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新村人口密集的居民区,让污染严重的土锅炉长期肆虐排放毒气。空气中弥漫着有害的烧焦塑料气味,无数次的向有关部门投诉无数次未能解决。【华南新村的南洋浴室】补充内容 (2011-9-19 10:53):
这主管部门的领导~~~~无视百姓的健康?出来说话!!!!!!!!!!!!!!!!!!!!!!!!!!
补充内容 (2011-9-25 10:53):
看着怀抱中的婴儿每天要承受这样的黑色毒气而无可奈何,卖房也难。2年内是无数次的投诉都未能解决。离环保局也就500米.
补充内容 (2011-9-25 10:57):
你们的心灵被又什么错误观念污染??????????????????????
补充内容 (2011-9-30 19:43):
投诉了这么久还不出来!!
补充内容 (2011-9-30 19:45):
补充内容 (2011-10-4 13:02):
环保局的领导,是你的无能和腐败!!!!!我们的被迫付出健康的代价!!
补充内容 (2011-10-4 13:07):
我们长达2年的举报和投诉,给你带来了回报!!!你的职能是什么???
补充内容 (2011-10-4 13:25):
你家没有老人小孩!!!!!
补充内容 (2011-10-5 11:29):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
《丹阳市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丹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政协办
丹阳市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非车用燃料和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范围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
第四条 市发改经信委、环保局对禁燃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它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禁燃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积极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禁燃区内除集中供热设施外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包括锅炉、炉窑、炉灶、茶水炉等。
第七条 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炉灶、茶水炉、锅炉、炉窑等,必须于规定期限内全部改用清洁能源,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在集中供热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一律停止使用,并限期拆除。
第八条 市发改经信委、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省有关污染防治要求,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作出提前完成改用清洁能源任务的限期决定,具体名单和期限由市发改经信委、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禁燃区的建设标准和时间要求,逐步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
第九条 为确保安全,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改造,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锅炉改造单位进行,改造前应将施工方案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条 擅自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并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无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锅炉改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改造前未将相关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发改经信委和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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