同事田一朋、高文伟根据中队统一安排,驾驶两辆警车在姜堰大张公路查处机动车超速行为。
        潘俊说,当天上午9时许,他和田一朋合乘的警车,停放在大张公路20公里路段负责查处;测速车停放在21公里限速区域内,高文伟在车内操作测速仪。上午9时38分,他接到电台通知,一辆车牌号为苏LM57××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每小时60公里限速路段,实际行驶速度为每小时81公里。接到这一情况,他立即上路,示意该车靠边检查,告知驾驶员张伟交通违法,要求张伟拿出驾驶证、行驶证交田一朋登记处理。
        潘俊说,当时,田一朋跟张伟讲了处罚依据和理由后,张伟要求出示测速记录。田一朋说,因为是简易程序,处罚现场不具备打印条件,超速违法事实在测速点测速仪内,可直接到测速点现场查看,如对当场处罚有异议,也可到中队按一般程序处理。张伟听罢,没说什么,接受处罚,并在《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一栏内签名。
        潘俊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超速20%未达到50%的,处以200元罚款。他们依此规定,对张伟作出罚款200元的简易程序处罚,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记扣3分。
        当天,张伟不服交警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机说交警设置“执法陷阱”
        35岁的张伟是丹阳市云阳镇人,职业律师。
        昨天,姜堰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
        原告张伟诉称,1月12日上午,他驾车途经该路段时,被交警拦下,称其超速行驶,要求靠边停车,并到道路对面的警车停放处接受处罚。他感到莫名其妙,问驾车行驶哪儿违规了。交警说他在限速60公里的路段,超速行驶,时速达81公里。他要求交警出示超速记录等证据,交警未能提供;他又要求交警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交警向他出具了处罚决定书并记扣3分。
        张伟认为,按处罚决定书上所载,其违章路段视线良好,道路平坦、宽阔,经查泰州公安信息网和姜堰市公安局网站,均找不到该路段属于“事故多发地段”或“危险路段”的公告信息,根据公安部、江苏省公安厅“透明执法”等规定,被告不得在这一路段实施测速。何况,该路段没有“事故多发地段”或“危险路段”的任何提示,也没有看到测速告示牌,更未发现用于流动测速的警车,而且他下车接受处理时所见多辆接受处罚的车均为外地“违章”车辆,处罚后又未向他出示任何证据,因此可以说,被告在设置“执法陷阱”。
        张伟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第十九条,“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可被告在原告明确对“无证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怎么能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以及违法的程度?怎么能让被处罚人口服心服?
        综上所述,张伟认为,被告实施行政处罚无合法依据,且程序违法,应予撤销,请求法院支持原告之诉求。同时建议法院向被告的主管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其在处罚之前能出具合乎法定条件的“违法证据”,规范其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一方面维护广大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提升公安交巡警机关形象。
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
        张伟说,当时,他要求出示测速记录等证据,对方没有提供。
        被告辩称,事发时,因处罚现场不具备打印条件,交警曾要求张伟到测速点现场查看。“张伟没有去,这是他的自身行为。其实,张伟开车去测速点现场查看,也就几分钟的时间。”
        张伟说,测速警车应停放在路南侧,驾驶员过马路到北边警车停放处接受处罚影响交通安全。
        被告称,对警车停放如无特殊规定,警车则根据具体路段的车流、路况等情况来临时确定停放处罚地点。
        张伟说,交警执法目的是为了罚款。
        被告称,交警罚款违章车辆是手段,纠正违法行为才是目的。
        张伟质疑被告向法庭提交的照片,不能证明是从车上的测速仪打出来的,故使用的设备、采集的信息无效。
        被告称,测速仪由专职干警操作,拍摄照片真实可信。
        被告认为张伟超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求法院维持1月12日作出的处罚决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天,法官没有宣判
     
发表于 2010-5-4 10: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关注!{:1_184:}
发表于 2010-5-4 10:5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敢告交警的,就是牛!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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