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2日,某单位,王某拿到9月份本人的工资单时,发现自己的工资单扣还款项目中还有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很是气愤。9月10日发放的本人工资,怎么算也不超过3500元。国家税务总局不是网上特别解释说:“9月1日起,当月实际发放的工资等劳动薪酬收入减去个人承担的养老、医保、往房公积金等四金后,不足3500元的就不要交税了。” (9月1日前扣除额是2000元)。难道单位会计不知道吗? 问:我9月份工资单中应发的工资、资金合计数减去本人承担的养老、医保、往房公积金等四金后,不到3500元,按规定根本不需用再扣缴个人所得税了。为什么9月份还要扣缴我的个人所得税,是不是还在按照先前的2000元扣除额,扣缴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呢? 答:首先,我们要了解个人所得税是什么生产的,依据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是按月征收的,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生产依据是个人一月的工资、奖金等全部个人薪金收入。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一次性工资收入。请问:当月月初发放工资时,你可以确定本单位全体人员他们的一个月的个人全部薪金收入吗(除这个单位一个月只发一次钱)?特别是经营性单位,他们还有供销人员,供销人员的业务费奖励一般情况下是另外考核发放的。 他们只有等到一个月结束,才可以确定本单位全体人员当月的个人全部收入,才能知道减去其个人承担的养老、医保、往房公积金及允许扣除的费用额(9月1日起3500元,之前是2000元)后,是不是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达到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就必须在第二月的月初,由其所在单位统一代其向当地地方税务局申报并缴纳个人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这样,王某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也只能在第二月发放工资时扣除了。也就是为什么9月份工资中还在扣个人所得税了。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举例1:王某2011年8月份取得全部工资收入35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500元,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则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500-500-2000=1000元。1000元对应2级税率标准10%,其速算扣除数为25元,因此,王某8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00×10%-25=75元。9月初,由单位申报并代缴其个人所得税75元,这时,8月份已结束,只能在9月份发放工资时,在其工资中扣除了。 举例2:王某2011年9月份取得全部工资收入35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500元,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则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500-500-3500 = -500 < 0元。因此,王某9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0元。10月初,单位申报其个人所得税为0元, 10月份发放工资时,在其工资单中自然不存在个人所得税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