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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大型散落文物的保护 2011-05-24
我国现存大量石刻或其他质地的文物散落于野外,如江苏南朝陵墓石刻、陕西唐陵石刻及四川等地的汉代石阙等,这些保护单位中除少数几处,如西安乾陵、丹阳建陵等石刻比较集中,保存状况尚好外,很多处都只有一两件,散落于荒郊野外,保存状况堪忧。在目前的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如何对这些文物进行有效的保护或保存,是文物保护实践中亟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1.保存面临的主要问题
现存的这些珍贵文物在上千年的自然营力和人为因素的作用下,表层劣化严重,有的已经面目全非。同时,全国范围内工业化进程发展迅速,环境污染加剧,酸雨等因素使得这些散落在农田、林地或路边的文物劣化速度还在不断加快。
除了环境因素的危害外,人为带来的安全问题也日益严重。从前这类石刻能够长期安然地原地放置,主要就是因为其体量巨大和交通运输不便。但现有的交通运输工具和公路,已经打破了原有的自然保障体系,加大了石刻被搬运盗窃的危险。近年来,我国已发生多起石刻被盗事件。其中,1997年5月,唐敬宗庄陵神道两侧5个翁仲头部全被盗割;2007年11月,陕西成阳渭城区正阳镇一座重约5吨的石马被盗;2009年10月,丹阳3.5吨重的一对清代门档石被抢;2010年4月,唐肃宗建陵陵寝内城东门青龙门遗址前两尊石刻蹲狮被盗等等,这些案件给所有同一类型文物的安全敲响了警钟。
2.文物保护相关概念
对于这些散落在野外的大型文物如何保护的主要分歧在于是否必须原址保护?而在原址还是异地保护的选择中,主要考虑的是文物原生环境的问题。那么,该怎样定义原生环境?目前很多这类文物被包围于屋舍、厂房中,短时间内不可能对其周围环境进行改变。况且,没有现代建筑和设施的农田或荒野是否就是原生环境?原生环境是否具有可再现性?当原址环境无法实现有效保护,异地保护成为文物保存的最优选择时,以文物的损毁乃至消亡为代价而体现“原生环境”是否值得商榷?要回答在文物保护中面临的这些问题,先来厘清文物保护中的几个重要概念。
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
和“原生环境”紧密相关的一个概念是“不可移动文物”。目前,我们基本认可的一条保护原则就是:不可移动文物需原址保护,而可移动文物则可以异地保护。那么,“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
《文物保护法》在第三条中指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为可移动文物。而《关于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议》中对“可移动文化财产”的界定是“作为人类创造或自然进化的表现和明证并具有考古、历史、艺术、科学或技术价值和意义的一切可移动物品”,包括考古收获、古物(珍宝、工具、铭文等)、人类学意义的资料、与历史事件或人物相关的物品、具有艺术意义的物品(雕刻、绘画等)、出版物、钱币、档案、影视资料、动植物与地质标本等。这两处均未给出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内涵。因此,只能从这些表述中进行推定:“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是从文物与其原存位置的空间隶属关系上进行定义的。“可移动”是指在无需进行机械切割的条件下,能够进行移动的文物;而“不可移动”则是指文物附着于一定的物体,必须进行机械分离,需对其进行一定的损毁才可以移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些文物应属于可移动文物,而我们感觉其与通常意义上“可移动文物”的不同,只不过在于其体量的巨大。
同时,《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威尼斯宪章》也有类似规定。也就是说,即使是不可移动文物,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进行迁移。很多出土的墓葬壁画等出于保护的需要,已经移至博物馆保存。因此,即使将这些文物划归为“不可移动文物”,如果原址无法实现有效保护,也应该可以进行异地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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