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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的网站、微信公众号们:请不要再厚颜无耻地使用丹阳日报的原创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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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0 09: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楼主| 发表于 2015-8-20 09: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丹阳日报社报纸及新媒体版权声明
   今年以来,尤其是近期以来,丹阳范围内的一些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在未经本报许可、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大量抄袭、使用本报报纸及新媒体文字、图片等原创作品,严重侵害了本报相关作品的版权。
        丹阳日报社拥有《丹阳日报》、丹阳新闻网(http://www.dydaily.com.cn)、丹阳日报系列微博、丹阳日报系列微信、丹阳手机报、丹阳报团淘宝店、微店和丹阳日报APP等多个综合性发布平台。其上刊载的所有作品及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息、通讯、特写、图片、图表、声音、视频、标志、标识、商标、商号、版面设计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国际公约中有关著作权、商标权及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法律的保护,丹阳日报社为上述信息内容的唯一合法权利人。任何单位及个人使用丹阳日报社提供的作品及信息内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丹阳日报社的合法权利,均需征得丹阳日报社的书面特别授权,注明作者及文章出处“丹阳日报”或丹阳日报各新媒体名称,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向丹阳日报社支付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相关要求,维护丹阳日报社的版权权益,规范丹阳日报社享有版权的作品的网络转载使用行为,有效遏制网络非法转载,特声明如下:
    1.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在互联网上传播丹阳日报社所属系列平台相关内容的,必须事先获得丹阳日报社书面授权,方可使用。
    2.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获得使用丹阳日报系列平台版权内容时,不得篡改内容,摘录时不得违背文章原意。同时,在转载网页中必须注明来源自丹阳日报相应平台,并加注链接。
    3.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丹阳日报社授权许可,擅改丹阳日报社所属系列平台内容,或隐匿丹阳日报社系列平台来源,或擅自在网络上传播相关内容的,均属于侵犯丹阳日报社版权的行为,丹阳日报社有权要求其立即删除,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4.凡已涉嫌侵权的单位、网站、新媒体,在收到丹阳日报社版权通知后未立即删除的,丹阳日报社将对侵权人进行公告警示或直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5.丹阳日报社对侵权行为将采取不限于向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方式维权。
    6.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凡已涉嫌侵权的单位、网站、新媒体请自行立即删除,或与丹阳日报社商谈版权合作。
    对不遵守本声明或其他继续违法、恶意使用本报报纸及新媒体原创内容者,本报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丹阳日报社
                                                     2015年8月18日

     
 楼主| 发表于 2015-8-20 09: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国家版权局:网络转载须获授权并支付报酬
    国家版权局在今年4月17日下发《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先获授权并支付报酬。这意味着互联网媒体免费使用传统媒体内容的时代结束了。
    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网络媒体长期以来无偿使用传统媒体付出大量创造性劳动的内容资源,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是为了保护行业创造力,有利于全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互联网媒体转载包含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等作品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转载时应当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通知还指出,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版权管理制度。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应当通过签订版权许可协议等方式建立网络转载版权合作机制。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互联网媒体的版权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许可转载、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
   


     
发表于 2015-8-20 11: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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