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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清扬 于 2011-4-20 19:41 编辑
深圳警方是“违法高危人群”吗?
瞽言
为确保大运会安全,深圳警方开展“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介绍,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他表示,这几类人员包括群众举报有现实危险者、涉嫌吸毒者、涉嫌卖淫失足妇女、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员等。(4月11日中国日报网)
为了确保大运会安全,深圳警方的做法,可谓简单而高效,虽粗暴却给力!可是,这样一种做法,却与现代法治原则背道而驰,是行政管理的乱象,是执法违法,让人感觉很恐怖,很“高危”!
深圳警方的违法乱象,着实不一而足。
可以想见,这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多数是在深圳无常住户口、处于社会底层的外来弱势群体。对他们贴标签式地界定为“治安高危人员”,是对外来底层人员的地域歧视和人格歧视。无论贫富贵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为受法律保护的中国公民,岂能被我们的执法者人为地划为“三六九等”?!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这是行政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权城市管理者可将生活在城市的一部分人群归入“治安高危人员”行列,深圳警方的做法显然依法无据,是乱弹琴。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只要是中国公民,都有在国内自由迁徙、居住和生活的权利,作为著名移民城市——深圳的警方,却强制将8万余名外来“治安高危人员”清出深圳,无疑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对宪法的公然藐视。令人情何以堪?并且,如果警方“无正当理由长期滞留深圳”之“治安高危人员”应被清出深圳的逻辑成立,那许多无栖身之地、漂泊流浪的社会底层公民,是否都应该从其他城市、甚至从整个中国清出?真是荒唐之极!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即便是杀人嫌犯,在法院宣判之前,在法律上都不能界定为罪犯,只是嫌犯,不能当作罪犯一样限制、剥夺其人身自由。同时即便是罪犯,其人格权也应受到尊重,不被剥夺。深圳警方贴标签式地界定“治安高危人员”,并将他们清出深圳,充满了主观臆测色彩,不但是搞“有罪推定”,更凸显了脱缰野马般权力的霸道与野蛮,是对公民人格权利的极度漠视,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肆意侵犯。
深圳警方之所以要将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强制清出深圳,表面上是确保大运会安全,其实无非是出于治安政绩的焦虑与冲动,是对法律人权的无视。如果为了完成所谓的“治安任务”,搞运动化执法,不惮以违法和侵犯公民权利为代价,破坏运动盛会召开本应营造的全民欣然参与、社会稳定和谐的喜乐气氛,无疑是本末倒置。
从2006年深圳福田警方将100余名卖淫嫖娼人员游街示众,让社会震惊,让法治蒙羞;到如今为了所谓的治安“政绩”,无视法律人权,贴标签式地界定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并将其强制清出深圳,看来深圳警方执法违法不单有“前科”,而且有癖好,是习惯性执法违法。按照深圳警方好大喜功,公然向社会宣示、标榜的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这样一种说法,笔者不由得忽发奇想,并斗胆设问:深圳警方是“违法高危人群”吗?
新闻链接:http://www.chinadaily.com.cn/dfpd/shenzhen/2011-04-11/content_2260326.html
载 检察日报《法律博客周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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