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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书任上六年 非法敛财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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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8 20: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本帖最后由 丹阳百晓生 于 2012-9-8 20:15 编辑

支书任上六年  非法敛财百万
新桥镇中心社区原居委会党总支书判9年  罚款13万


     一个乡镇的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在短短的六年多时间内,侵占集体资金上百万。这种损公肥私的行为,最终逃不脱法律的严惩。日前,丹阳法院对此案件作出判决。

  2004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担任新桥镇中心社区居委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以自己的名义重复领取工资奖金、虚报单位招待交际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集体资金481986.48元。2006年下半年,新桥镇中心社区居委会在建设中心工业园过程中,王某又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评估作价、财务结账等手段,侵占居委会集体资金867947元。至此,王某共侵占集体资金1349933.48元。

  另经查明,2006年6月至2011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某建筑包工头承揽中心社区居委会发包的工程提供便利,连续收受其所送钱款,累计款额226800元。2011年10月,丹阳市纪委对其进行调查期间,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将重复领取的工资全部退还,其家属也代其将其余涉案款项予以退缴。

  丹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鉴于王某能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且退缴了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13万元。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王某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刘莉莎 钱东升 谢勇)
     
发表于 2012-9-8 20:3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soso_e115:}
     
发表于 2012-9-8 20:5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乡镇富裕~~~怪不得他啊{:soso_e120:}
发表于 2012-9-8 21:5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楼上分析精辟,不怪贪官,只怪地方太富有
     
发表于 2012-9-9 16: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中国特色。
     
发表于 2012-9-10 11:0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APNIC
只怪现在从上到下当官的手中的权太大,没人可以监督!
     
发表于 2012-9-10 15: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APNIC
可悲可耻可恶
     
发表于 2012-9-10 15: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APNIC
无良无品无耻
发表于 2012-9-13 14: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怎么就只有这一百多万呢?如果就只有这么一点又何以引起民愤?数字大了去了,纪委应该再好好的查查,深入了解真实具体的情况,好好的一个中心宾馆咋就成了他女儿的呢?
     
发表于 2012-9-13 15: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APNIC
难怪啊,是新桥,富蔗之地啊!
发表于 2012-9-13 15: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依此类推=============
     
发表于 2012-9-13 20: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八步 发表于 2012-9-13 15:57
依此类推=============

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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