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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农民8个月偷逃过路费368万元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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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7: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LAN
核心提示:为了逃掉高速通行费、多挣钱,禹州市一农民购买两辆大货车后,拿着两套假军车牌照疯狂营运,8个月的时间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昨日,记者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农民一审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徒刑,从媒体的公开报道来看,在全国范围内还未有先例。

案情

假军车免费通行8个月终露破绽

逃费主要发生在郑尧高速下汤收费站。该站工作人员李某的证言显示,2008年5月的一天,一个自称是许昌市武警支队的男子来到站里,说所在的部队正在搞土建工程,两辆军车需经过下汤收费站,要办理免费通行手续,两辆车的牌号为“WJ19-30055”、“WJ19-30056”。

经请示平顶山分公司的领导后,下汤收费站就将两辆军绿色的斯太尔后八轮自卸车列为免收通行费车辆。李某说,当时没有条件确认对方提供手续的真伪,而且所需要的“三证一单”完善。

下汤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直到2008年年底,这两辆车仍在拉沙并在下汤收费站出入。根据以往经验,工作人员对两辆军车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他们把情况反映给平顶山分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又反映给省公司,省公司通过省治超办与河南省武警总队进行协调。

2009年1月,河南省武警总队派出军检部门在郑尧高速下汤段,将这两辆军车连同司机带走。同年6月,省武警总队警备司令部出具了这两辆货车为假冒武警车辆的证明。收到该证明后,郑尧高速公路的管理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报案。

路费逃了368万,拉沙挣了20多万

经了解,两辆货车核载量为25吨,通常情况下会超载150%左右。空车行驶一趟,需缴纳过路费200元左右,荷载时的缴费数额取决于荷载重量。根据省高速公路联网监控收费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通行信息统计表,在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两辆车共计通行2361次,合计逃费金额为人民币368.2万余元。

2009年12月18日,两辆车的车主时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2日被批准逮捕。时某交代,他的两辆车是在许昌一家销售公司,用他人名义分期付款购买的。买车后,时某在禹州的路边看到有办理假军车手续的电话,就联系办了两副假军牌,还买了假军装,办了假军车行驶证、驾驶证,都是以河南武警总队许昌支队的名义办的。

时某交代,车改成假军车是为了不缴高速过路费,多挣钱。他从2008年5月开始拉沙、石子等,基本上都是跑的鲁山下汤至许昌长葛这条线路,偶尔也从下汤往禹州跑。从2008年5月到2009年1月,每天跑二三趟。

时某交代,因为担心被收费站人员看出破绽,他不停地更换司机,每个司机只开一个月左右,工资比普通司机也高出一截。

那么,在此期间,时某利用假军车获利多少?据时某交代,几个月内大概挣有20多万元。不过法院的审理主要集中在偷逃的过路费上,并未进一步对此进行查实。

一名司机证实,时某曾带着他在长葛市区穿着迷彩服照相,还办了假士兵证及假军车驾驶证,让其拿着跑车使用。

追责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车主未提出上诉

去年10月17日,平顶山市检察院指控时某犯诈骗罪,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19日,平顶山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被告人时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购买伪造武警部队士兵证、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购买两副假军用车牌照,在郑石高速公路下汤收费站、长葛西收费站、禹州南收费站、鲁山收费站多次骗免通行费,共计人民币368万余元。

平顶山市中院审理认为,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免收其通行费,财物损失达36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

2010年12月21日,法院做出判决,时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判决书显示,时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记者了解到,在开庭审判中,时某未请代理律师,而法官在开庭前曾专门通知过他的家属。法院判决后,也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审判长:

逃费时间长、涉案金额大影响量刑

做出这一判决,平顶山市中院也很慎重。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审理期间,曾因相关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该院报请省高院批准,延期审理一个月。

此案是由平顶山中院刑一庭审理的。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上该案的审判长娄彦伟。“主要是(时某)逃费时间长,涉案金额比较大,还专门办理了各类假手续,从手段、行为、后果来考虑,经过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讨论,最终做出这一判决。”娄彦伟介绍。

背景

偷逃过路费判无期或创纪录

偷逃过路费判无期徒刑,其他地区有无先例?

娄彦伟说,没有专门统计过,也不掌握这一情况。在平顶山市,曾有一个区的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逃费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这名逃费者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有五六十万元。因为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徒刑,这是对偷逃通行费用的最高刑罚,也是目前平顶山市的首例。

昨日,记者通过各种方式在网上查询,均未见有“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徒刑”的公开报道。

云南追究逃费者刑责曾引热议

2008年3月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和云南省公安厅曾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其第三条明确规定:“偷逃车辆通行费数额2000元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年6月2日,昆明市警方依据该意见,侦破一起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系列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涉案车辆9辆。该案是云南省首例专门针对偷逃过路费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昆明警方侦破的这起诈骗案和所依据的《意见》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一片哗然。不少法律界专家和律师提出质疑,认为就偷逃通行费的行为本身而言,并不构成犯罪。

一些专家提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缴纳而拒缴、逃缴、少缴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缴应缴纳的车辆通行费。也就是说,司机偷逃过路费的行为被发现,只需加倍补缴过路费,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释疑

用假军牌骗免通行费,数额较大的适用诈骗罪

昨晚,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晴川在详细了解时某一案的判决书内容后认为,平顶山市中院的判决在法律依据上不存在疑问。平顶山中院的主要依据是2002年4月10日正式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从同年4月17日起施行。

这一解释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正是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发表于 2011-1-14 16:2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河南决定再审农民逃368万高速费被判无期案
2011-01-14 10:31:22  http://www.iyaxin.com  来源: 新华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4日凌晨决定,对“时建锋因诈骗被判无期徒刑案”启动再审程序。这意味着对罪犯时建锋的量刑和原判事实证据可能出现变化。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时建锋因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一案引起了媒体强烈关注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并询问了时建锋。时建锋新供称有共同犯罪嫌疑人,原判事实因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发生变化。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审判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决定对该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刘鹏华说:“13日晚上,我们组织人员到看守所讯问时建锋时,时建锋称他受到一名亲属的指使。他的新供显示,此案还有共同犯罪嫌疑人,原判事实证据及对时建锋的量刑可能出现变化。因此,我们启动了再审程序。”
发表于 2011-1-15 08: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量刑太高,连法官在事后都要求时建锋上诉,显然是对宣判结果心里无底。
发表于 2011-1-17 10:4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河南偷逃368万过路费案续:主审法官被调离岗位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1月16日18:21
  人民网郑州1月16日专电 今天下午4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时建锋偷逃368万过路费一案的情况和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时建锋诈骗一案”判决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引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的高度重视。1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批示,要求省法院刑庭、审判监督庭介入了解案情。1月14日,张立勇要求主管刑事、审判监督的副院长召集省院刑庭、审监庭调阅案件卷宗,认真审查。1月15日夜,张立勇主持召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听取平顶山中院对本案的汇报,研究分析案情,随后又召开党组会,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组织处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平顶山中院认定时建锋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时建锋是否参与犯罪,是否与他人共同犯罪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是什么等。由于时建锋之弟时军锋15日晚向公安机关投案,供述称其哥是替其顶罪,案情出现了重大变化,鉴于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责成平顶山中院对此案认真审查,妥善处理。

  平顶山中院对时建锋案件提起再审后,迅速将被告人时建锋供述其弟弟时军锋参与共同作案的情况,通报给公安、检察机关。公安、检察机关非常重视。犯罪嫌疑人时军锋于15日晚到公安机关投案。鉴于该案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平顶山中院已建议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认为,平顶山中院在审理时建峰诈骗一案时,存在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等问题,判决结果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决定对相关审判人员予以责任追究。平顶山中院刑一庭主审法官娄彦伟对案件证据审查不细,把关不严,免去其助理审判员职务,调离审判岗位,接受培训,等候处理;平顶山中院刑一庭庭长侯晓宏领导不力,负有主要责任,失职,责令平顶山中院依照法律程序提请免去侯晓宏刑一庭庭长职务,接受培训,等候处理;平顶山中院副院长任建军,作为主管院长,主持审委会把关不严,没有尽到应尽职责,经商平顶山市委同意,对其停职检查;平顶山中院院长郭保振作为院长,要对全院负责,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不到位,对其诫勉谈话;责成平顶山中院向省法院、平顶山市委写出检查,对平顶山中院在全省通报批评。

  此外,河南省法院作为审判监督的上级法院,因监督指导不力,向河南省委、省委政法委写出检查报告。

  
发表于 2011-1-18 09: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律师建言最高院 称“天价路费案”判案依据失效
来源:新京报 2011年01月18日02:08
  “河南农民偷逃368万过路费被判无期”追踪

  本报讯 (记者朱柳笛)河南平顶山一农民偷逃高速路费368万元被判无期案出现新进展,昨日12时许,平顶山市检察院称,此案已被撤回,并承认此案在侦查和审查阶段存在诸多失误。同时,该院公诉处处长带队,已提前介入案件,对公安侦查工作进行引导。

  两兄弟将根据侦查结果定罪

  前日,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称,鉴于时建锋一案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平顶山中院已建议平顶山市检察院撤回起诉。

  昨日,平顶山市检察院宣传处处长武方晓称,平顶山市检察院已撤回起诉。为客观公正处理案件,平顶山检察院已加强办案力量,由公诉处处长常辉带队,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调查,熟悉案件,对侦查工作进行引导。

  据悉,案件初查已展开,主要从两条线重新侦查:涉及犯罪事实方面,由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因时家兄弟称中原高速平顶山分公司存在内鬼,如有涉及职务犯罪,检察院也将及时跟进。

  “目前的当务之急是这两方面的调查存在时家兄弟提供的诸多孤证,还需要进一步核查。”武方晓说,“至于时家兄弟的罪名怎么定,还需要根据侦查结果来判断。”

  检方称曾两次退回侦查

  平顶山市检察院称,时家兄弟一案早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就已存在诸多疑点,该院曾于2010年5月6日及2010年8月26日将此案退回鲁山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武方晓称,当时主要的疑点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当事人偷逃高速费数额巨大,由中原高速平顶山分公司提供相关数额并不符合规定,于是要求第三方对平顶山高速公司的地磅进行了测量,排查了数额问题;另一方面是,怀疑时建锋有共同犯案人,虽然就此展开了调查,但没有进一步的结果。

  武方晓说,审理此案时,检方反复询问时建锋,他一直声称是一个人干的,庭审结束后,时建锋被判无期,检方又对时建锋进行单独询问,他坚称是一人所为。

  武方晓称,两次补查均没有问题,时建锋一直声称该犯罪行为系其一人所为,无他人参与,且有证据材料可证明其犯罪行为,所以检察院就该案行使了“先行起诉”的权利,根据已经查清的事实,向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平顶山市检察院同时坦承,该案存在失误和瑕疵,有教训可以吸取。平顶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许晓伟表示,虽然目前未对检察机关人员追责,但事实查清后,“该负责的负责,该处理的处理”。

  检方称曾调查“李金良”

  关于共同犯案人,武方晓称,据平顶山高速公司反映的情况,一名为“李金良”的军官曾带着三证一单前来收费站为军牌报备,相关部门遂对“李金良”的身份进行了调查,但武警某支队曾出示证明,称查无“李金良”此人。

  针对记者“是否对李金良的自然人身份进行过调查”的问题,平顶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许晓伟称,这方面的情况也调查过,但没有结果。

  争议

  律师建言最高院 称判案依据失效

  昨日,律师周泽向最高法院以及全国人大递交公民建议书,要求对该司法解释予以修改或废止。周泽认为,“天价过路费诈骗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失效。目前周尚未得到官方回应。

  周泽表示,对天价过路费诈骗案研究后他发现,《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9号)(以下简称9号司法解释)存在失效问题,因此上书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对该司法解释予以修改或废止。

  周泽认为,9号司法解释自2002年4月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犯罪活动”,是对当时的刑法第375条所规定的内容“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犯罪”所进行的解释。

  但刑法第375条的内容,已于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作了修改。9号司法解释所解释的对象已经不存在。但9号司法解释至今未被废止,并仍在被一些法院作为判案依据。“天价过路费诈骗案”中,法院对被告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行为,正是根据该司法解释,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此外,他还认为,将“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致使有收费权的部门未能行使收费权的行为,作为“诈骗公私财物”的诈骗罪处理,实际上是一种类推定罪的思维,是将享有收费权的部门未能行使的收费权而失去的利益,等同于“诈骗公私财物”所指的“财物”。这完全是错误的。

  就在向最高法上书的同时,周泽还向全国人大递交公民建议书,要求审查9号司法解释的失效问题。目前相关部门尚未作出回复。

  本报记者 朱燕

  检方 判案依据适当 不存失效问题

  据平顶山公检法系统内部一知情人士透露,平顶山检察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此前对被告人时建锋定诈骗罪是适当的。

  关于有关人员提出的“《刑法修正案》七的出现导致《解释》第三条效力丧失”的问题,平顶山检察院认为:虽然《刑法修正案》七只是规定了“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码”行为本身的定性,而《解释》第三条则是对后种行为的解释,两者互为补充,不存在《解释》第三条效力流失的问题。

  本报记者 朱柳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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