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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社会保险案特大新闻:桂春梅社会保险案三年后的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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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09:2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桂春梅维权三年,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4.4万元,个人补缴11.5万元,天理何在?
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桂春梅社会保险案,现在又有新进展:桂春梅在2009715日收到了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9)镇法民一终字第26号判决书。(2009)镇法民一终字第26号判决书隐匿了二审时桂春梅当庭向法庭提供所有新的证据,判决如下:“一、维持丹阳市人民法院(2007)丹民一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二、丹阳市导墅中心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桂春梅支付一次性清退经济补偿金9250元。如果丹阳市导墅中心卫生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桂春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接到(2009)镇法民一终字第26号判决书后的2009716日,导墅中心卫生院主动将9250元一次性清退经济补偿金付给了桂春梅。这标志着桂春梅维权三年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09710日,由法律确定而开始终止。在2009720日,导墅中心卫生院与桂春梅双方去丹阳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由导墅中心卫生院为桂春梅办理从1994年开始由“农保”转为“社保”的社保登记和申报手续,导墅中心卫生院按(2007)丹民一初字第1918号判决书补缴了20014月至2006630日基本养老保险应承担的20%33251.4元。桂春梅本人补缴从1994年至20096月基本养老保险费为:103103.40元。在2009720日前,导墅中心卫生院先为桂春梅去丹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缴纳了从20014月至2006630日医疗保险费11122元,桂春梅于2009731日,去缴纳了从2001年至20096月的医疗保险费:11644元。在(2009)镇法民一终字第26号判决书生效后,导墅中心卫生院共为桂春梅补缴了44373.4元的社会保险费,而桂春梅个人却补缴了对她自己而言一个天文数字:114747.40元。桂春梅1994年的工资为90/月;2006年的工资是340元,桂春梅工作以来,不吃不喝,也只拿了几万元钱,也缴不起如此的天文数字的社会保险费。桂春梅从劳动仲裁到申请法院执行、一审判决、二审判决,是劳动仲裁维护了桂春梅合法权益?还是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维护桂春梅的合法权益?桂春梅维权三年,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4.4万元,个人补缴11.5万元,天理何在?桂春梅不是要去抢银行了吗?
据了解,桂春梅为了补缴这笔巨额社保经费,都是亲朋好先借给她的。按照国家的法规和地方文件,桂春梅真的要补缴比用人单位要多得多的巨额社保经费吗?回答是肯定的,不需要!劳动仲裁、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是依什么在判案的?为什么在判决书中要隐匿桂春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这是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在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桂春梅这样的简单的社会保险案,要审三年吗?值得深思!
桂春梅要我在此,对三年来支持、帮助她的社会各界友好人士、有关部门、网友们,表示衷心感谢!
若有支持和帮助桂春梅维权的律师、网友等社会各界,可通过如下电子邮箱:shbxwqxx2009@hotmmail.com  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给桂春梅更多的支持,桂春梅现在最需要的新闻记者的帮助和支持,谢谢。
请网友们在各网站间转帖声援桂春梅,谢谢!


2009-8-15

详情:
http://bbs.yzwb.net/viewthread.php?tid=270301&extra=page%3D1
     
发表于 2010-12-1 12: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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