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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操问题”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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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12: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嘉兴
这几天偶有时间,翻到近百年前胡适之先生在《新青年》关于此的论述——《贞操问题》,其精彩与评述,让今人尚感振聋发聩;对男女平等与人格平等理念的解读与分析,就那些男权作宠的男人给予了理性的批判与规劝。

关于贞操方面的话题,可能是个永远的话题;老木在某个QQ见到一些网友也曾深深地讨论过,最主要的是几个没有进化到现代人的男人们的那种“处女情结”,他们可以与女子胡来,而他们则要求自己的对象必须是第一次与己相好;这种要求简直不可理喻,可是在他们看来,却是自然得天经地义。当时老木很想说几句,如果自己是,就有权利要求对方是,也可以不要求对方不是;如果自己不是,那就没有任何理由来要求女方是处女。

社会发展到如此地步,有这样的要求,体现了价值的多元化,应该是好事。在观念与言行上,我们的心胸是不是可以容忍异端,是不是可以与不同价值信仰的人和谐相处,这是关键所在。如果一个人的心胸狭隘到除了自己的是正确无误或近似真理之外,容不得别人或异议,那么这种心态与心胸是应该得到鄙弃的。所以,在今天,有人可以要求,有人可以不要求,但我们更多的提倡有序、有性道德、有人格的宽容,不予要求。

在胡先生的论述中,他着重叙述了几件在今天看来匪夷所思的事情,“生死事小,失节是大”“忠臣不事二主,烈女不事二夫”“未谋面的未婚夫病死了,女子就要守寡终生或是殉夫”。而亲人为此感到骄傲与自豪。这是对现代文明的对抗,是守旧的表现,是应该抛弃的,违反了最基本的人权。

程朱理学中的一个重要思想,当然也是后儒学时代的一个理念,“存天理,灭人欲”,看似有道理,但其实是违反了天理。人欲即天理,灭人欲就是灭天理,何存天理呢?在没有辩证地与正反的分析与看待的时候,这种风气竟然在中华土地上娼行了800年之久,幸亏来了一场史无前例且最重要的辛亥,通过这样的洗礼,让我们开始反思并逐渐融入现代文明社会。这样的表述,并不是提倡人欲张扬,更不是容忍无序的乱欲,而是我们要将这种不合天理的东西毫不留情地抛到历史中去。老木曾经的邻居,年老的寡妇就是这样的牺牲品。可见,我们还有多少的路要走。

胡先生对于贞操状况进行了不断的梳理与分析,而不是一棒子打死,特别是不断地细化。胡先生用“输入学理”之法,指出了问题所在,同时也指出了解决之道,这是老木特别尊崇的地方,他不仅在“贞操问题”方面,而是在太多的方面,如政治、社会、信仰、历史、文化等各个领域。胡先生对社会鼓励烈女的行为给予了抨击,给社会环境给予了指责,给政府提出了建议,给不当法律给予了建议与修正方法。这是胡先生高于他时代文化界、思想界所有人的高明与过识之处。

我不知道,为什么胡先生的著作并不为人所知?而我们习惯于随便接受观点的草民,别人说这个家伙不是好鸟,我们根本不知他是怎么样的一个人,他讲了什么,说了什么,做了什么,我们立即就觉得这个家伙不是好鸟。再多说几句,对鲁迅的尊敬是仰之弥高,可是过了青年时期,又看了胡的著作,两者比较来看,各有所长,但就促进社会进步而言,还是胡先生的实用主义更为的得力得法,就目前而言,胡远在周先生之上,鲁迅认识了问题的严重,也表达了,并没有指出解决之道;独秀认识到问题严重,可他也说了,不过他过激了点,如胡先生说《文学改良刍议》,陈先生说《文学革命》,陈四次入狱,胡先生四次尽力施以援手,当然不施援手,陈先生性命也无可忧……

就贞操问题,仅仅看胡先生的《贞操问题》而理解胡先生深邃思想也只能理解个皮毛,还要看他的《易卜生主义》《美国妇女》等许多文章。


附《贞操问题》

           一

周作人先生所译的日本人谢野晶子的《贞操论》,(《新青年》四卷五号)我读了很有感触。这个问题,在世界上受了几千年的无意识的迷信,到近几十年中,方才有些西洋学者正式讨论这问题的真意义。文学家如易卜生的《群鬼》和Thomas Hardy的《苔史》(Tess),都带着讨论这个问题。如今家庭专制最利害的日本居然也有这样大胆的议论!这是东方文明吏上一件极可贺的事。
当周先生翻译这篇文字的时候,北京一家很有价值的报纸登出一篇恰相反的文章。这篇文章是海宁朱尔迈的《会葬唐烈妇记》。(七月二十三四北京《中华新报》。)上半篇写唐烈妇之死如下:
唐烈妇之死,所阅灰水,钱卤,投河,雉经者五,前后绝食者三;又益之以砒霜,则其亲试于杀人之方者凡九。自除夕上溯其夫亡之夕,凡九十有八日。夫以九死之惨毒,又历九十八日之长,非所称百挫于折有进而无退者乎?……
下文又借出一件“俞氏女守节”的事来替唐烈妇作陪衬:
女年十九,受海盐张氏聘,未于归,夫夭,女即绝食七日;家人劝之力,始进糜曰,“吾即生,必至张氏,宁服丧三年,然后归报地下。”
最妙的是朱尔迈的论断:
嗟乎,俞氏女盖闻烈妇之风而兴起者平?……俞氏女果能死于绝食七日之内岂不甚幸?乃为家人阻之,俞氏女亦以三年为己任,余正恐三年之间,凡一千 八十日有奇,非如烈妇之九十八日也。且绝食之后,其家人防之者百端,……虽有死之志,而无死之间,可奈何?烈妇倘能阴相之以成其节,风化所关,猗欤甚矣!
这种议论简直是全无心肝的贞操论。俞氏女还不曾出嫁,不过因为信了那种荒谬的贞操迷信,想做那“青史上留名的事”,所以绝食寻死,想做烈女。这位朱先生要维持风化,所以忍心害理的巴望那位烈妇的英灵来帮助俞氏女赶快死了,“岂不甚幸”!这种议论可算得贞操迷信的极端代表。《儒林外史》里面的王玉辉看他女儿殉夫死了,不但不哀痛,反仰天大笑道:“死得好!死得好!”(五十二回)王玉辉的女儿殉已嫁之夫,尚在情理之中。王玉辉自己“生这女儿为伦纪生色”,他看他女儿死了反觉高兴,已不在情理之中了。至于这位朱先生巴望别人家的女儿替他未婚夫做烈女,说出那种“猗欤盛哉”的全无心肝的话,可不是贞操迷信的极端代表吗?
贞操问题之中,第一无道理的,便是这个替未婚夫守节和殉烈的风俗。在文明国里,男女用自由意志,由高尚的恋爱,订了婚约,有时男的或女的不幸死了,剩下的那一个因为生时爱情太深,故情愿不再婚嫁。这是合情理的事。若在婚姻不自由之国,男女订婚以后,女的还不知男的面长面短,有何情爱可言?不料竟有一种陋儒,用“青史上留名的事”来鼓励无知女儿做烈女,“为伦纪生色”,“风化所关,猗欤盛矣!”我以为我们今日若要作具体的贞操论,第一步就该反对这种忍心害理的烈女论,要渐渐养成一种舆论,不但永不把这种行为看作“猗欤盛矣”可旌表褒扬的事,还要公认这是不合人情,不合天理的罪恶;还要公认劝人做烈女,罪等于故意杀人。
这不过是贞操问题的一方面。这个问题的真相,已经与谢野晶子说得很明白了。她提出几个疑问,内中有一条是:“贞操是否单是女子必要的道德,还是男女都必要的呢?”这个疑问,在中国更为重要。中国的男子要他们的妻子替他们守贞守节,他们自己却公然嫖妓,公然纳妾,公然“吊膀子”。再嫁的妇人在社会上几乎没有社交的资格;再婚的男子,多妻的男子,却一毫不损失他们的身分。这不是最不平等的事吗?怪不得古人要请“周婆制礼”来补救“周公制礼”的不平等了。
我不是说,因为男子嫖妓,女子便该偷汉;也不是说,因为老爷有姨太太,太太便该有姨老爷。我说的是,男子嫖妓,与妇人偷汉,犯的是同等的罪恶;老爷纳妾,与太太偷人,犯的也是同等的罪恶。
为什么呢?因为贞操不是个人的事,乃是人对人的事;不是一方面的事,乃是双方面的事。女子尊重男子的爱情,心思专一,不肯再爱别人,这就是贞操。贞操是一个“人”对别一个“人”的一种态度。因为如此,男子对于女子,也该有同等的态度。若男子不能照样还敬,他就是不配受这种贞操的待遇。这并不是外国进口的妖言,这乃是孔丘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丘说:
君子之道四,丘未能一焉:所求乎子以事父,未能也;所求乎臣以事君,未能也;所求乎弟以事兄,未能也;所求乎朋友,先施之,未能也。
孔丘五伦之中,只说了四伦,未免有点欠缺。他理该加上一句道:
所求乎吾妇,先施之,未能也。
这才是大公无私的圣人之道!
 楼主| 发表于 2011-5-4 12: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嘉兴


我这篇文字刚才做完,又在上海报上看见陈烈女殉夫的事。今先记此事大略如下:
陈烈女名宛珍,绍兴县人,三世居上海。年十七,字王远甫之子菁士。菁士于本年三月廿三日病死,年十八岁。陈女闻死耗,即沐浴更衣,潜自仰药。其家人觉察,仓皇施救,已无及。女乃泫然曰:“儿志早决,生虽未获见夫,殁或相从地下……”言讫,遂死,死时距其未婚夫之死仅三时而已。(此据上海绍兴同乡会所出征文启。)
过了两天,又见上海县知事呈江苏省长请子褒扬的呈文,中说:
呈为陈烈女行实可风,造册具书证明,请予按例褒扬事。……(事实略)……兹据呈称,……并开具事实,附送褒扬费银六元前来。……知事复查无异。除先给予“贞烈可风”匾额,以资旌表外,谨援《褒扬条例》……之规定,造具清册,并附证明书,连同褒扬费,一并备文呈送,仰祈鉴核,俯赐咨行内务部将陈烈女按例褒扬,实为德便。
我读了这篇呈文,方才知道我们中华民国居然还有什么《褒扬条例》。于是我把那些条例寻来一看,只见第一条九种可褒扬的行谊的第二款便是“妇女节烈贞操可以风世者”;第七款是“著述书籍,制造器用,于学术技艺或发明或改良之功者”;第九款是“年逾百岁者”!一个人偶然活到了一百岁,居然也可以与学术技艺上的著作发明享受同等的褒扬!这已是不伦不类可笑得很了。再看那条例《施行细则》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妇女节烈贞操可以风世者”如下:
第二条:《褒扬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之“节”妇,其守节年限自三十岁以前守节至五十岁以后者。但年未五十而身故,其守节已及六年者同。
第三条:同条款所称之“烈”妇“烈”女,凡遇强暴不从致死,或羞忿自尽,及夫亡殉节者,属之。
第四条:同条款所称之“贞”女,守贞年限与节妇同。其在夫家守贞身故,及未符年例而身故者,亦属之。
以上各条乃是中国贞操问题的中心点。第二条褒扬“自三十岁以前守节至五十岁以后”的节妇,是中国法律明明认三十岁以下的寡妇不该再嫁;再嫁为不道德。第三条褒扬 “夫亡殉节”的烈妇烈女,是中国法律明明鼓励妇人自杀以殉夫;明明鼓励未嫁女子自杀以殉未嫁之夫。第四条褒扬未嫁女子替未婚亡夫守贞二十年以上,是中国法律明明说未嫁而丧夫的女子不该再嫁人,再嫁便是不道德。
这是中国法律对于贞操问题的规定。
依我个人的意思看来,这三种规定都没有成立的理由。
第一,寡妇再嫁问题  这全是一个个人问题。妇人若是对她已死的丈夫真有割不断的情义,她自己不忍再嫁;或是已有了孩子,不肯再嫁;或是年纪已大,不能再嫁;或是家道殷实,不愁衣食,不必再嫁;——妇人处于这种境地,自然守节不嫁。还有一些妇人,对她丈夫,或有怨心,或无恩意,年纪又轻,不肯抛弃人生正当的家庭快乐;或是没有儿女,家又贫苦,不能度日;——妇人处于这种境遇没有守节的理由,为个人计,为社会计,为人道计,都该劝她改嫁。贞操乃是夫妇相待的一种态度。夫妇之间爱情深了,恩谊厚了,无论谁生谁死,无论生时死后,都不忍把这爱情移于别人,这便是贞操。夫妻之间若没有爱情恩意,即没有贞操可说。若不问夫妇之间有无可以永久不变的爱情,若不问做丈夫的配不配受他妻子的操贞,只晓得主张做妻子的总该替她丈夫守节;这是一偏的贞操论,这是不合人情公理的伦理。再者,贞操的道德,“照各人境遇体质的不同,有时能守,有时 “忠臣不事二君,烈女不更二夫”;只晓得说“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用程子语)这是忍心害理,男子专制的贞操论。——以上所说,大旨只要指出寡妇应否再嫁全是个人问题,有个人恩情上,体质上,家计上种种不同的理由,不可偏于一方面主张不近情理的守节。因为如此,故我极端反对国家用法律的规定来褒扬守节不嫁的寡妇。褒扬守节的寡妇,即是说寡妇再嫁为不道德,即是主张一偏的贞操论。法律既不能断定寡妇再嫁为不道德,即不该褒扬不嫁的寡妇。
第二,烈妇殉夫问题  寡妇守节最正当的理由是夫妇间的爱情。妇人殉夫最正当的理由也是夫妇间的爱情。爱情深了,生离尚且不能堪,何况死别?再加以宗教的迷信,以为死后可以夫妇团圆。因此有许多妇人,夫死之后,情愿杀身从夫于地下。这个不属于贞操问题。但我以为无论如何,这也是个人恩爱问题,应由个人自由意志去决定。无论如何,法律总不该正式褒扬妇人自杀殉夫的举动。一来呢,殉夫既由于个人的恩爱,何须用法律来褒扬鼓励?二来呢,殉夫若由于死后团圆的迷信,更不该有法律的褒扬了。三来呢,若用法律来褒扬殉夫的烈妇,有一些好名的妇人,便要借此博一个“青史留名”;是法律的褒扬反发生一种沽名钓誉,作伪不诚的行为了!


    第三,贞女烈女问题  未嫁而夫死的女子,守贞不嫁的,是“贞女”;杀身殉夫的是“烈女”。我上文说过,夫妇之间若没有恩爱,即没有贞操可说。依此看来,那未嫁的女子,对于她丈夫有何恩爱?既无恩爱,更有何贞操可守?我说到这里,有个朋友驳我道,“这话别人说了还可,胡适之可不该说这话。为什么呢?你自己曾做过一首诗,诗里有一段道:
我不认得他,他不认得我,我却常念他,这是为什么?
岂不因我们,分定常相亲?由分生情意,所以非路人。
海外土生子,生不识故里,终有故乡情,其理亦如此。
依你这诗的理论看来,岂不是已订婚而未嫁娶的男女因为名分已定,也会有一种情意。既有了情意,自然发生贞操问题。你如今又说未婚嫁的男女没有恩爱,故也没有贞操可说,可不是自相矛盾吗?”
我听了这段驳论,几乎开口不得。想了一想,我才回答道:我那首诗所说名分上发生的情意,自然是有的;若没有那种名分上的情意,中国的旧式婚姻决不能存在。如旧日女子听人说他未婚夫的事,即面红害羞,即留神注意,可见她对她未婚夫实有这种名分上所发生的情谊。但这种情谊完全属于理想的。这种理想的情谊往往因实际上的反证,遂完全消灭。如女子悬想一个可爱的丈夫,及到嫁时,只见一个极下流不堪的男子,她如何能坚持那从前理想中的情谊呢?我承认名分可以发生一种情谊,我并且希望一切名分都能发生相当的情谊。但这种理想的情谊,依我看来实在不够发生终身不嫁的贞操,更不够发生杀身殉夫的节烈。即使我更让一步,承认中国有些女子,例如吴趼人《恨海》里那个浪子的聘妻,深中了圣贤经传的毒,由名分上真能生出极浓挚的情谊,无论她未婚夫如何淫荡,人格如何堕落,依旧贞一不变。试问我们在这个文明时代,是否应该赞成提倡这种盲从的贞操?这种盲从的贞操,只值得一句“其愚不可及也”的评论,却不值得法律的褒扬。法律既许未嫁的女子夫死再嫁,便不该褒扬处女守贞。至于法律褒扬无辜女子自杀以殉不曾见面的丈夫,那更是男子专制时代的风俗,不该存在于现今的世界。
总而言之,我对于中国人的贞操问题,有三层意见。
第一,这个问题,从前的人都看作“天经地义”,一味盲从,全不研究“贞操”两字究竟有何意义。我们生在今日,无论提倡何种道德,总该想想那种道德的真意义是什么。墨子说得好:
子墨子问于儒者曰,“何故为乐?”日,“乐以为乐也。”子墨子日,“子未我应也。今我问日,‘何故为室?’曰,‘冬避寒焉,夏避暑焉,室以为男女之别也’,则子告我为室之故矣。今我问曰,‘何故为乐?’曰‘乐以为乐也。’是犹曰,‘何故为室?’曰,‘室以为室也。’”(公孟篇)
今试问人“贞操是什么?”或“为什么你褒扬贞操?”他一定回答道,“贞操就是贞操。我因为这是贞操,故褒扬他。”这种“室以为室也”的论理,便是今日道德思想宣告破产的证据。故我做这篇文字的第一个主意只是要大家知道“贞操”这个问题并不是“天经地义”,是可以彻底研究,可以反复讨论的。
第二,我以为贞操是男女相待的一种态度,乃是双方交互的道德,不是偏于女子一方面的。由这个前提,便生出几条引申的意见:(一)男子对于女子,丈夫对于妻子,也应有贞操的态度;(二)男子做不贞操的行为,如嫖妓娶妾之类,社会上应该用对待不贞妇女的态度来对待他;(三)妇女对于无贞操的丈夫,没有守贞操的责任;(四)社会法律既不认嫖妓纳妾为不道德,便不该褒扬女子的“节烈贞操”。
第三,我绝对的反对褒扬贞操的法律。我的理由是:
(一)贞操既是个人男女双方对待的一种态度,诚意的贞操是完全自动的道德,不容有外部的干涉,不须有法律的提倡。
(二)若用法律的褒扬为提倡贞操的方法,势必至造成许多沽名钓誉,不诚不实,无意识的贞操举动。
    (三)在现代社会,许多贞操问题,如寡妇再嫁,处女守贞,等等问题的是非得失,却都还有讨论余地,法律不当以武断的态度制定褒贬的规条。
    (四)法律既不奖励男子的贞操,又不惩男子的不贞操,便不该单独提倡女子的贞操。
    (五)以近世人道主义的眼光看来,褒扬烈妇烈女杀身殉夫,都是野蛮残忍的法律,这种法律,在今日没有存在的地位。


民国七年七月   


本篇最初发表于1918年7月《新青年》第5卷第1号,署名胡适。后收入《胡适文存》。
发表于 2011-5-4 12:3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沙发先,学习后
发表于 2011-5-4 13:2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我之节烈观
发表于 2011-5-4 13: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吾以为今日而言文学改良,须从八事入手。八事者何?   一曰,须言之有物。   二曰,不摹仿古人。   三曰,须讲求文法。   四曰,不作无病之呻吟。   五曰,务去滥调套语。   六曰,不用典。   七曰,不讲对仗。   八曰,不避俗字俗语。
发表于 2011-5-4 13:4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一曰须言之有物
  吾国近世文学之大病,在于言之无物。今人徒知“言之无文,行之不远”,而不知  胡适作品
言之无物,又何用文为乎。吾所谓“物”,非古人所谓“文以载道”之说也。吾所谓“物”,约有二事。   (一)情感 《诗序》曰,“情动于中而形诸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咏歌之。咏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此吾所谓情感也。情感者,文学之灵魂。文学而无情感,如人之无魂,木偶而已,行尸走肉而已。(今人所谓“美感”者,亦情感之一也。)   (二)思想 吾所谓“思想”,盖兼见地、识力、理想三者而言之。思想不必皆赖文学而传,而文学以有思想而益贵。思想亦以有文学的价值而益资也。此庄周之文,渊明老杜之诗,稼轩之词,施耐庵之小说,所以复绝于古也。思想之在文学,犹脑筋之在人身。人不能思想,则虽面目姣好,虽能笑啼感觉,亦何足取哉。文学亦犹是耳。   文学无此二物,便如无灵魂无脑筋之美人,虽有秾丽富厚之外观,抑亦未矣。近世文人沾沾于声调字句之间,既无高远之思想,又无真挚之情感,文学之衰微,此其大因矣。此文胜之害,所谓言之无物者是也。欲救此弊,宜以质救之。质者何,情与思二者而已。
发表于 2011-5-4 13:4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二曰不摹仿古人
  文学者,随时代而变迁者也。一时代有一时代之文学。周秦有周秦之文学,汉魏有汉魏之文学,唐宋元明有唐宋元明之文学。此非吾一人之私言,乃文明进化之公理也。即以文论,有《尚书》之文,有先秦诸子之文,有司马迁班固之文,有韩柳欧苏之文,有语录之文,有施耐庵曹雪芹之文。此文之进化也。试更以韵文言之。击壤之歌,五子之歌,一时期也。三百篇之诗,一时期也。屈原苟卿之骚赋,又一时期  文学改良刍议
也。苏李以下,至于魏晋,又一时期也。江左之诗流为排比,至唐而律诗大成,此又一时期也。老杜香山之"写实"体诸诗(如杜之《石壕吏》、《羌村》,白之《新乐府》),又一时期也。诗至唐而极盛,自此以后,词曲代兴。唐五代及宋初之小令,此词之一时代也。苏柳(永)辛姜之词,又一时代也。至于元之杂剧传奇,则又一时代矣。凡此诸时代,各因时势风会而变,各有其特长。吾辈以历史进化之眼光观之,决不可谓古人之文学皆胜于今人也。左氏史公之文奇矣。然施耐庵之《水游传》视《左传》、《史记》,何多让焉。《三都》、《两水》之赋富矣。然以视唐诗宋词,则糟粕耳。此可见文学因时进化,不能自止。唐人不当作商周之诗,宋人不当作相如子云之赋。即令作之,亦必不工,逆天背时,违进化之迹,故不能工也。   既明文学进化之理,然后可言吾所谓“不摹仿古人”之说。今日之中国,当造今日之文学。不必摹仿唐宋,亦不必摹仿周秦也。前见国会开幕词,有云,“于铄国会,遵晦时休”。此在今日而欲为三代以上之文之一证也。更观今之“文学大家”,文则下规姚曾,上师韩欧,更上则取法秦汉魏晋,以为六朝以下无文学可言,此皆百步与五十步之别而已,而皆为文学下乘。即令神似古人,亦不过为博物院中添几许“逼真赝鼎”而已,文学云乎哉。昨见陈伯严先生一诗云:   涛园钞杜句,半岁秃千毫。所得都成泪,相过问奏刀。万灵噤不下,此老仰弥高。胸腹回滋味,徐看薄命骚。   此大足代表今日“第一流诗人”摹仿古人之心理也。其病根所在,在于以“半岁秃千毫”之工夫作古人的钞胥奴婢,故有“此老仰弥高”之叹。若能洒脱此种奴性,不作古人的诗,而惟作我自己的诗,则决不致如此失败矣!   吾每谓今日之文学,其足与世界“第一流”文学比较而无愧色者,独有白话小说(我佛山人、南亭亭长、洪都百炼生三人而已。)一项。此无他故,以此种小说皆不事摹仿古人,(三人皆得力于《儒林外史》、《水游》、《石头记》。然非摹仿之作也。)而惟实写今日社会之情状,故能成真正文学。其他学这个,学那个之诗古文家,皆无文学之价值也。今之有志文学者,宜知所从事矣。
发表于 2011-5-4 13:4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三曰须讲求文法
  今之作文作诗者,每不讲求文法之结构。其例至繁,不便举之,尤以作骈文律诗者为尤甚。夫不讲文法,是谓"不通"。此理至明,无待详论。
发表于 2011-5-4 13: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四曰不作无病之呻吟
  此殊未易言也。今之少年往往作悲观。其取别号则日"寒灰"、"无生"、"死灰"。其作  胡适手迹
为诗文,则对落日而思暮年,对秋风而思零落,春来则惟恐其速去,花发又惟惧其早谢。此亡国之哀音也。老年人为之犹不可,况少年乎。其流弊所至,遂养成一种暮气,不思奋发有为,服劳报国,但知发牢骚之音,感唱之文。作者将以促其寿年,读者将亦短其志气,此吾所谓无病之呻吟也。国之多患,吾岂不知之。然病国危时,岂痛哭流涕所能收效乎。吾惟愿今之文学家作费舒特,作冯志尼,而不愿其为贾生、王粲、屈原、谢皋羽也。其不能为贾生、王某、屈原、谢皋羽,而徒为妇人醇酒丧气失意之诗文者,尤卑卑不足道矣!
发表于 2011-5-4 13:4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五曰务去滥调套语
  今之学者,胸中记得几个文学的套语,便称诗人。其所为诗文处处是陈言滥调,“磋跎”、“身世”、“寥落”、“飘零”、“虫沙”、“寒窗”、“斜阳”、“芳草”、“春闺”、“愁魂”、“归梦”、“鹃啼”、“孤影”、“雁字”、“玉楼”、“锦字”、“残更”,……之类,累累不绝,最可惜厌。其流弊所至,遂令国中生出许多似是而非,貌似而实非之诗文。今试举一例以证之。   “荧荧夜灯如豆,映幢幢孤影,凌乱无据。翡翠衾寒,鸳鸯瓦冷,禁得秋宵几度。幺弦漫语,早丁字帘前,繁霜飞舞。袅袅余音,片时犹绕柱。”   此词骤观之,觉字字句句皆词也。其实仅一大堆陈套语耳。“翡翠线”、“鸳鸯瓦”,用之白香山《长恨歌》则可,以其所言乃帝王之衾之瓦也。“丁字帘”、“幺弦”,皆套语也。此词在美国所作,其夜灯决不“荧荧如豆”,其居室尤无“柱”可绕也。至于“繁霜飞舞”,则更不成话矣。谁曾见繁霜之“飞舞”耶?   吾所谓务去滥调套语者,别无他法,惟在人人以其耳目所亲见、亲闻、所亲身阅历之事物,—一自己铸词以形容描写之。但求其不失真,但求能达其状物写意之目的,即是工夫。其用滥调套语者,皆懒惰不肯自己铸词状物者也。
发表于 2011-5-4 13:4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六曰不用典
  吾所主张八事之中,惟此一条最受友朋攻击,盖以此条最易误会也。吾友江亢虎君来书日:   “所谓典者,亦有广狭二义。饾饤獭祭,古人早悬为厉禁。若并成语故事而屏之,则非惟文字之品格全失,即文字之作用亦亡。……文字最妙之意味,在用字简而涵意多。此断非用典不为功。不用典不特不可作诗,并不可写信,且不可演说。来函满纸‘旧雨’‘虚怀’,‘治头治脚’、‘舍本逐末’、‘洪水猛兽’、‘发聋振瞶’、‘负弩先驱’、‘心悦诚服’、‘词坛’、‘退避三舍’、‘无病呻吟’、‘滔天’、‘利器’、‘铁证’,……皆典也。试尽抉而去之,代以俚语俚字,将成何说话。其用字之繁简,犹其细焉。恐一易他词,虽加倍蓰而涵义仍终不能如是恰到好处,奈何。……”
发表于 2011-5-4 13:4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七曰不讲对仗
  排偶乃人类言语之一种特性,故虽古代文字,如老子孔子之文,亦间有骈句。如“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微。”此三排句也。“食无求饱,居无求安”。“贫而无馅,富无而骄”。“尔爱其羊,我爱其礼”。此皆排句也。然此皆近于语言之自然,而无牵强刻削之迹;尤未有定其字之多寡,声之平仄,词之虚实者也。至于后世文学末流,言之无物,乃以文胜。文胜之极,而骄文律诗兴焉,而长律兴焉。骈文律诗之中非无佳作,然佳作终鲜。所以然者何。岂不以其束缚人之自由过甚之故耶。(长律之中,上下古今,无一首佳作可言也。)今日而言文学改良,当"先立乎其大者",不当枉废有用之精力于微细纤巧之末。此吾所以有废骈废律之说也。即不能废此两者,亦但当视为文学未技而已,非讲求之急务也。   今人犹有鄙夷白话小说为文学小道者。不知施耐庵、曹雪芹、吴研人皆文学正宗,而骈文律诗乃真小道耳。吾知必有闻此言而却走者矣。
发表于 2011-5-4 13:4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八曰不避俗语俗字
  吾惟以施耐庵、曹雪芹、吴研人为文学正宗,故有“不避俗字俗语”之论也(参看上文第二条下)。盖吾国言文之背驰久矣。自佛书之输入,译者以文言不足以达意,故以浅近之文译之,其体已近白话。其后佛氏讲义语录尤多用白话为之者,是为语录体之原始。及宋人讲学以白话为语录,此体遂成讲学正体。(明人因之。)当是时,白话已久入韵文,观唐宋人白话之诗词可见也。及至元时,中国北部已在异族之下,三百余年矣(辽、金、元)。此三百年中,中国乃发生一种通俗行远之文学。文则有《水游》、《西游》、《三国》之类,戏曲则尤不可胜计。(关汉卿诸人,人各著剧数十种之多。吾国文人著作之富,未有过于此时者也。)以今世眼光观之,则中国文学当以元代为最盛,可传世不朽之作,当以元代为最多。此可无疑也。当是时,中国之文学最近言文合一。白话几成文学的语言矣。使此趋势不受阻遏,则中国乃有“活文学出现”,而但丁、路得之伟业,(欧洲中古时,各国皆有俚语,而以拉丁文为文言,凡著作书籍皆用之,如吾国之以文言著书也。其后意大利有但丁诸文豪,始以其国俚语著作。诸国踵兴,国语亦代起。路得创新教始以德文译旧约新约,遂开德文学之先。英法诸国亦复如是。今世通用之英文新旧约乃一六-一年译本,距今才三百年耳。故今日欧洲诸国之文学,在当日皆为俚语。造诸文豪兴,始以“活文学”代拉丁之死文学。有活文学而后有言文合一之国语也。)凡发生于神州。不意此趋势骤为明代所阻,政府既以八股取土,而当时文人如何李七子之徒,又争以复古为高,于是此千年难遇言文合一之机会,遂中道夭折矣。然以今世历史进化的眼光观之,则白话文学之为中国文学之正宗,又为将来文学必用之利器,可断言也。(此“断言”乃自作者言之,赞成此说者今日未必甚多也。)以此之故,吾主张今日作文作诗,宜采用俗语俗字。与其用三千年前之死字(如“于铄国会,遵晦时休”之类),不如用二十世纪之活字。与其作不能行远不能普及之秦汉六朝文字,不如作家喻户晓之《水游》、《西游》文字也。
发表于 2011-5-4 14:0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4_344:}
发表于 2011-5-4 15: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木材在燃烧
     
发表于 2011-5-4 19:4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熊熊火焰、、、
     
发表于 2011-5-4 19: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吾以为今日而言文学改良,须从八事入手。八事者何?   一曰,须言之有物。   二曰,不摹仿古人。   三 ...
萧若秋 发表于 2011-5-4 13:45



    有意思!
发表于 2011-5-4 19: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1-5-4 23: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木材来谈谈文学
     
发表于 2011-5-5 07: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楼主立意深,萧版学问好,一并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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