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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官真不知《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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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09:3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来源:新京报 作者:童大焕    2010年08月18日07:57

  只要法律能不枉不纵地问责违法犯罪者,他们不懂也得懂,想装也不敢装,装了就要付出代价。
  一名绥化市绥棱县居民在政府部门强拆自己的房屋时,和前来强拆的人员发生争执,身体大面积被烧伤。绥棱县建设局副局长兼拆迁办主任王洪军(音)在接受采访时说:“我只懂拆迁法,不知道什么《物权法》。”(8月17日《海峡都市报》)
  在征地、拆迁这种事上,一些地方官员的嚣张方式虽然不同,但嚣张的底气却都很充足。这其中,有直接在内部会议和文件上将拆迁对象当敌人对待的;有公开宣称“哪里的拆迁不死人”的;还有拆迁对象自焚身亡了,还不依不饶宣称对方是法盲的……眼前这位拆迁办主任的雷人雷语,只不过是“没有最雷,只有更雷”的新版本。
  为什么有些官员敢这么雷?而且是不见前仆,后继无穷?个别官员不懂法律,或者明明懂法却故意视而不见,可能并没有太大关系,因为只要法律能不枉不纵地问责违法犯罪者,他们不懂也得懂,想装也不敢装,装了就要付出代价。
  然而,怕就怕在:一是有些法律法规原本就是部门立法,“方便管理”和部门利益至上,蜕变成了部门利益法,而不是民众权利保护法;二是有些法律法规虽然对公民的权利保护规定得很详细,但更多的只是宣示意义,缺乏刚性的执行力。为什么?因为对违法者的具体惩处语焉不详。
  在这两种情况下,这位拆迁官的“我只懂拆迁法,不知道什么《物权法》”,就不仅仅是明明知法、而故意装作不知法的问题,而是一种公然的宣示:法不是用来管我等官员的,而是用来治民的,我就是法,权就是法!
  5月份,国务院办公厅曾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对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那么,照此规定,这位拆迁官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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