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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依法监管科技“横溢”的转基因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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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7 16: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福建南平

                                                                作者:缠论二代

1、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2款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一)难以在每个销售产品上标识的快餐业和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进行标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二)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时,可以采取设立标识板(牌)的方式进行标识。
  (三)装在运输容器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经包装直接销售时,销售现场可以在容器上进行标识,也可以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四)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销售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声明。
  (五)进口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应当在报检(关)单上注明。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9条: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还应当明确标注销售的范围,可标注为“仅限于××销售(生产、加工、使用)”。
  3、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9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4、显著与明显区别?
  (1)“显著”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全过程标识。
  (2)“明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
  综合上述四点,应当依法监管科技“横溢”的转基因食品。基因就是遗传控制生物性状的遗传物质的功能和结构单位,主要指具有遗传信息的DNA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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