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阿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4370|回复: 8

收集到的一点废旧物资回收方面的税收政策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4-4 08:5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回收废旧物资不再免征增值税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明确,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新政策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和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新旧政策对比变化如下。
  废旧物资名称有变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新政策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一般纳税人购进抵扣有变
  财税〔200178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其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凭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新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优惠的条件有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3.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新政策规定,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4.20071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享受退税的比例有变
  原政策规定免税。现政策规定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发表于 2009-4-5 11: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太专业了,
一般人是看不懂也搞不清的。
发表于 2009-4-5 11: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楼主是否税务局的。
: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09-4-7 08:4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真聪明,不好意思。只是想给大家介绍一点知识。不懂可以提问。:D
发表于 2009-4-7 11: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有这么多优惠,我也去收购废品了。:lol
     
 楼主| 发表于 2009-4-8 12: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现在收废品不象以前可以免税,价格也下滑了,不象楼主想得那样简单!:P
发表于 2009-4-8 14:5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酒干趟买无,酒干趟买无:lol :lol
     
 楼主| 发表于 2009-4-9 12:4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handshake :victory:
     
 楼主| 发表于 2009-4-12 15:3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有问题可以提:)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丹阳新闻网(https://www.dy001.cn) ( 苏ICP备05003163号 )

GMT+8, 2024-11-26 03:21 , Processed in 0.064092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Template By 【未来科技】【 www.wekei.cn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