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中级人民法院如何审理桂春梅社会保险案?值得关注! 刚刚从有关方面传来消息:桂春梅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的(2007)丹民一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已于2009年3月30日正式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镇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近日前,桂春梅已接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开庭审理传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6日下午2时15分在镇江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开庭审理,值得社会关注!(有关注此案的公民,可以带身份证,加参庭审旁听。)
桂春梅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判决依据错误 :我国的劳动法是1995年5月1日实施,丹阳法院不按劳动法的实施时间判,而是按丹阳市政府[2008]74号文件判,丹阳市政府没有立法权;丹阳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维护桂春梅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合法权益:桂春梅在2006年6月30日,已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规,不应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生活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丹阳市人民法院没有作出判决;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为桂春梅补缴社会保险的期限不当,双方的补缴费用不明:桂春梅是1992年工作的,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决2001年4月至2006年6月30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出现了漏判;丹阳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也承认:桂春梅至今仍是导墅卫生院职工,也就是说:现在桂春梅的劳动关系仍没有被解除,但丹阳市人民法院严重缺判了1994年至2001年3月和2006年7月1日至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丹阳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桂春梅向法院提供的6份重要证据,视而不见,根本不提,没有应用这些重要证据,以致判决发生严重错误;464元的执行费应由被桂春梅承担,丹阳人民法院的判决对此判决不当:被告违法,不履行义务,法院不执行,还要收桂春梅执行费,于理于法不当,现在,国家对劳动争议案都不收费,丹阳市人民法院这种判决依据何在?丹阳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内容与被丹阳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内容大同小异,仍可被法院解释为“内容不明,不可执行”:当时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就是以劳动仲裁的标的不明确而不执行,可这次判决,仍没有明确的标的,桂春梅若不上诉,不还是一纸空文。这样,桂春梅社会保险案(劳动争议案)何是结束?有待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思考?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如何开庭审理此案?如何判决?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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