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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相关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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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5 10: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电信业相关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评审意见


一、某公司宽带入网须知
  1.客户应妥善保管宽带接入账号、密码。因客户保管不善致使接入账号和密码等安全信息被他人盗用并造成损失的,由客户承担全部责任。
  专家评审意见:此条涉嫌免除运营商的协助义务。即使因客户原因导致发生盗用时,运营商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协助客户减少客户的损失。
  2.公众宽带不限时包月产品4M及以下速率客户可通过同一接入账号最多同时使用2台终端(客户最终使用的可接入互联网的个人电脑,不含路由器、不含具备WIFI功能的个人手机等智能终端。以下相同)接入互联网;10M速率客户可通过同一接入账号最多同时使用3台终端接入互联网;20M速率客户可通过同一接入账号最多同时使用4台终端接入互联网。限时包月产品客户可通过同一接入账号最多同时使用1台终端接入互联网。当客户接入互联网的终端数目超过了上述约定,本公司不保证通信质量并有权中止提供宽带接入服务。
  专家评审意见:此条涉嫌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电信企业备案的资费标准,无论计时、计量收费,均为按户收费,不是按台收费。
  同时,电信服务合同中,电信经营者一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电信服务,用户一方的主要义务是付费和不得将电信服务用于违法目的。以客户超过限制终端数量为由中止提供宽带接入服务,涉嫌以客户违反附随义务为由免除自身主要合同义务。
  3.客户应当妥善保管并使用本公司免费为其提供使用的终端设备。未经本公司同意,客户不得将该设备转借、出租、出售或赠与他人,也不得将上述设备用于非本公司提供的业务中,一经发现,本公司有权终止提供宽带服务。撤机时,将根据客户使用该终端设备的时间进行产权判断(MODEM/家庭网关设备归属权转让时间为一年;ONU /IPTV设备归属权转让时间为三年),客户使用时间小于该终端设备归属权转让时间的,须向本公司归还该设备并保证设备的完好可用或者向本公司全额支付已领用的设备费用(MODEM/家庭网关200元/个,ONU光网络终端400元/个,IPTV机顶盒300元/个);使用时间大于该终端设备归属权转让时间的,客户无需将终端设备归还本公司。产权转让前设备维保由本公司负责,因客户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除外。
  专家评审意见:电信服务合同中,电信经营者一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电信服务,用户一方的主要义务是付费和不得将电信服务用于违法目的。以设备转借、出租、出售或赠与他人为由解除合同,是以客户违反附随义务为由免除自身主要合同义务。
  4.公众宽带产品安装竣工当月按天计费,不限时包月产品按月租费/当月天数*实际使用天数收取该月费用;限时包月产品按月租费/当月天数*实际使用天数收取月租费,如有超时费则单独收取;趸交产品按趸交优惠月资费/当月天数*实际使用天数收取该月费用。客户须确保于计费月次月的月末日前进行缴费。客户未按期缴纳宽带业务相应费用的,视为违约。本公司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暂停宽带接入服务,并收取业务暂停费用;对于暂停服务后60日内仍未交纳费用的,有权终止提供宽带接入服务;本公司有权按照客户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算)。
  专家评审意见:竣工日与服务开通日之间可能存在时间差,此条款规定涉嫌加重消费者责任。
  收取业务暂停费用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35条并没有相关规定,在消费者违约的情况下同时收取业务暂停费和违约金,涉嫌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5.趸交未到期,提前终止趸交的,趸交款不予退还。
  专家评审意见:违反公平原则。按《合同法》规定,在用户违约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用户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以趸交款余额作为违约金,涉嫌加重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因为经营者一方的原因所导致提前解除合同,而根据该条规定也不退还已经缴纳的趸交款,则涉嫌免除自身违约责任,损害了消费者一方的合法权益。
  6.客户可在趸交到期前3个月内办理续趸手续。趸交期最后1个月未办理续趸手续的客户,自趸交期结束的次月起,本公司会自动将客户的业务资费变为客户所选速率对应的不限时包月标准资费。如客户不想使用该档资费,请在趸缴期最后一个月前持机主有效身份证件到本公司营业厅办理资费变更等手续。
  专家评审意见:趸交期结束,合同履行完毕,双方权利义务应当终止。趸交期届满续期,表示合同续期,属不征得消费者同意单方面变更合同。违法《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7.趸交期最后一个月可办理撤机手续,自撤机手续办理之日起宽带账号不可使用,趸交款不退还。
  专家评审意见:趸交款不退还的规定,涉嫌加重消费者责任。
  8.固话和宽带使用同一线路的宽带趸交客户,在趸缴期内,由于客户该宽带关联的固定电话欠费停机的,宽带使用功能暂时保留;固定电话欠费撤机的,宽带使用功能同时撤销;宽带趸缴帐户中的余额将用于冲抵宽带不限时包月网络使用费和该宽带的固定电话的欠费。
  专家评审意见:固定电话撤机,并不能产生解除宽带服务合同的效果。而本条款“固定电话欠费撤机的,宽带使用功能同时撤销”的规定,把客户固话服务合同的履行当做是宽带服务合同履行的条件,是附加了不合理条件,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二、某公司移动电话入网协议
  9.甲方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停机保号跨整月的仅收取停机保号费(甲方所使用的业务或资费有特殊约定的除外)。甲方在停机保号前应预存一定金额的话费,停机保号期间如因欠费导致销户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专家评审意见:停机保号收费违反了《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涉嫌加重消费者责任。
  10.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号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专家评审意见:涉嫌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11.乙方承诺资费方案有效期为一年(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乙方有权在有效期截止后修改资费方案。如需修改,乙方应在修改前一个月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厅公告、门户网站、短信),甲方可以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乙方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如无需修改,则原资费方案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专家评审意见:资费规定是合同主要条款,资费方案限定了有效期,则应据此确定合同的期限。如果修改资费或合同期限,应视为合同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否则原合同期满解除。本条以格式条款的方式,规定用户只能在修改后的资费方案和经营者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中作选择,没有解除合同的选项,涉嫌排除了用户的选择权。
  1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甲方和第三人应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在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客户入网服务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前,因使用该号码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后果仍由甲方承担。
  专家评审意见:“一切后果”语意含混,有加重对方责任之嫌。
  13.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任何一方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对方未实现的预期利润或利益、商业信誉的损失、数据的丢失、第三方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专家评审意见:《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对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责任限制做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运营商所拟订该条款约定对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进行了限制。从移动运营商与消费者之间合同关系的实际情况看,运营商更有可能因为其服务不符合约定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因此该条责任涉嫌限制、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4.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如地震、山洪、雷电及其他自然灾害、电磁干扰、战争暴乱、政府行为等)而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专家评审意见:“电磁干扰”、“政府行为”涉嫌对不可抗力做扩大解释;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不可抗力的发生不能当然免除全部违约责任。因此此条款可能存在免除自身责任的情况。
  15.乙方已加入本地市政府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体系,甲方入网后,同意遵守该体系有关规定。
  专家评审意见:此条款规定的此类义务传递如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则涉嫌加重消费者责任。
  16.销户时甲方若未参与赠送等营销活动,已消费过,且至少曾充值一次时,可预约将余额一次性转入乙方运营的另一有效号码的账户;甲方在参与赠送等营销活动情况下,预存的余额按营销活动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专家评审意见:将余额转入乙方运营的另一有效号码的规定限制了用户的自由选择权,涉嫌捆绑销售和限制对方权利。

     
发表于 2014-6-17 15: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电信的霸王条款最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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