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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的医疗事故现在还可以讨公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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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23: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10年前的一次医疗事情让我痛苦之今,可能一辈子就完了,当时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讨个说法,现在身体又反复发病,请问律师现在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发表于 2010-12-2 09:5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民法通则》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如果当时你已经知道了你的身体受到侵害是医院的责任,但没提出诉讼要求,代就失去了胜诉权。
发表于 2010-12-7 21:3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常州
你好:你若主张医疗事故赔偿的可能性不大,当然, 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发表于 2010-12-7 21:3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常州
你好:你若主张医疗事故赔偿的可能性不大,当然, 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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