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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的出发点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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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8 12:2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现实生活中,“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资金,主要是用来提供市场机制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并在“取”与“用”的过程中,发挥国家调控职能,追求和实现代表国民利益的社会公共目标。当代中国最大的公共目标是什么?就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构建和谐社会和“三步走”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没有税收体系的支撑,这种目标不可能实现。因此,我们必须鲜明地向全社会成员作出宣传、说明:每一个纳税人所缴纳的税金,都体现了对建设和谐社会与现代化事业的一份贡献,这种贡献将造福于全体公民,其中也包括纳税人自己。政府运用税收收入和贯彻税收政策的重点之一,是扶助弱势群体,支持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这体现了税收的再分配功能,但这也是服务于社会全体公民的:不仅弱势群体和低收入阶层受益,而且先富起来的社会成员也受益,因为使他们和其他人一起获得了安定、长远的享受生活、追求发展的环境。所以税收的再分配功能,同样也是归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个大循环的。
  我国税收的法治化还需要继续加强。以法的形式制定好的税收制度,并依法纳税、依法征管,是支撑我们整个税务体系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内在逻辑正常运转的基石。纳税人应当明确认识:依法照章纳税,是必须履行的公民责任和企业责任,进而自觉遵守税收法治的硬约束。
  与税收相关的社会诚信建设需要大力推进。仅仅以法治手段解决税收问题仍然不是完善的状态,需要同时注意德治和诚信建设,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以减少征管成本,促进社会和谐。这方面的关键要素,是与诚信导向相关联的德治文化和环境改进。要通过关于诚信纳税的教育、宣传,以及对于诚信纳税典范的表彰,普遍调动和增进纳税人的荣誉心、自觉意识和道德上的自我实现感、自我认同感。同时,还可考虑逐步推行与信贷评级相仿的诚信纳税评级制度,以此为依据提升高诚信等级纳税人所享受的服务待遇和条件。总之,应多种手段并用,形成有利于征纳双方和谐的税收文化环境。通过税收宣传月等形式对这种环境的营造,是我国完善宏观调控、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因素之一,必将产生降低税收成本、增进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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