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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末位淘汰” 员工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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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6: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LAN
于工作不努力、成绩不理想,遭到用人单位的“末位淘汰”而被迫解约,在许多劳动者眼里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就此在征求社会意见,拟规定遭“淘汰”员工可向单位索赔。

这份名为《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规定,以下情形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些情况包括: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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