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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兆胜受贿被判1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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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 20: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2007年9月29日,丹阳法院一审认定丹阳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大队长、丹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柯兆胜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涉案赃款627600元予以没收。
      1995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柯兆胜利用担任丹阳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丹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科级局)局长、丹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科级局)副局长之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27600元。(马苏宁 钱东升)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1 23:44:12编辑过]
发表于 2007-10-7 22: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前腐后继啊!!!!!不过,这点“收入”只是“湿湿碎”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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