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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辞职门”突显华为管理水平严重低下——兼与刘正升先生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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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3 08:3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东莞

华为公司“先辞职再上岗”事件被一些媒体戏称之为“辞职门”事件,是最近的热门新闻,本人作为外向型企业职业经理人和长期研究东西方企业管理的爱好者,也一直关注和思考着这个事件,在沉默中认真倾听各方面关于本事件的不同意见。今天读到刘正升先生题为“揭开华为‘万人集体辞职’群众运动之真相”的文章,突然产生了一种如鲠在喉不得不说的感觉,于是写此小文,顺便与刘正升先生商榷。

刘先生的文章为三部分,这三部分的标题分别是:“先辞职再上岗”群众运动没有脱离华为《基本法》、符合“任老板”作战风格,驱动华为竞争力全面升级、让那些“汉堡包里挑骨头”的人闭嘴。将这三个标题汇集到一起,就不难看清楚刘先生对华为“辞职门”事件旗帜鲜明的立场了。

刘先生的思路非常清晰,逻辑也很有条理,在刘先生看来,华为这样做目的是好的,是为了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这样做也符合华为的基本法,而且这样做比其他企业已经好很多了,所以任何批评华为这样做的言论都应该闭嘴。刘先生在文章中直言不讳地畅谈了让一切批评华为的言论闭嘴的理由:

“在中国,高举文化大旗并取得卓著成绩的首推海尔、联想和TCL,但真正称得上高瞻远瞩的,我们认为是华为。华为基本法是中国企业第一个将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思维精髓进行高度总结和凝练,并在企业管理中坚定不移地实施的一部企业文化纲领。因此我们必须用哲理性思维来看待中国的华为,不然在这百家争鸣的知识恐慌时代,企业很容易迷失战略方向。”

我没有学习过华为的基本法,所以无从断定华为的基本法是否有资格成为中国企业的文化大旗帜,但是从刘先生这篇文章所透露的华为的管理现状来说,我不得不遗憾地指出:华为的管理还处于非常低下的水平,如果这样管理水平低下的企业总结出来的基本法,居然被称之为中国企业文化的大旗,那么才真正可能让中国企业迷失方向。

刘先生在文章中是这样介绍华为的管理现状的:现在的华为,“淤泥沉淀层”现象非常严重,一方面那些所谓的“功臣家”、“老革命家”,整天留在空调房里,过着舒舒服服的日子,拿着绝高的“俸禄”,再也不愿也不想艰苦奋斗了;另一方面“淤泥沉淀层”严重阻碍了有才华的优秀员工在华为的发展,任正非是华为的“老鹰”,领导层是一群“鸟”,华为员工就是“猪”,十多年过去了,那些所谓的“猪”、“鸟”,还是那些“猪”、“鸟”,只不过前面加上了一个“蠢”字,因为他们占住了“茅坑”,别人就无地“拉屎”。

在国际企业界有这样一句经典名言:一个成功的企业不但为客户制造优质的产品,还为社会培养优秀的职工。可是被刘先生推崇为中国企业第一的华为却存在如此严重的“淤泥沉淀层”,这就是说,华为公司不但不能培养出优秀的职工,反而堆积了那么多的低素质职工,以至于不得不冒天下之大不违而狠心将这些低素质的职工清洗出去。

华为的辞职门事件符合华为的基本法,但是这样的行为本身却是既不符合原来的劳动法,也不符合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华为之所以选择在新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这样做,是因为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显然,华为正是为了逃避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才搞出了“辞职门”事件。

用钻法律空子的方法来促进企业的管理尽管可以起到一定的效果,但是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看,不但是一种低层次粗糙的做法,也是一种本末倒置的改善方法。要真正解决职工中的“淤泥沉淀”问题,不是等“污泥”形成之后再去想办法清除,而应该设法防止“污泥”的形成,或者说是消除企业内形成“污泥”的管理环境,如果从更高层次来说,应该通过企业内部完善的管理体系形成一个可以化“污泥”为神奇的管理环境,让素质不够理想的职工经过在华为的工作也能成为一个高素质的职工,那才真正有资格宣称中国企业第一。

以华为现在的管理水平,在以前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下尚不能够避免在企业内形成大量的"淤泥"式职工,在新的合同法生效之后,华为现有的管理水平如果不加以改善和提高,势必产生更多的"淤泥"式职工,难道到时候要继续采取如此违法的方式清除吗?新的合同法已经明确禁止企业用如此粗暴的方式逃避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刘先生如果是真正为华为好,为中国的企业发展好,就不应该继续为华为的落后管理现状大唱赞歌,而应该将事实的真相如实地告诉被各种赞美迷失了方向的华为领导层,让他们清醒,让他们反省,这才是一个知识分子真正的道德良知的体现.

刘正升先生在他的博客中介绍他是:北京博智圣达企业顾问机构首席顾问、中国企业文化高级研究员、04、05、06年中国企业文化建设先进个人、2005年中国策划业十大品牌专家、2006年中国十大行业策划专家、美国Ohio Dominican College商业管理学士、北大、清华工商管理EMBA客座教授。

作为一个培养中国企业精英的留美教授,我不相信刘先生连“一个真正高水平的企业,不但为客户制造高质量的产品,还为社会培养高质量的职工”这样一个基本道理都不懂,可是为什么这样的留美精英还公然为这样低劣的“不断清除污泥”的野蛮管理方式大唱赞歌呢?我觉得这才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相关连接:
揭开华为“万人集体辞职”群众运动之真相
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87103.html


2007-11-13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4 12:5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东莞
谢谢赞同
发表于 2007-11-13 09:5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一个成功的企业不但为客户制造优质的产品,还为社会培养优秀的职工。”——这句话说得太好了!
发表于 2007-11-14 16: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以前认识一个友人在华为,不知怎样了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5 10: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东莞

华为在深圳,我在东莞,

我距离华为还是比较近的.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6 09: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东莞
评论:华为自摆乌龙可能源于对法律的误读

上海证券报 关键字:华为 员工


⊙石胜利

据报道,从今年9月底开始,国内外颇有影响力的通讯设备制造商——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共计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相继向公司提出请辞自愿离职。这次大规模的辞职是由华为公司安排的,辞职员工随后即可以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惟一的变化就是再次签署的劳动合同。全部辞职老员工均可以获得华为公司支付的赔偿。

一些媒体分析,华为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明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新《劳动合同法》最令企业头疼的是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提出异议,否则用人单位都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类似华为做法的还有沃尔玛,沃尔玛中国区将近100名员工突然被辞退,占到该企业全球裁员人数的50%。有相关人士指出,沃尔玛在新劳动法实施前裁员,不排除有降低人力成本的考虑。

那么,华为的做法能否规避新《劳动合同法》的制约呢?华为所采取的离职竞岗过程中,所谓的“离职”员工并未真正离开华为。要想切断员工工龄的连续性,必须是员工离职,包括办理工作交接、停止发放工资和社保、办理失业手续、转移个人档案等等。7000人集体辞职之后,只要有人竞聘成功,这些“离职”员工已经工作的年限并不能一笔勾销,而是要连续计算。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年或以上的员工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是说,这些重新竞聘成功的员工只要连续工作满10年,仍然可以跟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就意味着,华为可能自摆乌龙。华为这样做的负面效应还不仅限于此。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谢迎建表示,“辞职门”事件只能说华为的人力资源主管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够。实际上,即便这7000多名员工今后满10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假如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而需要给予辞退的话,同样是以“N+1”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并不会加重企业负担。“在经济补偿标准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完全一致的,只有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而任意裁员,才会对员工作出最多双倍的赔偿。”

华为的做法将为自己带来经济、人才和社会影响三个方面的损失:

从经济上来看,本来可以续约、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员工也同样给了补偿金,实际上是给自己增加了负担。根据华为的方案,就算一个只工作8年的普通员工,他的赔偿金额也有20多万元,而年限长的则会拿得更多,外界预测赔偿费总额将超过10亿元。

从人才方面来看,华为的做法无论是否为了规避法律风险,都容易对员工感情造成伤害,而对人才的吸纳和培训、员工的团结和凝聚力一直是华为得以迅速崛起的重要基础,华为的做法会否损及这种凝聚力?而且,假如那些拿到20多万元补偿金的骨干员工真的就此离开,不再应聘,对华为而言是否意味着更惨痛的损失?

从社会影响来看,华为的做法被普遍质疑为是在规避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风险,不仅当地劳动部门表态其做法不具合法性,国家有关部门也表示,即将出台《劳动合同法》相关配套办法,对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行为将不予认可,违规操作的企业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而且,假如有员工因对补偿金的标准不满等原因告上法庭,这件事情将持续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假如有其他企业继续效法这种做法,华为作为始作俑者,也难以走出舆论的漩涡。这些对华为苦苦构筑起来的良好的企业形象无疑将构成严重伤害。

华为自摆乌龙事件,暴露出企业对法律解读方面的偏差,但立法者及有关部门也应该进行反思,假如当初对容易引起歧义或容易被钻空子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明确,给出正确的解读,华为“辞职门”事件何至于发生?立法者及有关部门应该汲取这次教训,最大可能地避免类似的失误再次出现。同时,相关企业在依据新法作出重大决定之前,也应该请教立法者或权威的法律专家,对相关法律进行正确的解读,以免作出错误的决定。

(责编:张原)

发表于 2007-11-16 13:5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QUOTE:
以下是引用佟平在2007-11-15 10:28:25的发言:

华为在深圳,我在东莞,

我距离华为还是比较近的.

华为里全是IT精英,佟老师是作家精英

精英靠精英,物以类聚嘛

[em17]
发表于 2007-11-16 13:5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QUOTE:
以下是引用佟平在2007-11-16 9:55:24的发言:
评论:华为自摆乌龙可能源于对法律的误读

上海证券报 关键字:华为 员工


⊙石胜利

据报道,从今年9月底开始,国内外颇有影响力的通讯设备制造商——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共计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相继向公司提出请辞自愿离职。这次大规模的辞职是由华为公司安排的,辞职员工随后即可以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惟一的变化就是再次签署的劳动合同。全部辞职老员工均可以获得华为公司支付的赔偿。


石胜利??

某人的兄弟?

[em09]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7 10: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东莞
不认识,只是网上随手转来的一篇文章.
发表于 2007-11-17 15:5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今天在报上读到石头写的佟老师的文章了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8 10: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东莞
QUOTE:
以下是引用微风细雨在2007-11-16 13:50:15的发言:

华为里全是IT精英,佟老师是作家精英

精英靠精英,物以类聚嘛

[em17]

不敢当,写作只是我的业余爱好而已.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8 10:3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东莞
QUOTE:
以下是引用菱子在2007-11-17 15:56:51的发言:
今天在报上读到石头写的佟老师的文章了

不知道是否可以找到电子档的这篇文章?

不知道石头老师是否来这里上网?

发表于 2007-11-18 14: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QUOTE:
以下是引用佟平在2007-11-18 10:39:14的发言:

不知道是否可以找到电子档的这篇文章?

不知道石头老师是否来这里上网?

网上可以找到的

发表于 2007-11-18 14: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QUOTE:
以下是引用佟平在2007-11-18 10:37:40的发言:

不敢当,写作只是我的业余爱好而已.

业余爱好能写得如此精彩,太有才了。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8 20:5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东莞
谢谢各位鼓励,电子挡上的文章已经看到,谢谢大家的鞭策.
发表于 2007-11-23 12:4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佟平老师的文章使我想起了战国时期养门客很多的四公子,就觉得刘正升很像任正非的门客,即是门客,为主效力是理所当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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