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清扬 于 2012-6-9 21:59 编辑
孽债之诉 清扬
昔日的孽缘情侣,极尽偷欢销魂之乐,今日却对簿公堂,视同水火难容。庄严法庭,时而成为孽男情女爱恨情仇之斗战场。本是孽缘孽情,暧昧纠结的男欢女爱,扯不清爽的是非黑白,一朝翻脸便如仇人相见,盖因孽缘必生孽债,其种子一开始就不该发芽,发芽必结恶果,有缘亦无份。正所谓大千世界,万象纷呈,无奇不有,说怪亦不怪哉。
有不甘女方提出分手而蓄意起诉报复的,有因男方不履行当初分手承诺而诉求“兑现”的,也有因分手后对方不履行交往期间借款等真实债务而将其诉至公堂的。前二者是因孽爱而生孽债,难辨金钱物质之债,情债倒是实实在在;后者虽说果有金钱债务之实,却也因了这孽爱而因缘生债,如今公堂对簿,情人变对手,亦成了实实在在的孽债。
孽缘孽爱,本属非分,非分之情,非分之爱,有违道德法律,但现今开放多元世界,社会包容度大,找情人、包二奶、养小三、玩小姐、性游戏,倒渐成风尚之势,令人感叹。笔者在此无意把此种不当情缘绑上道德法律的审判台拷问,只想说万事万物皆因缘际会,套用佛家禅语“惜善缘、种善因”、“善缘善了”,为人处世当广结善缘,孽缘孽债更应善了善消,要善待相遇相爱相欢过的人,何须把昔日情人(哪怕是一夜的)、爱人(哪怕是地下的)都变成仇人、冤家?也不枉两“情”相悦一场。
曾有一中年男手持数千元金额借条,将一年轻女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但陈词辩述,明显的前言不搭后语,漏洞迭出。在法官与其真诚沟通之下,终于吐出实情。原来该男系一款儿,早有妻室儿女,女子十八九岁就成了他的情人,日子一晃就十余年,“丈母娘”——女子母亲不满女儿找一个“地下女婿”,更不甘心自家一个黄花大闺女就这么不明不白糟糟蹋蹋跟一大叔过一辈子。终于在家长与世俗的压力下,女子决然与男子分手,躲起来不见他。男子多年来在女方身上花了几十万元,但也早把女子当成自己的专属品,而且多少因了这段孽爱,去年刚与妻子离了婚,如今人财两空、妻离子散,当然接受不了,气恼不过。愤恨之下,想找人“废了”女子,还想把其裸照挂到网上搞臭她。现在他拿一张真相不明的借条起诉女方归还借款,只不过是一个出气的方式,其实是不死心,想在法庭上见到女方,顺便再把女方弄回自己身边,真是又“爱”又恨。
殊不知种善因方能得善果,通过“打官司”以对簿公堂这种特殊的见面方式,对女方来说,只会起到反作用,增加其怨恨与反感而已,哪里能让她回心转意呢。
女方不回心转意重投其怀抱,就要“废了”她,还要把她裸照晒到网上恶搞。这种丧失理性的“情郎”委实可怕,这样执着的“爱”哪堪弱女子消受。又哪有一丝惜善缘、种善因、善缘善了、好聚好散的人性美好与洒脱?
看来这弱女子一旦成了某些男子的金丝雀,就只能呆在笼子里鸣叫承欢,再也不能自由地飞翔高歌,譬如养在密室的鲜花,虽然也能艳丽芬芳,却只容一人把玩观赏,不容其到户外畅吸新鲜空气,在阳光下绚烂开放,否则宁可亲手把它掐死毁灭。这样的“爱”是多么残忍可怕,又是多么自私可恶!本是一段孽缘孽爱,缘来缘去,都随花事湮灭……若善待之,善了之,缘聚缘散、好分好合,多年后亦或可成就一段美好的浪漫回忆,若一旦失去则必欲除之而后快,邪恶战胜人性理智,虽逞一时之气,势必两败俱伤,令往事不堪回首,长留遗憾。
当诉讼不再是维权的法宝,仅是出气泄愤的手段,当法庭成为泄愤的场所,法律、法官沦为泄愤的工具,这样的诉讼是面目可憎的,许多人性的美好、情爱的旖旎皆被之生生扼杀。
缘聚缘散缘如水,缘起时,萍水相逢,缘灭时,相忘江湖。法官的苦心劝说,终让男子若有所悟,并申请撤回了对女子的起诉。一起小小的债务纠纷是得以结案了,但久郁男子胸中的心魔能否真正祛除,让深埋男女主人公心间的所有孽缘孽债,都缘聚缘散、善了善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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