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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实名制检票设备招标遭质疑
实名制火车票已在37个火车站试点,但至今设备招标结果未公告
实名制火车票在今年春运中试行,火车票实名制的实施,需要数亿元的设备更新来支持。然而,铁道部高调推行火车票实名制,却将数亿元设备的招标低调处理,甚至至今连招标结果都未公告。实名制检票设备招标不透明,引来外界诸多质疑。
实名制检票设备招标的四大疑点
1月21日上午,记者在广铁集团的春运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在今年春运期间,铁路部门仅在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和成都铁路局在部分车站试行实名制火车票,先后在广州、深圳、成都、重庆等37个火车站试点。
铁道部在2009年11月17日向全国各铁路局下发《关于修改部分车票票样的通知》后,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于11月18日向社会发出“铁路客票5.2版本升级”系列招标公告。记者在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官网上看到,其中涉及二维条码识读设备1693台,票据打印机和摄像头181套,二代居民身份证识读设备3623台和手持验证检票仪600台,并定于2009 年 12月 7日公开开标。然而至今为止,该院仍没有公布招标结果。
质疑一:仓促招标挡住了不少企业?
铁道部最早在1月9日确认将在广州、成都铁路局部分车站试行火车票实名制,春运在1月30日开始。但就在1月9日之前的一个月里,上述实名制检票设备招标才正式紧急进行,有的在2009年12月14日才完成招标。
“10来天要交付几千台设备,这明显对大企业有利,这也只有大企业或者跟铁道部有成熟业务来往的企业才能做好。”有参与此次招标者表示此次招标明显推出过晚。
北京华旭金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文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原本有10余家企业有意竞标二代居民身份证识读设备,但最终来参与竞标的并不多。赵文治认为企业退出的原因可能是难以在短时间里组织协调好供货与调试。
质疑二:招标项目实为一人操办?
记者在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官网上的“铁路客票5.2版本升级”系列招标公告中看到,4条招标公告的联系人皆是单杏花。
此前有报道称,铁道部此次推出实名制“早有盘算”,但上亿元设备招标不仅显得“仓促”,且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还表示“只有一人负责操作招投标”。面对媒体提出的质疑,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称:“实名制招标都由单杏花一人在操办,单目前在外出差无法联系,因此无法做出评论。”
质疑三:招标1693台二维条码识读设备,实际交付约4000台?
有参与竞标者透露,霍尼韦尔在2009年12月7日中标后实际交付了约4000台二维条码识读设备,实际订单比标书中标明的数量要多。
1月22日,安防市场报记者试图联系霍尼韦尔了解中标情况,其安防部门一高层证实霍尼韦尔中标的消息,但又表示对此并不知情。据这位公司高层透露,中得“铁路客票5.2版本升级项目”的并不是霍尼韦尔安防部门,而是霍尼韦集团的影像识别部门。截稿时止,记者一直无法得到霍尼韦尔方面更确切的证实。
质疑四: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为何不公告中标结果?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2月8日,深圳市富士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方面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政府招标结果是一定会公布的,应由招标单位下达或网上发布中标通知书。
可上述实名制检票设备招标于2009年12月14日完成后,但至今已有两个多月,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为何迟迟未对外公布招标结果?这数亿元的招标低调得不禁让人浮想联翩。
此前有消息称,铁路部门已经投入数亿元来做实名制购票、验票的硬件准备,除了售票阶段的系统更新,在改签、退票、验证进站、公安制作临时身份证等环节,配备了二代身份证、二维码识读设备、计算机、打印机、摄像头等设备,以提高二代身份证的识读、核实速度。不过,这些设备更新成本尚未有明细账目公布,有人指出“数亿元”太过模糊。
在此次实名制检票设备招标中,招标编号为SB ZB DZ 0914 的“二代居民身份证识读设备3623台”项目和招标编号为SB ZB DZ 0916的“二维条码识读设备1693台”项目引来最多非议。其中,“1693台二维条码识读设备”是大单,有人估算该单价值在500万~1700万元之间,中得此标的便是霍尼韦尔集团。但奇怪的是,不仅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没有公布结果,连中标者霍尼韦尔至今仍处于未公开中标情况。
目前试行实名制的只在广州和成都的37个火车站,如果将来要扩大到全国,可以想象这个巨大的资金投入数字,有人估计最保守也有10亿元。如何保证这个采购项目的公平性,除了相关设备的生产企业,社会公众都在拭目以待
多起政府采购招标争议案件凸显问题严重性
事实上,因政府采购而引起多方置疑甚至民告官的案件已经不少,并凸显出相当的严重性,政府采购的公平性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最低报价供应商被排除 广州格力状告广州市财政局
2008年9月,广州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格力)参与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竞标的番禺中心医院“门诊楼变频多联空调设备及其安装”采购项目,并在同年11月4日以1707万元的最低报价成为第一位预选中标供应商。一个月之后公布的中标结果显示,原先位列第一、投标报价最低的广州格力被排除在外,而中标的却是广东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其报价金额为2151.1887万元,中标金额比广州格力高出443.889万元。
广州格力不服,要求番禺区财政局恢复己方中标候选人资格,取消广东石化中标资格。但番禺区财政局认为,广州格力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合中标条件。
广州格力随即继续向广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2009年9月,广州市财政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番禺区财政局作出上述投诉处理决定是正常行使行政监管职权的行为,使用程序并无不当,维持原结果。广州格力于是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2009年12月31日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宣读行政裁定书内容,指广州格力“告错了人”,驳回格力起诉。在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广州格力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作为广州格力状告广州市财政局的代理律师,谷辽海说了一句大实话,“政府采购争议发生后,几乎所有的投标供应商都特别忌讳与财政部门对簿公堂,无一例外都怕得罪政府财政部门。而实际上,你越是不敢打官司,财政部门的一些各式各样的‘土政策’越是畅通无阻,而最终永远受到伤害的还是供应商。”
有人针对广州格力“标书门”一案指出,在现实生活中,政府采购“只选贵的”的现象可谓屡见不鲜,而公众却鲜见相关监管部门对此进行深入追查。
2010年2月1日,在广东省人大会上,格力电器总裁董明珠直接把状告到了广东省委书记汪洋那里,汪洋向董明珠支招,“告他!”,此话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
中标后已发货却被废标 中体同方状告沈阳市财政局
采购人沈阳市教育局的“学生体质测试器材”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09年5月8日,中标公告明确此次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为中体同方,中标金额为2115000元。
同年5月12日,作为中标供应商,中体同方及时依照要求交付了所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并于同年6月2日与采购人沈阳市教育局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6月9日,按采、供双方所签《政府采购合同》所约定的采购标的,中体同方及时通过托运的方式,将采购部门所需的货物,交付给采购人。
2009年7月21日,沈阳市财政局做出沈财采(2009)749号“关于学生体质测试器材政府采购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沈阳市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布中体同方已经中标的“学生体质测试器材”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废标”,其理由是落标供应商质疑、投诉,认为该项目没有满足法定要求、符合专业条件的足够供应商参与投标。
中体同方多次向相关部门求助,但还是无果而返。于是,在2009年年底,中体同方将沈阳市财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沈阳市财政局所作的投诉处理决定,责令被告沈阳市财政局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审理此案。
采购人拥有过多自由裁量权形成不公平环境
据了解,目前在我国现有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中,存在三部相关法规:《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而相关法规却没有确定采购人要依照何种评审机制来进行招标,随意性比较大。
“对于什么样的内容才能构成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什么样的投标文件是对实质性要求没做出反应,由于立法上的多重性与不确定性,导致了采购人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很容易造成程序上的随意性,形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曾经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顾问的谷辽海表示。
2月21日,福州博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叶凝福在接受采访时也指出,国有企业性质的电业局开展的招投标,公开透明性比较差,不能排除存在暗箱操作的情况。
叶凝福告诉安防市场报记者,往往在招投标开始前,像他们这样的厂家都会事先知道消息,厂家都会安排业务员进行公关,这样一来,参与竞标厂家的公关能力就要比实际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更重要。谁更早做公关,谁的关系更好,谁的胜算就更大了。
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应填补原有法律漏洞
深圳市联特微电脑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市场部主管王义学从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建议招标信息应该公开透明,招标文件应拒绝排他性,少些限制。他认为,有的招标文件一看就知道是已经内定的,这种情形之下,企业再去参与竞标,那就是毫无意义的陪标。用户应该要根据投标公司提供的资料一一去实地核实,让真正有实力、符合招标要求的企业公平参与竞争,减少人为关系因素。
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政府采购中出现暗箱操作的问题?
对此,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御伦作出分析,他认为要解决政府采购中出现的暗箱操作问题,要从完善现有法律和供应商要敢于善于应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权利救济两面进行。
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配套的规章,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但“实质性响应”是个价值判断问题。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各行业有各自的行业特点,法律层面很难对“实质性响应”作出详尽的定义。为减少法律纠纷,立法上可以规定“招标人应在公开的招标文件中对‘实质性响应’包含的条件作出规定。”又如,《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邀请招标“采购人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所谓符合条件即是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但该六种情形中没有将关联企业排除在外。如果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那邀请招标将形同虚设。故将来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应针对上述法律漏洞作出相应的规定。简言之,相对完善的法律可以规范和限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其次,供应商应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权利救济,一旦发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程序或其它方面存在违法行为,或中标结果明显不公致使自己权益受损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投诉、提出行政复议,甚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一针见血地指出:“打政府采购的行政诉讼官司,对抗的全都是核心的政府主管部门,掌控着多方优势,纯粹拿法律说话肯定是不够的,更何况有关政府采购的立法冲突给这些占有优势的执法部门提供了不少打擦边球的机会。”他认为,在打政府采购的行政诉讼官司时,社会舆论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因此,媒体在维护政府采购公正中也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
《安防市场报》记者林贞宇 报道
原文见:http://www.yooan.net/news/News_View.asp?NewsID=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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