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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偷95元财物获刑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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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6 11: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仅偷95元财物获刑7个月
      被告人刘爱仁因扒窃,尽管仅偷得财务合计95元,但被我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据介绍,被告人刘爱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后,丹阳因扒窃而获刑的第一人。经审理查明,今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刘爱仁在市南门菜市场内,窃得在菜场买菜的被害人李某钱包一只。当时,钱包内案值共计人民币95元。
发表于 2011-11-6 18:5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该罚!{:4_435:}
     
发表于 2011-11-6 20:5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何苦。
发表于 2011-11-7 00: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活该。
发表于 2011-11-7 09: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偷窃行为可耻
     
发表于 2011-11-8 16:3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5_268:}是不是有点重?罚款加刑期....
     
发表于 2011-11-8 21:4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杯具{:1_488:}
     
发表于 2011-11-9 16:2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公交车上的毛贼怎么不都抓进去的
发表于 2011-11-10 00:0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宝宝 发表于 2011-11-9 16:27
公交车上的毛贼怎么不都抓进去的

是的,这也才可以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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