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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向社会征求意见 涉及房产赠与和分割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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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15:4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现状:父母赠房若不明示 视为赠与双方  
因房价高、生活花销大等原因,大多数80后新婚小夫妻仅靠自己的财力根本无法买房,所以新房往往都源于父母的资助。同时,受“结婚要由男方买房子”这一传统观念的影响,新郎的父母更是倾尽全力为儿子买房。然而,由于当初没有任何约定或公证,一旦小两口离婚,房产必然引发纠纷。
    通常情况下,男方会认为房子是父母买给自己的,所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但女方则认为,既然房子是在双方婚后获赠的,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会判决婚后获赠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因为按照现有规定,如赠与方不说明是赠给一方还是双方,则视为赠与双方。

按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现状
婚后拿“证”属于夫妻共有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一方在婚前付款买房后,如果房产证是在结婚之后拿到的,那么该房产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分割时,如果双方都想抢房子,则双方要竞价,谁出价高谁得,得房的一方给另一方适当补偿。双方也可以协商好了归一方所有。
按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将来是婚前谁先掏钱买房, 离婚房就归谁
陈律师咨询电话:18912835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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