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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拟规定名人代言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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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4 09:3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来源:新京报 2011年05月24日01:54
  本报讯 (记者廖爱玲)国家工商总局前日在全国工商系统广告工作会上表示,对于新兴的植入式广告、贴片广告、网络手机广告,将“开展调研,适时提出规范管理意见和建议”。

  而正在修订的《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把名人代言行为纳入规范范围,将要承担连带责任。

  对新兴媒体广告开展调研

  近年来,一些电影、电视剧、电视栏目里涌现的各种贴片广告、植入式广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网络广告、手机短信广告等已成为广告业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但网上虚假广告和手机垃圾短信等成为新的消费投诉热点。

  这些广告究竟该如何管理?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甘霖在会上表示,“要关注网络手机广告、植入式广告、贴片广告、广告联盟等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适时提出规范管理意见和建议”。

  来自工商总局公布的数据,去年全国工商共查处各类广告违法案4.6万件,责令停业整顿1840户,责令停止发布广告1.3万件。

  不过,甘霖也坦承,尽管虚假违法广告蔓延的势头得到遏制,但在全国范围看,广告监测覆盖不全,处罚和整治不到位,一些地区和部分媒体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屡禁不止、屡罚屡犯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名人代言行为将纳入规制范围

  甘霖同时介绍,《广告法》列入今年国务院的立法修订项目,经过大量调研和征求意见,工商总局已形成《广告法(修订送审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目前正配合法制办加快修订进程。

  此前名人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一直游离于法律之外。

  记者昨日从工商总局有关人士处了解到,《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对现行广告法进行了较大修改,送审稿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的基础上,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包括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也列为了需要规制的广告主体,把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约束代言行为。

  如果该送审稿通过的话,届时广告代言人要为代言虚假违法广告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等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廖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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