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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旅行社五年内免缴三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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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5 16: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2010年11月14日 23:50:00  乌鲁木齐在线   

  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蔡俊)明年起,自治区旅游企业将迎来难得的发展良机:自治区财政将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而从事A级旅游景点景区建设等与旅游相关的企业与疆内旅行社等,还可以在5年内免缴三项税。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促进新疆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表明,在“十二五”期间,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主要用于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促销。

  同时,通知还表明,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加大“十二五”期间旅游业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具体政策为,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以及自治区境内的旅行社,对自治区境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内均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而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旅游相关企业,可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再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另外,对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即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在2011年~2015年,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同时,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除市、县城区以外的A级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5年内也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说,当前,我区旅游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新疆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动下,旅游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各地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识日益增强,对旅游的投入不断增加,旅游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旅游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旅游产品日益丰富,产业规模逐步扩大,形成了相对比较完整的综合产业体系。

  昨日,自治区地税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说,这是自治区第二次对旅游业出台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其力度和规模都是空前的。

  2009年“7·5”事件发生后,为帮助当时受创的全疆商贸流通业和旅游业尽快复苏,自治区人民政府首次出台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当年,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为受损企业、商户减免税费超过1亿元,而享受到该项税费减免的主要是旅游及商贸流通企业,仅旅游企业、各类宾馆就免缴房产税7000万元。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自治区旅游业借助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的东风迅速崛起,1至6月共接待游客1000万余人次,旅游收入近100亿元。

  □延伸阅读

  免税政策惠及250余家景区

  本报讯(记者刘雯文)就自治区出台的旅游业减免税优惠政策,记者采访了自治区旅游局党组书记池重庆,他表示,这些税费的免除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对旅游企业也将起到鼓励作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旅游业。

  “年初我区被评为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168家,目前已经上升到250余家。这意味着这些景区都将成为新的财税政策的获益者。”池重庆还表示:“2010年我区旅游专项发展资金是4700 万元,现在增至1亿元,这将使我区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在‘十二五’期间有较大改善。”

  吐鲁番精品旅游文化服务公司总经理马新涛表示,该公司旗下目前有葡萄沟、火焰山、苏公塔等16个景点,每年这三项税赋加起来大约60万元,五年免征就是300万元左右。

  同样,对于自有房产的旅行社,5年免征这三项税费也能节省一大笔开支。

  天山区一家自有房产的旅行社负责人表示,该公司自用房房产税每年1.5万余元,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万多元,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3万多元,合计每年有近6万元的税费。

  据了解,目前,全区共有旅行社441家,被评为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250多家,其中5A级3家,4A级20家,旅游汽车5800辆,持证导游员94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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