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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男子不满工作调动 小区贴大字报骂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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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10: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北京
2012年03月19日02:14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因不满工作调动,溧水一男子到领导所在小区张贴大字报,称领导“小肚鸡肠”,“在单位横行霸道、为所欲为”。领导与其沟通无果后告到法院。日前,溧水法院认定该男子侵犯他人名誉权,判令其书面道歉。

  张某是溧水某单位负责人。2011年初,在张某的主持下,单位进行了小范围的人事调整。员工李某被调到一个相对边缘的岗位。曾经得罪过张某的李某认为,自己被调岗肯定是张某暗中“使坏”。他多次找张某沟通,要求调回原职,均遭拒绝。张某称,调岗是工作需要,其作为单位领导绝不会针对某个人,希望李某摆正心态好好工作。李某自然不信,认为这是托辞。

  多次沟通无果后,李某对张某心生怨恨。2011年3月以来,他多次到张某家中吵闹,并将写有“张××小肚鸡肠,以权压人,打击报复下属”,“在单位横行霸道、为所欲为”等字样的大字报张贴在小区内。

  大字报让张某在小区丢尽了脸面。他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称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名誉权,要求李某停止侵害,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前不久,溧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李某很爽快地承认大字报是他张贴的,还说上面写的都是事实,他拒绝道歉。

  调解无果后,法院作出宣判。法院认为,李某作为下级,应理解并服从上街的正当工作安排,即使有矛盾也应沟通处理;他在张某居住的小区公开张贴含有损害张某名誉内容的大字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张某的社会评价,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张某有权要求他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至于精神抚慰金,只有发生精神损害后果和经济损失才能主张,本案中,张某不具备主张的条件。因此,法院只支持了张某的前两项诉求,判决李某停止侵害并书面道歉。

  朱道海 陈珊珊

  名誉权: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法律明文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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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17:2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我想要`~  
发表于 2012-3-19 19:4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今天没事来逛逛,看了一下,感觉相当的不错。  
发表于 2012-3-19 20: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4_356:}  
发表于 2012-3-19 21: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虽然领导使坏,但是你有什么办法?
     
发表于 2012-3-19 21: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领导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领导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
发表于 2012-3-19 22: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soso__1163116905502092879_2:}
     
发表于 2012-3-19 23:2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soso_e122:}
发表于 2012-3-20 05: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印度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2-3-20 21:0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韩国
不错,支持下  
发表于 2012-3-21 02:3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西兰
老大,我好崇拜你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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