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四年级学生张鑫缘意外死亡事件的说明
一、事情经过
张鑫缘,女,2006年1月生,汉族,家住丹阳市开发区胡桥马家村,系我校四年级学生。
2015年9月1日下午第一节课预备铃响后,张鑫缘同学在回教室途中,于其教室所在的扬帆楼二楼走廊上突然跌倒。我校两名教师闻声发现后及时将其抱进办公室,并会同其他多名教师采取了力所能及的救护措施,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通知家长。为了赶时间又与班主任等一起用私家车将张鑫缘同学送至所在集镇的胡桥医院,但张鑫缘同学最终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事发后,公安部门对现场、目击学生、施救教师等进行了详细调查,并专门赴苏州某医院调取了张鑫缘同学此前在该医院治疗心脏疾病的相关病历资料。经分析研究,2015年9月6日上午10时许,丹阳市公安局法医在胡桥村委会向张鑫缘同学家长通报了调查的倾向性意见:张鑫缘同学系疑似原发性心脏病突发死亡,并排除外力作用致死的情况。
二、对于家长提出的几个问题的说明 1. 关于校方为何不及时拨打110报警,为什么不及时把孩子抱去医院的问题。 我校认为,120是急救电话,110是匪警电话,教师闻声听到孩子跌倒、看到孩子俯卧在地,首先想到的是对跌倒在地的学生进行救护,因此,教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为送市级医院救治做准备。若选择先拨打110电话,再由110转拔120,并不比直接拨打120急救电话快捷。此外,虽然学校距镇医院不远,但如果在不明确学生摔倒是否造成骨折的情况下,抱着孩子往医院跑是不符合医学常识的做法,又可能会造成学生二次受伤。因此,我校在120救护车未到之前,紧急调用本校老师的私家车将张鑫缘同学平躺在后座送往胡桥医院抢救的做法并无不当。
2. 关于教师施救是否妥当的问题。 我校认为,教师在孩子跌倒昏迷的第一时间,运用此前所学到的急救常识,对学生进行力所能及的掐人中、心肺复苏等常规救护,是合情合理的。相反,如果遇到学生跌倒昏迷,教师顾忌自己不是医生、没有救治资质、担心施救会给自己惹来麻烦而不采取力所能及的救护措施,则有违教师职业道德和职责。
3.关于学校是否故意破坏了事发现场的问题。 事实情况是,事发当天是新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学校上午就布置了常规性的大扫除工作,而张鑫缘同学是在下午第一节上课前跌倒的。由于当时事发突然,在校老师也想不到张鑫缘同学会因此不幸死亡,因此,在下午两节课后,我校学生按照上午的通知正常进行全校大扫除,有学生在打扫保洁区时清扫了事故现场的灰尘,但张鑫缘同学向前跌倒受伤时流的血迹还依稀存在,公安人员还是从现场提取到了血样。因此,不存在故意破坏事发现场的问题。
4. 关于张鑫缘同学当时跌伤情况究竟如何。 家长质疑公安部门的初步调查结论并拒绝法医尸检,有关媒体报道家长说:“脚趾肉裂开来,全身的伤,嘴里全是泡,牙齿里面都是血。”对此,我校建议通过司法途径核实真实伤情,并进一步查明原因。
5. 关于教室走廊没有监控的问题。 对照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9315-201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校方主要是对学校大门口、食堂、宿舍出入口等重点部位按要求安装监控,而教室走廊并没有必须安装监控设备的要求。
对于张鑫缘同学的不幸去世,我校深表痛心,分别于9月2日和9月4日两次指派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和张鑫缘同学生前所在班的班主任上门吊唁和慰问,并表示愿意给予家长适当的人道主义帮助。但鉴于张鑫缘同学家长不愿意接受公安部门的倾向性意见,并对我校提出了高额的赔偿要求,双方分歧较大。因此,我校建议张鑫缘同学家长通过司法途径处理,以使此事得以求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解决。
以上情况,特此说明。 丹阳市马相伯学校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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