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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召开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媒体通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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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3 15:4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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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阳新闻网报道  3号上午,市人口计生委召开贯彻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媒体通气会,向丹阳日报、丹阳新闻网等主流媒体介绍、解读了丹阳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的重要意义、相关规定及我市为此做的准备工作,希望借助主流媒体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全面、准确、及时地向市民宣传和解读这一新政策。

    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张明东就全市“单独两孩”政策中单独两孩政策适合哪些人群、办理两孩生育证需要什么程序和提交什么材料、以及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前后,对违法生育行为如何处理等向媒体记者进行了详细解读。
    这次生育政策的调整是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根据人口形势发展变化,对生育政策作出的首次重大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网宣)




 楼主| 发表于 2014-4-3 15:5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本帖最后由 红烧肉 于 2014-4-3 17:06 编辑

{:soso_e182:}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问答:
Q1:这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了哪些地方?
        修改内容为:“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1个孩子的”;“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1个孩子的。”

Q2:单独两孩政策具体适合于哪些人群?
        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双方均为江苏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江苏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关于独生子女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条例》第22条中所称的独生子女:
        (一)本人没有同父异母、同父同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本人申请生育时同父异母、同父同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且没有存活子女;
        (三)本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或收养人抚养成人,且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四)依法收养子女,送养人和收养人没有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情形,本人申请生育时为送养人或收养人家庭唯一子女。
        由于江苏省早在1985年就规定女方为农村户籍、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因此,此次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主要涉及城镇户籍的育龄夫妻。
 楼主| 发表于 2014-4-3 15: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soso_e121:}
     
发表于 2014-4-3 16:3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符合条件的放开肚皮生啊{:soso_e113:}
     
发表于 2014-4-3 21: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我们中老年妇女却是生不逢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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