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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房体诗一首:《俺爸不是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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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6 18:5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俺爸不是李刚》
                    作者:土生阿耿


俺呀
下没小
上有俩老
男的是俺爸
女的呢是俺妈
要问俺爸他姓啥
俺愿意亲口说实话
爸爸和俺同一个姓嘛
那就是百家姓里第四家
可是俺爸不在公安当警察
只因为他的名字不是李刚啊
于是俺到现在还是农二傻
其实俺祖祖辈辈都在家
窝在田里种种粮和瓜
俺哪里只是第二傻
爸爸要是官老大
我有车把人拉
顺便找些她
一起哈哈
压一压
产下



受伤
李绍章
活这么长
车也没一辆
但去过石家庄
坐火车去很不爽
因为没买到卧铺床
想进河北大学却不让
那个大校园真是很漂亮
只是兄弟没能进去逛一逛
现在想来要是俺有车辆
上路前啤酒喝上十箱
白酒再添上七八两
耀武扬威胡乱撞
出事也想对抗
爸不是李刚
只好被绑
死罪当
上堂
枪!

 楼主| 发表于 2013-7-6 18:5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按:纪念一位才华横溢,嬉笑怒骂皆文章的法学者、法律网络奇侠,在与癌患苦苦斗争多年后,于7月2日谢世!
     
发表于 2013-7-6 19: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现实就是如此啊
     
发表于 2013-7-6 21:04: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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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6 21:4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本帖最后由 清扬 于 2013-7-6 22:12 编辑

谢谢二位顶帖!阿耿是我多年未曾谋面的一位著名网友,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山东人士,70后,2008年发现鼻咽癌晚期,历经50余次化疗与11次放疗,最终未能创造奇迹,但期间始终积极乐观,攻读北大法学博士,创作了大量作品,留下许多脍炙人口激昂传世的时论文章。其在法学界尤其法律网络上负有盛名,曾在百余家法律论坛、bbs担任过斑竹,其人才情横溢、激情飞扬、精力旺盛、有情有义,尤其正义耿直,誓为公民权利而叫板,曾为铁路站票、座票同价而起诉铁道部,为世博会期间移动公司擅自关闭更改短信服务而起诉中移动,但均遭败诉;曾通批学术腐败、潜规则、色狼导师,揭露“叫兽”与“砖家”;曾以法律人的嫉恶如仇自创"乳房体"诗,充分体现了诗的形态美,把诗的无格律化和语体化发展到极至;他批判世间不公,揭开伪善者的裙子,以过人的才智进行民间编篡,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包养法》才气爆棚、酣畅淋漓,叫人忍俊不禁、唏嘘感叹、大呼痛快、拍案叫绝;以《挤进人民大会堂》《通报表杨》《通报批评》等系列微博文字,痛斥社会、官员的腐败不公雷人乱象;生前(今年3月)出版个人专著“三戒”系列:学界之戒、法界之戒、世界之戒。成为最后的绝唱!
 楼主| 发表于 2013-7-6 21:4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试看其个人博客简介和出版三戒时的作者简介,也许能了解其人一二:
1、
土生阿耿  
山东男人,老党员,老干部。水瓶座,O型血。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中国特色。不怕领导怕老婆。站着说话不腰疼,背后骂人不脸红。
2、
作者简介
   李绍章,男,笔名土生阿耿。20世纪70年代中期,生于沂蒙山区,农村人。中学毕业后,先后就读于烟台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受聘于佘山脚下的美丽学府上海政法学院,现为大学九级教师,自由思想者。曾多次受到有关部门表彰和批评。已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法学会,在政治面貌和专业身份上,固守于体制之内,受其制约,享其福禄。业余爱好单一,喜呐喊,爱叫板。状告铁道部,以对方胜利收场;起诉中移动,以我方失败告终。


     
发表于 2013-7-6 21:5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敬佩你这位朋友的文采和对生命的热爱!
 楼主| 发表于 2013-7-6 21:5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萍水相逢 发表于 2013-7-6 21:53
敬佩你这位朋友的文采和对生命的热爱!

谢谢!
     
发表于 2013-7-6 22: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汕尾
曾在报章上看到过他起诉铁道部的文章!!!很敬佩!!
     
发表于 2013-7-7 09: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战士又少了一个!英年早逝呀!
 楼主| 发表于 2013-7-7 11:3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夕阳小息 发表于 2013-7-6 22:05
曾在报章上看到过他起诉铁道部的文章!!!很敬佩!!

哦,是吗!我替远在天国的朋友谢谢您曾经对他的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3-7-7 11: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孤独的舞者 发表于 2013-7-7 09:18
战士又少了一个!英年早逝呀!

谢谢评论。让我们所有活着的人一起珍惜生命,快乐生活!
发表于 2013-7-7 13:5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这种诗体,是他独创。为什么创立这种诗体呢?、、、、
     
发表于 2013-7-7 21: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为你有这样的朋友自豪!只是天妒英才!{:soso_e109:}
 楼主| 发表于 2013-7-9 00:3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打雷闪电 发表于 2013-7-7 13:53
这种诗体,是他独创。为什么创立这种诗体呢?、、、、

他是个人才,奇才,也是个怪才。三言两语实不足道。诗作并非其长项,其实也很少写诗,“乳房体”只是其借以愤世抒怀的一种形式而已。改日我搜集整理其一些短文录于此贴下,可略观其一二。
 楼主| 发表于 2013-7-9 00:4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书中浪子 发表于 2013-7-7 21:37
为你有这样的朋友自豪!只是天妒英才!

谢谢。我只是为他惋惜,为社会可惜。
 楼主| 发表于 2013-7-9 00: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本帖最后由 清扬 于 2013-7-9 00:47 编辑

与阿耿网上交往始于2004年,一晃十年……
这里搜集一篇数年前公开发表的博客文字,记述到阿耿,也算是对他的一种纪念。



公益诉讼为何这么难


  2005年始,不以诉讼者个体利益为主要诉求,而追求公益、“以个案公正促进法治”的影响性公益诉讼逐渐为社会和公众所关注。2006年度的影响性诉讼更是层出不穷,影响面深远。
  2006年,一群受过良好法学教育又有着济世情怀的青年学者,开展了一系列影响性公益诉讼。如李刚状告全国牙防组案;上海政法学院青年教师李绍章、张进德状告铁道部“站票坐票同价”;“诉讼狂人”——法律硕士郝劲松连环状告铁道部与铁路春运不涨价……他们的公益诉讼不仅在某种程度上带来了国家政策的改变以及社会的进步,更是唤醒了一直处于休眠状态的公民权利意识,给中国公民权利的发展一个崭新的启示。有人说2006年是公众表达年,铁路春运不涨价就是民意表达的胜利,甚至有人说中国社会进入公民权利时代。

  但从李绍章、张进德状告铁道部“站票坐票同价”遭遇法院立案门槛,至今杳无音讯、未有下文;从黄金荣状告铁道部、保监会“火车票强制险”系列案的连续败诉等,我们可以看到“公益”性诉讼的艰难坎坷。一边是诉讼当事人孤军奋战的孤苦无奈,一边是媒体的追踪狂欢,而作为受益最多的公众,似乎只有在网络留言上隐约看到若有若无情绪表达宣泄的踪影。以李绍章、张进德起诉“站票坐票同价”案为例,很多公众在博客论坛上的留言虽然叫好但对这一诉讼能否立案都大加怀疑,对能否胜诉从而给普通公民带来实际利益更缺乏信心。

  公众对少数人以个案诉讼形式来解决制度难题,还是存在诸多的疑问,因为在大多数人看来,以司法挑战制度权威,犹如空中楼阁一般梦幻。而维权者的孤军奋战,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垄断力量和行业霸权太强大,且垄断利益、部门利益之间又互相牵制,谁也不会主动开罪谁。这一切使得公众对于个案诉讼维权结局不抱乐观之想。拿铁路为例,铁路专门法院产生于国家计划经济时代,非按一般的行政区划设定,专门处理铁路系统内部事务及关涉纠纷与案件。铁路法院虽然名义上仍属于全国法院系统之列,但铁路专门法院其实是铁路的一个下辖部门,人财物事全由铁路支配管理与决定。这样的结构体制下,由某个铁路法院审判铁路乃至铁道部,无疑是“儿子审老子”,其难度与结果可想而知。据悉,在大气候下铁道部门已有试点改革的意向,将某些地区的铁路专门法院划归地方,脱离隶属关系。不知这样的改革举措何时真正开始实施,又能带来怎样的预期效果?

  公益诉讼,每一个都关系到不特定多数民众的切身利益,每一个后面都有着这样那样的政府公权力。像李刚、李绍章、郝劲松、黄金荣这样的普通公民,在同不合理的规则进行抗争和较真的过程中,以自己的方式和个体的力量努力推动着法治的进程。因此,以维权为标志的公益性诉讼只有建立在公众觉醒并广泛参与的群众基础上才有号召力、生命力、战斗力。有一种勃然兴起的参与社会、推动社会改变陋习不断进步的公民意识,有一种积极捍卫自己权利的意愿,我们才可以称之为公民力量。从一系列的公益诉讼及其带来的社会影响看,这种力量正在依稀兴起。期待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法治明天越来越好!(符向军)
http://www.jsw.com.cn/site2/zjrb/html/2007-05/30/content_31475665.htm


http://7900.fyfz.cn/b/11688
     
发表于 2013-7-11 16:3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欣赏这个人的才华,佩服他的刚正不阿
     
发表于 2013-7-11 20:52: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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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1 17:5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土生阿耿博客夜话系列网文:

                   “有罪推定”式监督

        ■李绍章(别名:李绍彰;艺名:土生阿耿)

                         一
     人民如何监督政府?答案是唯一的,那就是“有罪推定”。人民监督政府,就是要采取“有罪推定”的监督逻辑和批评思路。当政府从人民手中接过权力之时,就是政府为人民服务之始。服务人民,则为人民政府;屠害人民,则为反动政府。人民将权力交给政府,手中便无寸铁,只有软弱的权利和无条件的义务。前者随时被阻拦、践踏、杀灭,后者则稍慢即生罪错,不敢懈怠。人民尽管数以无数计,常以“大众”、“群众”代称,而政府则不过几座,屈指可点,论数量远不及人民之磅礴。但若比力量,则全然相反,一个政府之威即可盖过举国民众。如此上下,政府可如杀鸡宰鸭一般轻松对付人民,但人民若求诸甚至对抗政府,则难于上蓝天,易于上西天。

     情势不变更,此局往永恒。人民在政府面前,将久为弱势,又常以“小卒”、“草民”代称。草民监督官府,为宪定法权,亦为天赋本职。话虽如此轻吹轻放,但付诸行动,则败事有余。举例说明:政府有乱权之嫌,人民欲行监督之责,不必曰调查取证、占有资讯,即便知情权利亦常难兑现,缺席冷场者为绝大多数。易言之,府内天机,压根就不会让你知道,倘若“万一被你看出来”,也会想方设法,诱你、劝你、逼你“别把底揭开”。于是,传统思维中所谓真正的完美的监督,即成事不足甚至彻底不能。所以然者,皆在于“无罪推定”逻辑的不当扩张。“无罪推定”的逻辑可用于刑事世界,广义引申亦可适于衡平主体之间的利、义较量,但万不可用于对官府的人民监督。人民监督政府,一旦沾染了“无罪推定”的逻辑,遭殃的必是人民,侥幸的定是政府,因为且只因为,在上述官民力量对比格局下,“无罪推定”的无罪结果必是高概率的,有罪结果才是百年一遇甚至千年等一回。结果便是:人民惹一身诬陷、造谣之罪,监禁、入狱、丧命,政府反而脱身清洁,一宫净白,满园风光。

     因此,政府欲真心实意许可人民监督,总理若发自肺腑宣称“要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政府、批评政府”,就必须摒弃“无罪推定”、“有功推定”的监督逻辑和批评思维,改之为“有罪推定”、“无功推定”。人民之所以为人民,不是因为其可为政府歌功,而是因为其可为政府找罪。在所谓“过渡时代”、“转型时期”,政府之种种不端、不当、不法,尚不能完全被其功绩、政绩所遮盖或替代,加之媒体多样化之舆情资源增多,可疑、可窥、可曝之事较之以往更易捅露,官府大量罪错中之少量渐已呈现于人民。此种情势,实乃政府反省、进步之绝佳契机,人民当应顺乎并拓展,以形成燎原之势,资助政府走向规范、正义。是故,歌功并非人民之主要职责,为政府找罪、定罪才是人民之宪政义务。歌功者、颂德者不是人民,也不应是人民,至少不是当代今世之人;找罪、定罪者则是人民,也应是人民。当代今世之人更有义务、有责任以“有罪推定”的监督思路为政府找罪、定罪。

                            二


     针对人民“有罪推定”式监督,政府若以为监督不当、批评违法,可公开辟谣、澄清事实,追究造谣者法律责任。政府不应对人民的“有罪推定”式监督抱有任何指责、怨恨甚至打击报复。人民愿意对政府实施“有罪推定”式监督,从原因力角度观察,自有监督机理之内部要求,也有政府执政实践之外部要求。前者意义在于,任何科学的、纯粹的、理性的监督,皆是由被监督者权力资源的占有关系及滥用之必然性所导致的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不信任秩序被假设于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关系之中,并时刻成为激发监督者对被监督者实施监督行为的永久性催化剂。后者意义在于,政府之执政实践因无法完全履行以人民权力支付为对价的契约义务所导致的公权害于私权和公益之客观现实被以人民为主要构成的监督者所敏感捕捉并积极行动。另一方面,从客观效果角度观察,人民对政府的“有罪推定”式监督,不是阻滞政府依法行政、为民服务,更不是诬陷、诽谤政府而制造秩序紊乱,而是善意提醒和帮助政府自觉剔除不端、不当和不法,本质上是人民对政府之大恩巨惠。所以,政府没有权力也没有资格对人民的“有罪推定”式监督怀有反感情绪或报复念想,更不应付诸行动,否则即是侵犯人权。何况在法理上,诽谤政府之说永不成立。即便人民以悲愤之粗言糙语臭卷政府,政府亦无权控告人民诽谤,而只能尊重人民之言论自由。若人民制造或传播谣言,政府可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追究肇事者责任,如前所述,自不待言。

     可以实例明之。曾有媒体公开报道上海嘉定发生选举命案,记者向社会透露一居民因拒绝选民登记被居委会雇佣的社会人员殴打致死,警方拒绝家属取回尸体。此案还在多家网站传播,关注评论者众多。对此,人民有权利、有义务、有责任监督批评政府,发布此消息者本身即为监督者,捅露此事件之行为本身即为监督行为,传播评论者亦然。如按照“无罪推定”逻辑,任何没有证据直接表明政府有罪错者,均无资格对政府作出制造选举命案的“有罪推定”式监督批评,甚至无资格相信媒体报道和网络披露。结果自是“无罪推定”,甚至无动于衷,宁信其无不信其有。如此而来,若选举命案确为真相,则政府因“无罪推定”的监督逻辑,在此事件上由一个有罪错政府摇身成为有功德政府,至少为无罪错政府。反之,若按照“有罪推定”逻辑,凡是有证据直接或间接表明政府有罪错者,或者,虽无证据但有包括传言在内的线索资讯直接或间接表明政府有罪错者,均有资格对政府作出制造选举命案的“有罪推定”式监督批评。在政府澄清事实之前,人民有权持续质问、追问当事政府,并完全作出“有罪推定”。政府若以为作出“有罪推定”式监督的媒体或人民之行为不当、材料失真,应当及时公开澄清事实,有效辟谣。在事实真相前和信任格局下,此后若再有监督者无确凿证据继续“有罪推定”,则可能流于不当监督,不仅政府厌恶,人民亦感不喜。同理,政府若以为作出“有罪推定”式监督的媒体或人民之行为得当、材料确凿,应当及时公开道歉,并按照权限和程序追究、惩治责任者。良好的监督秩序即按如此循环关系形成并运作,此种情势之下,沉默的人民是不仗义,该批;沉默的政府是不作为,更该批。

     质言之,“有罪推定”式监督就是要求,人民应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推测人民政府。此“最坏的恶意”的本质就是“最好的善意”,因为前者只是一种监督逻辑,后者才是真正的监督动机。若人民监督政府的逻辑不是“有罪推定”而是“有功推定”,那不叫监督,而叫“舔腚”。对待中国政府,就应当“有罪推定”。媒体和民众已经对前文所提“上海嘉定选举命案”报道关注,传播批评,政府若觉失实,应及时辟谣、澄清,并依法追究造谣者和传谣者的责任。这才是有责任、讲信用、见阳关的人民政府。隐瞒人民或者同人民作对甚至侵犯人权的政府就是反动政府,人民有权依法联合起来反对、推翻。对一切漠视人权、侵犯人权、与人民为敌的中国政府,中国人民有义务根据宪法“造反”;中共党员有责任按照党章“造反”。所谓“造反”,不是对正义的、正确的政府故意实施捣乱、扰乱、祸乱,而是对邪恶的、错误的反动政府善意进行揭短、揭露、揭批,以帮助政府归正。

                             三


     “造反”文化源远流长。在“万恶的旧社会”,极端专制主义奉行“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特权等级观念制造出“天有十日,人有十等”、“名位不同,礼亦相异”等铁礼,自古即有“尊尊”之礼制,下级必须尊重和服从上级,不得僭越,不得犯上作乱。平民百姓无权利,“礼不下庶人”,而高官贪腐得不到严惩,“刑不上大夫”。于是,拥有富足舔腚思维的舔腚者,见不跪不屈膝者,即叹“生此膝盖何用”;不满腐朽统治和加厉剥削者,则“无视君臣上下”,揭竿而起,“纷纷世上潮,谁负谁胜天知晓”。

     今天,“造反”文化似已殆尽。和谐社会确保万无一失,稳定压倒一切。农民无起义,工人少暴动,学生不运动,人民情商渐高,罕有多事者、找事者。不说行动单提言论,亦少有替政府着想而“造反”者。想“造反”者在做梦,不想“造反”者,看似为政府御用、代言、鼓吹,其实是通过对政府的舔腚式追捧完成对人民的真正背叛。于是,“抗上”思维与行动统统消失,“造反”文化与实践一律斩绝,所谓“有罪推定”式监督就更无生存空间了。面对政府的侵权事件,只当战战兢兢的哆嗦看客,甚至躲都来不及,声声重复“我没看见”、“我不知道”,还怎指望去监督批评甚至“有罪推定”式监督?——原因多多,但政府供应的人权环境则是当列头条的。宪定基本权利一箩筐,别不多言,单是言论自由的实现气候即复杂恶劣,宣传部明令,上级文件,敏感词、删除、锁闭、封杀、跨省追捕、入狱……

     “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已”,说的是使劳动人民衣食无着,是引起“抗上”和“造反”的主要原因。如今已“基本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按照孟轲的上述造反定律,似已无抗上诱因和造反火索。然而,人民若无精神食粮,法律文本上写就的权利体系丰盈富足,但现实中的权利却随时遭遇公权蹂躏,如此生存状况,政府不可有眼无珠,任其蔓延。孟氏定律再应加一款,“有恒权者有恒心,无恒权者无恒心。苟无恒权,放僻邪侈,无不为已”。

     为了政府更正大,为了人民少遭殃,作为公民,我愿意根据宪法“造反”,作为党员,我愿意根据党章“造反”,并且我还愿意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头“造反”。只可惜,我瞎活三十八九年,“反”没“造”起来,“上”没“抗”起来,倒是净给政府及其官员的不端、不当和不法行为瞎写了一堆废话!悲哉!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傍晚改定于上海
                           (全文约3800字)

————————
作者联系方式:
QQ号码:68190161
电子信箱:tsageng@sina.com
法律博客:http://tsageng.fyfz.cn
手机号码:暂不公布
传呼机:已作废十余年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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