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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庞冶

我看妓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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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9 10: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回复 100# 静子 的帖子

强烈建议丹阳网给庞老师全方位立体的包装成丹阳版的《百家讲坛》。上传网站,供各方人士学习观摩!
发表于 2009-11-22 22:3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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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4 12:0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邀请世界五百强来投资,绝对是百分之三千以上的收益!
发表于 2009-11-24 23:2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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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6 15: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回复 104# 静子
只要继续在这丹阳新闻网上挂两天,估计盖茨得主动和庞爷联系了!!
发表于 2009-11-26 15: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丹阳新闻网改版了,真好!
静子姐,你辛苦了!
发表于 2009-11-26 18: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全社会来关注
发表于 2009-12-30 17: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呵呵,值得讨论
发表于 2010-1-4 17:5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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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8 10: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1_178:}性大师李银河谈性聚会
1984年的严打,一群大学生办了一个圣诞舞会,男主角因为在舞会上与女主角发生了一点双方自愿的性接触而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他的生命停在了19岁。他暗恋的女友和他的家人的生活从此蒙上阴影。

    这种事情在全世界所有的社会看,都会被认为是匪夷所思,没有一点真实性的,而在1984年的中国,它确实是实实在在的真实。这样的案件在高法的案例集里可以查到,甚至我的熟人中就有。我哥哥的一位小学同学、好朋友因为参与一个有性活动的聚会被逮捕判刑,因为他只是提供场所者,情节较轻,只判了一年徒刑,但是他的母亲在他服刑期间孤独死去,非常凄惨。那个案件有4个人判了死刑,并立即执行,现在想再重审也没有用了。另外,著名电影演员迟志强因为与人发生双方自愿的性行为而被判刑4年,也几乎是家喻户晓的案例。

    在这个世界上,惩罚公民出于自愿的性行为的国度越到现代越少见,这就是南京马尧海副教授因聚众淫乱罪被判刑的案件被国际大多数传媒所关注的原因,因为此类案件的处置与全世界公认的人权尺度相差太远,就像阿拉伯一些国家还在实行的将通奸妇女用石头砸死的石刑一样,已经在现代人眼中变得像恐龙一样了。
发表于 2010-10-18 11: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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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8 20: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回复 111# 南辕北辙
{:1_149:}不知庞老师看了这段话是何感受,偶是觉得楼上的境界比我和庞老师要高许多!
发表于 2010-10-19 17: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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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6 14: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1_191:}女性出轨的原因
出轨行为在都市男女的爱情中越来越常见,以往在人们当中的印象都认为出轨行为以男性居多,但是有调查显示女性有时也会挡不住“野花”的吸引。近日,美国《健康》杂志就撰文,分析了女性出轨的原因。



  基因作怪。英国伦敦圣托马斯医院研究发现,女性的欺骗行为,有44%源于母亲遗传的基因。要克服其欺骗基因的影响,最好的办法就是享受性爱。基因专家特里说:“性爱能释放高浓度的‘忠诚激素’,可以抑制‘不轨’染色体的作用。”性爱持续5分钟以上,就能最大程度地释放这种激素。



  月经影响。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的研究指出,月经期的第10到18天是高危期,此时女性的性激素水平达到顶峰,更容易选择短期性伙伴。如果女性一周锻炼两次,性激素水平能显著降低。因此丈夫们应该经常带着爱妻运动。

  共同兴趣。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研究显示,如果女性是通过某种活动,如舞蹈班等,结识其他男性,其出轨后有负罪感的几率就会下降。如果每周与同一个异性在非工作环境下共处超过两小时,那出轨的几率就会增加3倍。



  自我奖励。如果女性感到自己被冷落,就可能与其他男性出轨,来奖励自己。美国马里兰州大学的研究发现,80%的女性是这样解释自己的背叛行为。首席研究员法雷尔建议,男性若要培育和妻子的亲密感,就应积极倾听伴侣,在对方叙述中,每隔30秒点个头或皱皱眉。



  小心前任。最危险的人也就是最熟悉的人。心理学专家茱莉亚说:“女性需要感情投资,才可能与某人发生风流韵事,而过去的情人或恋爱对象就具备这样的潜质。”茱莉亚表示,女性只有在感觉和你一起缺乏保障时,才会想到前任。因此丈夫必须让妻子感到安全,解决她的忧虑。
发表于 2010-12-13 15:4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1_165:}尊重“失足妇女(原称“妓女”)”就是尊重我们自己  

  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按照于丹老师的解经思路,这话可以理解为称谓非常重要,只要称谓问题妥善解决,则接下来说话做事就顺溜了。尽管我对于老师的“心得”有所保留,但今天要冒昧私淑一下,因为公安部建议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以示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让人感到仲尼先生的教诲有了回响。要知道,称谓的改变往往意味着态度的改变,而态度的改变又往往意味着行为的改变,干系非同寻常。

  说起来,卖淫是个古老的行当,中西皆然。只是自从我国进入新社会,娼妓这个群体就被当成污泥浊水荡涤干净了,从业人员也被改造成了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然而思想一解放,卖淫嫖娼随之沉渣泛起,时至今日甚至成为一种地下产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无论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原本都不承认色情业合法化。尴尬之处在于,不承认并不等于不存在,而存在的就必然有其“合理性”,因此需要正视这种存在,即便想消灭之也得从源头着手。

  不必说,卖淫在当今很多国家都是合法的———职业名称为性工作者。当然,我们有我们的道德标准,最起码在官方话语中,“性工作者”这个缺乏立场的称谓没有出现过,而通常以“涉黄人员”或“卖淫嫖娼人员”指代之。至于民间的叫法,诸如鸡、小姐、应召女郎一类,那是另一回事,并不代表官方立场。现在,公安部建议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态度中少了轻蔑排斥而多了同情惋惜,想来也是人性化执法的一大体现吧。美中不足的是,卖淫女固然是失足妇女,但失足妇女显然不尽是卖淫女。所谓“失足”,一般是指违法犯罪,涵盖甚广,若有妇女对此提出异议,不知该如何应对?

  当然,公安部只是建议,而非要求遵照执行。况且在称谓的变化之后,实为观念与思路的调整,而这是更值得注意之处。尽管公安部对卖淫嫖娼仍然坚持坚决打击的既定政策,但已然开始要求对卖淫妇女视违法程度,区别情形予以处罚,对被强迫卖淫的受害妇女,迅速解救,一律不得进行处罚,并启动对受害人刑事救助机制。同时,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并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游街示众、公开曝光。不得不说,这是非常重大的进步。

  卖淫女,不,失足妇女,她们也是人,也有人的权利和尊严。她们从事这种“地下工作”,人格上或有可议之处,但境遇上更有可解之处。虽然还不能说我们与她们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但我们也不应该自觉多么高人一等。不用说历史上那些不让须眉的花界巾帼,便是当下,如果失足妇女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未失足的妇女的权利怕是也时有被侵夺之虞。因此,我们所有讨生活的人都该互相多份理解和关心,毕竟一损俱损啊。 □田将芜
发表于 2010-12-14 11:2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我总觉得只要活着,就不应该出卖自己的身体的。我非卫道士,但我觉得妓女很脏,虽然男人们理解她们,但作为女人的我无法理解!
发表于 2010-12-14 15: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徐州
倒是觉得庞老师说了受了正统教育人不敢说的话。。但是真的是顿悟到了人性的高贵。。。每个人生无法选择,活也无法选择,但是可以选择如何生活。。。她们也许很无奈吧。。。但是嫖客是有选择的啊!无言。。。。
发表于 2010-12-14 22: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庞老师境界好高。心生敬畏了!{:1_313:}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6 12:5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近一年不写东西了,发现旧文还不时被人顶起,是否是因为题目雷人?有点莫名其妙,请版主帮忙删了吧,或者请网人们不要再顶了。没有多少意思的。
发表于 2010-12-17 01:3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回复 119# 庞冶
{:1_313:}不是因为题目雷人,应该算是英雄所见略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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