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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全险不“涉水” 标准霸王条款应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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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0: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7月29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了前几天北京暴雨过后,汽车发动机进水、汽车瘫痪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新闻调查,因为车主没有购买“涉水险”。引起了北京车主们的强烈不满。

    其实,未购买“涉水险”,“汽车进水损坏后不赔偿”,几乎是国内所有保险公司的不约而同的规定。理由就是“进水”引发的质量事故,有专门的“涉水险”、“附加险”,如果没有购买,保险公司当然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的解释似乎也有道理。可看看各大保险公司的赔偿条款,“暴雨”引发的汽车伤害,是要赔偿的。白底黑字,写得很清楚。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对于暴雨引发的汽车伤害,是在赔偿范围内的。

    可保险公司同时还设置了一个免责条款,免责条款中,就包括暴雨引发的汽车伤害。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自己先设置了一个赔偿责任,又设置了一个“免责条款”。这种责任免除,就是把可能产生的对保险公司不利情况都免去,使得保险公司承担很小的风险,而对消费者则十分挑剔。——借助这样一个“格式合同”,将发动机进水的主要赔偿和风险责任推到了所谓的“涉水险种”中,这根本就是一个标准的霸王条款。

    汽车“全险”不仅不包括“涉水险”,还存在着对车主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收取了不菲的费用,却不承担风险。这显然是一种责任的逃脱。所谓的“全险”由此陷入非常模糊的境地,让消费者摸不着头脑。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就曾公开呼吁,“应该禁止在保险销售中使用‘全险’一词,否则极易被扣上欺骗或误导的帽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说明,尽管保险合同写明免责,但若其中涉及对消费者不公平的内容,也是无效条款。对于“汽车全险不包括涉水险”的霸王条款,广大车主应当积极维护“保险正义性”以及“赔偿公正性”,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也希望保监会等职能部门,对于此类霸王条款严格审查,严厉打击。如此,“全险不涉水”之类的霸王条款才有望得到彻底终结。
稿源: 汉网
     
发表于 2012-7-31 12:5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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