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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大型散落文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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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6 10: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野外大型散落文物的保护   2011-05-24
       我国现存大量石刻或其他质地的文物散落于野外,如江苏南朝陵墓石刻、陕西唐陵石刻及四川等地的汉代石阙等,这些保护单位中除少数几处,如西安乾陵、丹阳建陵等石刻比较集中,保存状况尚好外,很多处都只有一两件,散落于荒郊野外,保存状况堪忧。在目前的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如何对这些文物进行有效的保护或保存,是文物保护实践中亟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1.保存面临的主要问题
  现存的这些珍贵文物在上千年的自然营力和人为因素的作用下,表层劣化严重,有的已经面目全非。同时,全国范围内工业化进程发展迅速,环境污染加剧,酸雨等因素使得这些散落在农田、林地或路边的文物劣化速度还在不断加快。
  除了环境因素的危害外,人为带来的安全问题也日益严重。从前这类石刻能够长期安然地原地放置,主要就是因为其体量巨大和交通运输不便。但现有的交通运输工具和公路,已经打破了原有的自然保障体系,加大了石刻被搬运盗窃的危险。近年来,我国已发生多起石刻被盗事件。其中,1997年5月,唐敬宗庄陵神道两侧5个翁仲头部全被盗割;2007年11月,陕西成阳渭城区正阳镇一座重约5吨的石马被盗;2009年10月,丹阳3.5吨重的一对清代门档石被抢;2010年4月,唐肃宗建陵陵寝内城东门青龙门遗址前两尊石刻蹲狮被盗等等,这些案件给所有同一类型文物的安全敲响了警钟
       2.文物保护相关概念
  对于这些散落在野外的大型文物如何保护的主要分歧在于是否必须原址保护?而在原址还是异地保护的选择中,主要考虑的是文物原生环境的问题。那么,该怎样定义原生环境?目前很多这类文物被包围于屋舍、厂房中,短时间内不可能对其周围环境进行改变。况且,没有现代建筑和设施的农田或荒野是否就是原生环境?原生环境是否具有可再现性?当原址环境无法实现有效保护,异地保护成为文物保存的最优选择时,以文物的损毁乃至消亡为代价而体现“原生环境”是否值得商榷?要回答在文物保护中面临的这些问题,先来厘清文物保护中的几个重要概念。
      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  
      和“原生环境”紧密相关的一个概念是“不可移动文物”。目前,我们基本认可的一条保护原则就是:不可移动文物需原址保护,而可移动文物则可以异地保护。那么,“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
  《文物保护法》在第三条中指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为可移动文物。而《关于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议》中对“可移动文化财产”的界定是“作为人类创造或自然进化的表现和明证并具有考古、历史、艺术、科学或技术价值和意义的一切可移动物品”,包括考古收获、古物(珍宝、工具、铭文等)、人类学意义的资料、与历史事件或人物相关的物品、具有艺术意义的物品(雕刻、绘画等)、出版物、钱币、档案、影视资料、动植物与地质标本等。这两处均未给出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内涵。因此,只能从这些表述中进行推定:“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是从文物与其原存位置的空间隶属关系上进行定义的。“可移动”是指在无需进行机械切割的条件下,能够进行移动的文物;而“不可移动”则是指文物附着于一定的物体,必须进行机械分离,需对其进行一定的损毁才可以移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些文物应属于可移动文物,而我们感觉其与通常意义上“可移动文物”的不同,只不过在于其体量的巨大
  同时,《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威尼斯宪章》也有类似规定。也就是说,即使是不可移动文物,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进行迁移。很多出土的墓葬壁画等出于保护的需要,已经移至博物馆保存。因此,即使将这些文物划归为“不可移动文物”,如果原址无法实现有效保护,也应该可以进行异地保护。
     
 楼主| 发表于 2011-5-26 10: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文物和环境
      20世纪70年代后,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从文物、遗址本体等逐渐扩大到环境,强调文物来源于人类的创造性活动,是特殊历史环境的产物,脱离了原生环境,也就失去或降低了遗产价值,这是文物保护理念的一次进步。但旷野中的文物,在经历了几百甚至上千年的历史变迁后,环境的原真性实在是一个很值得怀疑的概念。
  以丹阳石刻为例,这些石刻为陵墓而生,理想的保存状况是在原址作为陵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和陵墓环境相依共存。但丹阳陵墓大多已经不能辨识。每座陵墓前的神道仅存两件石刻(除建陵外),而且也基本残损。陵墓与神道之间的关系受到后来严重的人为扰动(历史记载和传说),现在石刻与道路、农田和民居等为邻。昔日帝王陵墓的壮观与肃穆场面已不复存在,历史风貌基本无存,也已无从恢复。同时,“丹阳南朝陵墓石刻”,而不是“丹阳南朝陵墓”,列入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足以说明这些石刻已经超越了陵墓,成为了文物的主体,也成为了保护的主体
  另外,在强调保护文物环境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清楚地知道:文物的价值在于它的存在,文物必须“有物可看”。那些只有历史记载或传说,没有实物的不能认定为文物。而只有将文物完好地保存下来,它才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等。如果文物不存在了,那么它的价值也就彻底丧失了。因此,只有在文物本体存在的条件下,才能谈到环境的保护,毕竟,历史需要实物的佐证。
   《文物保护法》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由政策上升到法律,“抢救”的必然是文物本体,而不是环境,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文物和环境的隶属关系
       3.保护措施
  对于野外大型散落文物的保护,理论上讲,应该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改变文物保存地区的大环境,尤其是使酸雨、酸雾等得到有效控制,这是最佳对策;另一方面,改变文物保存的小环境,建造为文物遮风挡雨的保护建筑;第三,对文物本身进行化学加固处理,以加强文物本身的抗风化能力;第四,加强保护宣传和打击力度,杜绝人为损害。然而,对于多数田野文物而言,很难在较短的时期内完成大环境的变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使用表面防护和加固等化学保护材料实施原状保护似乎是一个不影响文物原貌的理想办法。但是,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人们无法预估这些化学保护措施若干年后是否依然有益于文物的保存。事实也证明有些曾被人们普遍采用的化学保护措施,本身对文物是极其有害的。因此,目前化学加固方法仅是作为文物保护的最后选择。而这些野外散落文物要实现杜绝人为损害,则每处均须有相当的人力和物力的投入,财政投入又是一个实际的制约因素。同时,这些文物由于分散存放,难以形成对民众的吸引,从而也无法实现承载悠久历史的文物所应传递的民族自豪感等社会价值。
  目前,在南京等地的南朝陵墓石刻基本采取原址保护,代表性的有三种梁安成康王萧秀墓神道石刻修建了大棚式的保护建筑、南朝侯村佚名墓神道石刻修建了水泥亭、萧融墓石刻周围修建了遗址公园。撇开对整体风貌的影响不论,大棚式保护建筑的保护效果是最好的:可以使石刻免受风雨的直接侵蚀,最大程度地减缓了石刻的风化;内部的石刻护栏,加上工作人员的不断提醒,很大程度上阻拦了游人的破坏;同时,所配备的说明牌,能使游人较深入了解文物的历史和价值,从而将文物保护变成自觉行为。而萧融墓遗址公园石刻四周虽然也有约30厘米高的大理石护栏,作为禁止进入的标示,但由于没有工作人员的监督,实际上基本未起到任何警示作用,环境也没有得到任何的改善。因此,这种方式只能当作一种展示方式而非保护方法。
  现在已有大量同类石刻搬移到博物馆中保护,如西汉霍去病墓前石刻群现在茂陵博物馆保存;东汉宗资墓前的石刻现藏于南阳画像石博物馆;河南洛阳涧西孙旗屯出土的石刻分藏洛阳关林石刻艺术馆和中国国家博物馆等等。这些散落于野外的文物是否能移存于博物馆呢?在这方面,西安碑林的产生、发展历史也许可以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天下称碑林的石刻群林林总总,但《辞源》中的“碑林”条下却写着专指西安碑林,这不仅是由其所收藏的碑石的史料价值和书法价值所决定,更是因为它集中了中国历代、各地方的碑刻,从而形成了收藏碑刻数量最多,历史最久的一座艺术宝库。
  最初,《石台孝经》和《周易》等石刻立于唐长安城务本坊国子监内。天佑元年(904年),韩建以原皇城范围缩建长安城,使得原在外郭城内的国子监被隔到城外。为保护唐石经不致毁损流散,韩建将《石台孝经》等重要碑石迁入唐皇城尚书省之西隅。五代后梁之初,刘鄩将《开成石经》等碑亦迁于此。从北宋初起,长安地方官绅开始搜集或重刻前代名碑,向此处集中。宋元祐二年(1087年)秋,吕大忠等人将全部石经移置于京兆府学北面。同时迁来的还有褚遂良等书法名碑和《篆书偏旁字源》等石碑,并建院舍、亭、廊等予以保护,安排了陈列秩序。这些石经所在的院落,宋人称其为“碑院”,自明万历年间始有“碑林”称谓。这便形成了最早的西安碑林。
  北宋崇宁二年(1103年),由于保存条件和管理问题,虞策将碑院移到了府城(长安)之东南隅,也就是今天西安城文昌门内的碑林博物馆所在地。此后的近千年,碑林经历了数度劫难:金元时期碑林两次被推倒,损毁大半。明朝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关中大地震,使得碑林瞬间残石林立。同时,一些拓印小贩为使自家拓片成为绝无仅有的珍品,凿字铲石之风盛行,名碑几近消亡。虽然对碑林的自然或人为的破坏不断发生,但碑林由于其所收藏碑石的数量巨大,总能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从而得到了政府和有识之士的看护,历经千年不断征集、扩大收藏,精心保护。
  在碑林的发展过程中,人们从对唐代石刻被动的“抢救”行为,逐渐发展到对各时代碑刻的主动收集,及将当时的书法名家的书作刻石,或将唐代名碑翻刻立于文庙的有意识的自觉文化传承。而且,对于碑石的收藏行为还衍生出刻碑、立碑的文化传统,从而形成了—种独特的文化气氛与城市生活,深深影响着当地人对于传统文化的认可和追求。
       4.野外散落文物的保护建议
  文物保护规划或设计是要寻找文物保存现状中的最大症结,尽可能彻底地解决文物保护问题关键因素,这也应是评价文物保护工作偏颇与否的重要原则。理想状态下,应该在城市、环境、文物、文化等各层面实现文物真实、完整的保护,但现在这些文物面临的最大症结是如果不尽快实施有效保护,损毁会逐渐加剧乃至消失。如果我们一味强调环境的保护而忽略了现存文物本体的保存,也许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的后人只能在一片旷野中畅想,而历史的传承毕竟是需要实物作为依据的。
  在文物保护中,我们一直强调的“环境”,其实主要是“自然环境”,而较少涉及“人文环境”。目前,这些文物分散保存的方式,不仅容易导致损毁,而且当地居民不可能如碑林附近的居民那样因石刻而产生自豪与归属感。实际上,很多居民对身边这些珍贵文物的历史几乎一无所知,而且没有兴趣。
  因此,在目前条件下,将这些文物移至博物馆保存应该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可以将石刻尽可能长久、真实地保存下来,有效减缓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破坏,留待后人的进一步解读。可以提供丰富的背景信息,最大化地展现石刻的价值,更好地实现文物公共教育的功能,从而使文物保护观念深入人心,增强保护文物的自觉性,最终实现文物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从1982年《文物保护法》颁布至今的近30年间,中国文物保护理论和方法日渐成熟,并逐步与国际接轨。如何保护文物是一个系统性的研究课题,保护理念作为保护实践的理论指导越来越受到重视,但保护理念的研究终究是一种理论性研究,是指文物保护最终所期盼达到的理想状态,是文物保护的努力方向;而文物保护工程的设计则是应用性研究,应综合现实条件,在资金、技术和人员等方面的制约中寻找平衡。
      (2011年5月6日5版)
发表于 2011-5-27 08: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集中起来保护比较安全
     
 楼主| 发表于 2011-6-9 09: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集中起来保护比较安全
维他命C 发表于 2011-5-27 08:35

集中保护就违背了原址保护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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