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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网征求意见单——丹阳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区)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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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6 21:2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单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由市发改经信委组织修改的《丹阳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根据有关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进一步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提出具体修改内容,说明修改理由,并提供修改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于6月12日(星期一)上午下班前反馈至我办(市行政中心C6073办公室)。如无意见也请加盖单位公章返还我办。
联 系 人:何金峰
联系电话:86922688
电子邮箱:jsdyfzb@126.com



丹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丹阳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区)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丹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以城市品质化、乡村特色化、生态优质化为主线,着力在更高层次上优化城乡发展格局,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城市发展承载力,把丹阳建设成为功能更加完善、居住更加舒适、环境更加优美的和谐宜居城市。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本市城区内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优化人居环境,提高产业集聚,加快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东至齐梁路,南至南二环,西至老312国道,北至北二环(北苑路)范围内的区域以及练湖水城红线控制区域。
第三条 企业退城进园(区)应当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城乡一体化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全市工业规划布局调整相结合,应当与老城区改造和新城打造相结合”。
第四条  市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发改经信的领导任组长,市发改经信委、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审计局、投资集团及本办法规定区域内各镇(区)、街道政府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落实、研究、协调并解决退城进园(区)企业搬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补偿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经信委(领导小组常务工作由市发改经信委、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审计局和投资集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企业搬迁工作进行组织发动;审定企业搬迁方案、评估报告、补偿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的补贴额度。
建立由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发改经信委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并研究解决企业搬迁中的具体问题,向领导小组及时汇报企业搬迁进展情况。
各部门职能:
市发改经信委:负责牵头退城进园政策的制定、落实牵头组织工作。组织牵头企业退城园申请的受理、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补偿测算、企业搬迁协调、验收组织等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退城进园企业所属宗地规划性质及现状的审核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核审查意见。
市国土局:负责退城进园企业所属宗地所在区域、现状性质及抵押、质押情况的审核审查,并出具审核审查及是否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意见;负责退企业城进园补偿测算中扣除土地收储收取的各项规费的审核审查,并负责解释所对应的政策依据。
市财政局:负责企业退城进园补偿测算中扣除财政规费的审核审查,并负责解释所对应的政策依据。
市审计局:负责企业退城进园土地、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等评估报告内容及价值的审核审查工作。并对补偿金额进行审计。
市投资集团:承担退城进园企业土地收储,企业搬迁,资产交接,搬迁验收,土地、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权属变更,资产管理,并根据《丹阳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市政府要求拟定开发利用计划规划;负责退城进园傿补偿协议的起草签定,补偿拔付等工作。
第五条 城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业企业应当根据产业布局发展规划,向市经济开发区或各镇工业园(区)转移:
(一)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功能格局有影响的;
(二)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影响城区环境改善的;
(三)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需要搬迁的;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企业土地的;
(五)其他需要退城进园(区)的企业。
第六条 企业退城进园(区),应按照其行业特征在工业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市经济开发区和各产业园(区)内统筹安排。
第七条 企业实施退城进园(区),除按规定可以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支持外,还可同时获得以下政策或服务支持:
(一)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用地及补偿政策:
1、土地投资强度按现行工业用地标准执行;
2、厂房等地上附着物按市政府相关规定补偿;
3、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地情况,市政府在我市工业用地计划的总盘中,优先安排退城进园(区)工业企业的用地指标,保证退城进园(区)落户用地,并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4、企业原地块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城市规划和规划部门已明确其功能的前提下,由市投资集团统一按照商业、住宅(商业占比10%)基准地价评估收储,土地评估总价款在扣除出让规费、支付前期开发成本和对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及地上地下附着物的成本价的给付,并划出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廉租房基金、解困基金、水利基金、教育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市级土地收益等)后,剩余土地净收益部分将根据退城进园(区)企业的实际情况由财政予以补贴。其中,需要安排土地指标的,可补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0%;无需安排土地指标的,可补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70%,化工企业与工业企业一致;
5、市投资集团作为土地收储部门先期支付土地收储补偿总额的30%交被搬迁单位作为搬迁启动资金,余款根据搬迁进度分期给付,完成所有资产相关要件交接手续后结清。
(二)对符合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企业,积极争取和优先安排国债资金、省市级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奖励资金,并简化办理环评手续;
(三)企业新址工程建设项目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收取;
(四)企业涉及供水、供电、供气、交通运输的,由市建设、水利、交通、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等相关职能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保障。
第八条 实施退城进园(区)的工业企业,应当向市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退城进园(区)的申请报告及实施方案,由市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涉及项目申报的企业,按项目申报程序报批实施。
第九条 申请实施退城进园(区)的工业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申请(为进一步规范退城进园工作程序,修改为:“企业向属地政府申请,并经属地政府批准后报退城进园领导小组(发改经信委”);
(二)企业退城进区的实施方案,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原房产、土地等情况;资产抵押保全情况;变现资金的使用投向;新厂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厂规划选址意见书、新址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等;
(三)已改制企业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方向的承诺书;
(四)其它审核部门认为必要的材料。
第十条  各有关园(区)要积极吸纳搬迁企业入驻,并优惠提供企业用地。对搬迁企业的征地、注册、新建厂房以及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等手续,要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搬迁和新建过程中的困难。对积极吸纳搬迁企业的园区,市政府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给予增加用地指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区域范围内镇区(街道)参照执行,并按本办法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自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丹阳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说明

    《丹阳市城区退城进园(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3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印发执行,至2017年3月24日止,目前《办法》执行期已满,根据《丹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以城市品质化、乡村特色化、生态优质化为主线,着力在更高层次上优化城乡发展格局,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城市发展承载力,把丹阳建设成为功能更加完善、居住更加舒适、环境更加优美的和谐宜居城市,同时结合退城进园相关政策执行以来的实际。按照《丹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提升年活动的实施方案》(丹府法[2017]4号)要求,对《办法》进行修改。
一、修改内容
第一条
由“为鼓励和促进本市城区内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优化人居环境,提高产业集聚,加快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修改为“根据《丹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以城市品质化、乡村特色化、生态优质化为主线,着力在更高层次上优化城乡发展格局,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城市发展承载力,把丹阳建设成为功能更加完善、居住更加舒适、环境更加优美的和谐宜居城市。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本市城区内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优化人居环境,提高产业集聚,加快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经征求市化治办意见将本条款中“应当与全市工业规划布局调整相结合,应当与老城区改造、化工专项整治和新城打造相结合。”因城区化工专项整治工作已基本完成,修改为:“应当与全市工业规划布局调整相结合,应当与老城区改造和新城打造相结合”。删除“与工专项整治相结合”内容。
第四条
增加各小组成员单位职能
各部门职能:
市发改经信委:负责牵头退城进园政策的制定、落实牵头组织工作。组织牵头企业退城园申请的受理、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补偿测算、企业搬迁协调、验收组织等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退城进园企业所属宗地规划性质及现状的审核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核审查意见。
市国土局:负责退城进园企业所属宗地所在区域、现状性质及抵押、质押情况的审核审查,并出具审核审查及是否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意见;负责退企业城进园补偿测算中扣除土地收储收取的各项规费的审核审查,并负责解释所对应的政策依据。
市财政局:负责企业退城进园补偿测算中扣除财政规费的审核审查,并负责解释所对应的政策依据。
市审计局:负责企业退城进园土地、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等评估报告内容及价值的审核审查工作。并对补偿金额进行审计。
第五条
取消(四)企业需要通过改造扩建、做大做强的
第七条(一)
2:由“厂房等地上附着物按丹政发〔2008〕62号相关规定补偿。”修改为“厂房等地上附着物按市政府相关规定补偿;”
3:由“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地情况,市政府在我市工业用地计划的总盘中,优先安排退城进园(区)工业企业的用地指标,保证退城进园(区)落户用地,并按照丹政办发〔2012〕129号相关规定执行。”修改为“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地情况,市政府在我市工业用地计划的总盘中,优先安排退城进园(区)工业企业的用地指标,保证退城进园(区)落户用地,并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4:经征求国土、投资集团意见将本条款中“由市投资集团或开发区高新公司统一参照商业基准地价评估收购,”修改为:“由市投资集团统一按照商业、住宅(商业占比10%)基准地价评估收储,”。
4:经征求化治办意见将《办法》本条款中“其中,需要安排土地指标的,可补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0%;无需安排土地指标的,可补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70%;化工生产企业,可补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80%。”因城区化工专项整治工作已基本完成,修改为:“其中,需要安排土地指标的,可补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0%;无需安排土地指标的,可补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70%,化工企业与工业企业一致;”删除“化工生产企业,可补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80%。”内容。
第七条(三)
由“企业新址工程建设项目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丹办发〔2012〕38号相关规定收取。”修改为“企业新址工程建设项目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收取;”
第九条
(一)为进一步规范退城进园工作程序将“企业申请”修改为:“企业向属地政府申请,并经属地政府批准后报退城进园领导小组(发改经信委)”;
第十一条
根据《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区域范围,结合区域内镇区街道实际,使办法范围内镇(区)街道在土地收储时有据可依,增设该条款。内容为“本办法规定区域范围内镇区(街道)参照执行,并按本办法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因增设第十一条,原《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顺延到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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