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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的哥”网上谈罢运被拘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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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0 22: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因在群里说了为出租车罢运捐款赞助等话语,西安出租车司机赵先生被公安碑林分局行政拘留10日,理由是“扰乱公共秩序”。昨日,他起诉该分局的行政诉讼案在碑林区法院开庭。双方围绕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等进行了举证、辩论。
  群里提罢运被叫到派出所后滞留
  43岁的赵先生是西安一家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承包车主和司机。“因为出租公司存在大量侵犯车主和司机合法权益的事情,并企图在下一个承包期限大幅度提高承包金”,8月27日,他在自己的群里提出包括罢运在内的维权提议。
  说完后,他没在意继续营运,可后来发生的事让人意外。8月30日上午10时,他接到警方电话,叫他去公安碑林分局金花路派出所。
  赵先生下午4时到派出所后,警方向他核实在群里发消息的事,并做了笔录,之后将他滞留在派出所。
  赵先生称,8月31日下午,碑林警方告知他已被拘留,并让签字,但并没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把他送至西安市拘留所。
  9月11日,拘留期满,赵先生被释放。据赵先生讲,10月16日,他向碑林警方索要处罚决定书,警方称给他的妻子送达了复印件。经多次争执后,警方同意给原告送达,但要求他将时间倒签到8月31日,赵先生不同意,“(警方)就拒绝给处罚决定书”,无奈下他按警方要求倒签。
  起诉警方:撤销处罚决定并赔礼道歉
  赵先生认为,他在群里的发言仅仅是针对出租车公司侵犯出租车主和司机合法权益的义愤,发牢骚说要罢工纯属言论自由范畴,不会也没引发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后果,根本不违反任何法律,警方认为他行为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近日,赵先生委托律师将公安碑林分局起诉至碑林区法院,诉状中还称,警方处罚的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公安碑林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碑林分局给原告公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23元。
  三句话导致被拘警方认为构成危害
  29日,碑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为避免上镜,赵先生戴着口罩出庭。
  在行政答辩状上,公安碑林分局阐述的拘留理由是:“原告在网上出租车主群发布信息,要提供资金帮助出租车罢工停运。原告之行为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构成了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之处罚(已执行)。”
  公安碑林分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而原告代理律师称,这个群的网友都是出租车司机,有30多人。聊天记录显示,当日下午5时,有人提出“停运”,有人问“知道的人多吗”,网名为“霜沁XX”的赵先生回答:“知道的人不多,宣传工作没到位”,在他人问怎么办时,赵先生回答:“为什么不组织一些人进行宣传发动呢?如果需要资金,我们可以捐款赞助。”接着他又说,“喊到最后,路上还是有一大批车在跑,罢运将面临再次流产的命运,我们命运将会更糟糕……”正因为这三句,赵先生被行政拘留。
  庭审焦点:警方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29日法庭辩论前,审判长要求双方围绕此案焦点问题辩论,即被告公安碑林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在程序上、取证行为等方面是否合法。赵先生的代理律师段万金说,在群里有人提议罢运,原告附议,不能证明其“煽动”罢运,警方对聊天截屏的取证程序违法。庭审中,原告方证人夜班司机说,赵先生在接到警方电话主动去了派出所,拘留手续是他陪同赵先生去了两次才要到。对警方送达的处罚决定书,原告方还认为存在送达件与原件多处不一的情况。
  被告代理人说,拘留决定书当时就给了原告本人,与原件不一是因警方办案使用的系统自动生成,可以实验证明。聊天截屏是传唤赵先生到派出所后,由赵先生登录才打印的。警方作出拘留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在网上说这些话到底算什么性质?原告代理律师段万金认为,原告的话语仅仅是言论的表达。他认为,依据国际通行的做法,言论“会造成明确、即刻的危险”才算违法,比如谎称飞机上有炸弹、在电影院谎称着火造成混乱等,而赵先生的言论不构成违法,因为法律并无禁止。
  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提出“罢运”等词,已经严重侵犯了公众利益,坚持认为传唤手续、取证程序等合法。在双方最后陈述时,赵先生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公安碑林分局也坚持了答辩意见。经过一上午的开庭,审判长宣布休庭。
发表于 2013-12-1 18:4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丽水
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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