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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人民时评:司法解释应传递法律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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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0 17:2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某工厂的一名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为抢救时间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多出了一个多小时,劳保部门因此难以认定其为工伤。因关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而且很多人质疑该规定的合理性,此事引发了一些争议。

  这条引发争议的规定原文是:“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个48小时,是指病发后抢救的时间不能超过48小时,还是指病发至死亡在48小时之内呢?

  立法文字上的模糊,给法律解释留下了空间。从目前的相关案件看,除了少数案例,各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基本上是以抢救时间不超过48小时来进行工伤认定的。既然工伤的规定是对工人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受伤原因、严重程度、身体状况的差异都会影响抢救的时间,那么就不应该从法律上规定统一的时间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规定,是对典型工伤的补充,立法原意上是对劳动者进行更多的保护。最明显的例证,就是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规定为工伤。最典型的则是职业病,即使不在工作时间病发,也规定为工伤。

  就上述案例而言,像脑溢血等疾病的抢救时间是因人而异的,发病的原因可能与患者的劳动强度相关,可能是职业病间接引发的,还可能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把抢救时间限定在48小时之内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该条规定的立法初衷。类似情形,还有网上报道较多的“尘肺病”是否属于工伤以及如何证明职业病的问题等。

  由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和社会形势的变动,立法者不可能制定出完美无瑕的法律,成文法的局限性必然会与成文法的优点相伴。法律解释是成文法法律适用的前提,为了更好地理解立法意图,对法律及其规范的含义作出解释是必要的。在现行体制中,行政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权属于相应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当出现类似的典型案件时,主管部门就可以启动法律解释工作。

  法律解释的基本立场应当考虑立法的宗旨,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妇女儿童保护法》是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人性化不仅要通过立法、执法体现,也应当通过解释体现。通过法律解释,可以弥补成文法的立法漏洞,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精神,适时地对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符合实际的处理。
发表于 2011-2-20 17:4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公平,公平,还是公平
     
发表于 2011-2-20 18: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劳动者的权益应得到合理合法的保障。
发表于 2012-3-6 09: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哈哈,顶你了哦.  
发表于 2012-3-6 09: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不是吧  
发表于 2012-3-6 09: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我的妈呀,爱死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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