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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4 23: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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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p align="left"><font face="Verdana"><font face="Verdana">房产交易未成功 中介索佣金被驳</font></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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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left"><font face="Verdana"> 2007年8月,张某为改善居住条件,打算购买住房,因自己多次找人打听未果,就委托某中介公司寻购住房,双方签有《房地产<承购、承租>委托书》,佣金为1%,期限至中介成功止。2007年11月,中介公司提供了两套住房让张某选择,张某选中了其中一套。在中介公司的撮合下,张某与卖家及中介公司一起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达成了85万元的成交价。2007年11月底,卖家告知张某,因银行不允许卖家转按揭,该房屋无法买卖,张某即与卖家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张某也未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中介公司认为,三方签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自己已完成了房地产中介,依约定,张某应支付1%的佣金8500元,至于张某与卖家最后因何未完成交易买卖,与中介公司无关。中介公司多次向张某索要佣金未成,起诉至市人民法院。张某辩称,住房最后没买成,中介佣金当然不应给付。<br/><br/>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承购、承租>委托书》,明确中介公司接受委托是促成张某购置住房,但最终张某与卖家解除买卖协议,且中介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的解除是张某的过错造成的。中介公司的居间报酬只有在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建立有效的合同关系,即在房屋交易完成后才可以请求支付报酬,现张某没有达到购房的目的,中介公司主张的佣金也就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葛家栋)</fon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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