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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因高温死亡事件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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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21:4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 关注焦点


入夏以来高温肆虐,全国因高温死亡事件频发。7月30日至8月1日,济南因高温出现多名因中暑入院的户外劳动者,其中8人经抢救无效离世,大多为环卫工人,或是农民工。此外,高温津贴在一些饱受高温煎熬的地区却仍未普遍落实,有的甚至成为“空头支票”。

对此,昨天国家安全生产理论专家组成员、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专家顾问罗云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上述事件的发生,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有关高温劳动保护的法规落后,目前仍在实施的全国性法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颁发于1960年,至今50年未修改;此外,现有规定执行不足,高温停工规定均无强制效力。罗云建议,应加快高温立法,完善滞后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对现有政策的监管也要到位,对于严重事故要有严厉的责任追究措施。


事件


气温超40℃频现劳工死亡

7月下旬以来,中国西北、华北、江南、华南等地出现大范围高温天气,部分地区出现40℃以上极端气温。

伴随高温而来的死亡事故也频繁发生,尤其是在户外作业的劳动者,近期广受关注的济南8名户外劳动者因高温死亡也并非个案。

早在6月中旬,新疆哈密地区伊吾县因出现40℃至44℃的最高气温,导致20人中暑住院,其中3人死亡,中暑患者主要是种植哈密瓜的农民工。而据《信息时报》消息,7月22日,在广州打工的广西藤县籍民工谭忠球因中暑被送医抢救,治疗过程中病情恶化,次日身亡。

国家安全生产理论专家组成员、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专家顾问、中国地质大学教授罗云介绍,我国职业病共有10大类115种,其中包括中暑。但他表示,一般来说,高温中暑不会直接导致死亡,由于个体因素等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所致。

罗云表示,因中暑的后果不像安全事故那么严重,所以责任追究力度和措施也不像事故责任追究能跟得上,“我国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在这方面的执行力都要差一些。”

 楼主| 发表于 2010-8-5 21:4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措施


高温停工规定均无强制效力

早在2007年卫生部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随后,全国各地建设部门也相继出台高温停工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非强制性,没有法律强制效应,被质疑“成为一纸空文”。

去年7月,杭州市总工会、市经委、市建委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气温达到35℃以上时,11时至15时期间应暂停在阳光直射下作业;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原则上要停工。

北京市总工会此前也表示,高温天气下,工会将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合理安排职工的作业时间,错开高温时间作业。

武汉工会日前也紧急发文督促企业发放高温津贴,但据新华社昨日报道称,记者在街头几个工地采访露天作业的农民工时,他们对高温津贴表示陌生。记者试图就高温津贴相关事宜对某市政建设工程业主单位进行采访时,遭到强硬拒绝。

罗云表示,我国目前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停工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对于高温下的保健,在改善环境以及组织管理上所采用的措施,对劳动者防护措施都有规定,“现在的问题是对现有规定的执行不足。”

此外,罗云认为,全行业的强制高温停工存在难度,“比如交警这些行业,对社会正常运行有重大作用的,怎能停工?一些建筑工地,停工可能会对建筑结构造成一定影响,也难以停工。但各种保障要跟进,不要付出生命的代价。”

 楼主| 发表于 2010-8-5 21: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分析


法规严重滞后实施50年未变

在高温死亡事故背后,备受争议的除了缺乏效力的行政规定外,还有饱受诟病的已实施50年未经修改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作为我国现行有关高温劳动保护的唯一一部全国性法规,该条例早在1960年颁布实施,其大部分规定已不适合目前的劳动现状。

该条例仅在组织措施一节中提到,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作息时间。罗云表示,该条例中,对于高温的界定、高温休假、高温补助等具体细则均未明确,确实存在滞后的地方。

罗云认为,目前的高温劳动保护方面现存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律法规落后,另一个则是现有规定的执行不足,“执行、监管不到位这种现象各地都有。”

有专家呼吁赶紧为高温劳动保护立法。罗云认为,立法的难度之一是在于中暑虽属于工伤,但与尘肺病等不可逆转的职业病相比,它是可恢复的,这也给数据统计造成一定难度,“相关部门掌握的数据不够细致,也是无法为高温立法的一个原因。”

罗云说,想要真正保护好劳动者的权益,避免高温死亡等极端事件发生,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已经滞后的法律法规,加紧立法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政府的监管也要到位,对于出现严重事故的要有严厉的追究措施。

     
发表于 2010-8-5 21: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首先要立法 其次要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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