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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都摆得平的官员:民愤要如何"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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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14: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LAN
12日,记者从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获悉。省质监局党组决定,普洱市质监局副局长王维雄停职检查,同时,责令其做出深刻检讨并妥善处理好交通事故善后工作。(据6月12日新华网)

  普洱市质监局副局长王维雄在高速路上别车,如果说只是一次,那还可以解释为是无意行为,但他却是两次别车,明显是居心不良的故意行为了。而且别车以后,致使对方撞向隔离带,发生惨祸,然而他却见死不救扬长而去,此种行为让人气氛。不过,更让人气氛的是,云南省质监局在处理这件事上,只是对肇事司机做出停职检查,责令处理好善后工作的处理意见。这个事件的处理怎能如此轻描淡写呢?

  记得09年11月4日《检察日报》曾刊登过一篇《男子故意别车致3死3伤被判死刑》的文章,讲的是辽宁省朝阳市的张小光,由于在路上开着三轮车故意别车,导致被别的那辆三轮车撞上路边的树,造成三死三伤的惨剧。而张小光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死刑。回过头来再看云南的这起别车事件,比09年辽宁朝阳张小光的那次别车更甚,因为这次别车是两次别车,而且是在高速路上别车,危险程度更大,更容易致人死亡。

  值得庆幸的是,被别的车上装有安全气囊,两次别车只是让车上的人多处受了伤。假设说,如果被别的车上没有安全气囊,会是什么样的后果呢?肯定不是多处受伤这么简单了,也许会导致驾驶员和副驾驶座位上的人将面临的是重伤或者是死亡。如果这样,别车的这位副局长将面临什么罪行呢?笔者不是法律专业毕业,但感觉这也应该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吧?要不辽宁的张小光岂不死得很冤枉?

  虽然云南普洱这次高速路上别车事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但这也早已经超越了道德的界限,又怎能只是让单位来轻描淡写的处理,只是让其停职检查呢?我们不能每次都等到出现人员死亡以后才重视,才走司法程序,才做出处罚的,那样代价会太沉重。所以,云南普洱质监局副局长高速路上两次别车的这个事件,应该交由司法机关处理才对,而且司法机关也必须应该介入处理才对,并且司法的惩罚不能留白!

发表于 2012-6-13 14:2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香港
{:1_506:}  
发表于 2012-6-13 14:3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顶起来!  
     
发表于 2012-6-13 15: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中国什么时候才能真正成为法治国家?
发表于 2012-6-13 15: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吉林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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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15:5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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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15: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巴基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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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16: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mc:}  
发表于 2012-6-13 16:3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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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16:5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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