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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防震条例拟规定发现动物异常可直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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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4 09: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11年05月24日03:48

  昨日,《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省地震局局长丁仁杰介绍,江苏是我国东部地区中强地震活动水平较高的省份,历史上13个省辖市都遭受过地震的破坏。这几年,我省每年都要发生几次强有感地震。进入2011年,我省及邻近地区地震活动进入了一个相对活跃的时段。据专家预测:未来10年,我省存在发生6级左右地震的可能性。因此,我省震情形势严峻,防震减灾任务繁重。

  据统计,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95%以上是由建筑物倒塌或破坏所致。为此,草案明确规定,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梁,机场,五万吨级以上的码头泊位,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和大型汽车站候车楼、枢纽的主要建筑,六千座以上的体育馆,大型剧场剧院、展览馆、博物馆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国家《防震减灾法》明确了学校、医院等场所提高抗震设防的具体要求,而“漏”掉了幼儿园。草案特地规定:“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已有的广场、公园、城市绿地、学校操场和体育场馆等场所可以辟为应急避难场所。本着就近的原则,在居民小区附近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方便小区居民的应急疏散”。

  天坑、蜜蜂成群死亡、大批蟾蜍过街……这些异常现象,往往通过网络传播后,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如果此时政府职能部门回避失语,会加重群众的怀疑和惊恐。

  为此,草案规定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

  草案还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统一由省政府发布。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戚庆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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