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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北镇镇政府出面都无力解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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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8 17: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丹北镇镇政府出面都无力解决的事(代发)
领导您好:
       我是丹阳市丹北镇金桥村村民XXX,我女儿出嫁几年户口一直没有迁走,现在村里开发征用了我们生产队每户的责任承包田已经3年(一直抛慌没开发),也没有与我们签订合同,在分配租金补偿方面我女儿分文没得,理由是出嫁不能享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我女儿是有权享受平等分配权的,是有法律依据的,为此我请求了镇政府出面协调,镇长等领导亲自去我村里向有关领导宣传法律知识,并表明了镇政府的态度和意见,要求他们按法律法规必须给我女儿享受分配。可村相关领导就是置之不理坚决不给分配。我再次去找镇政府领导他们表示无能为力了,我作为一个普通村民更无助也无奈了。今只好求助贵平台帮帮我,谢谢了!!
发表于 2015-10-10 10:5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你这人说的真逗的,话都是你说说啊,请你讲点真话好吗,有没点素质啊,虽然我也是老百姓,但我最看不惯的就是什么事都发网上,最关键的还是发谣言,你也是这个村的村民,你好意思说的,更何况村委会会针对你个人吗?讲话要凭良心,金桥村发展到现在靠的是你?你不说好也就罢了,还在这搬弄是非,真的逗,真是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没素质的人
发表于 2015-10-10 10:5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我都知道你是谁的,大家都知道你是个什么样的人,不是我说你,你在村组里有点人缘吗?有人说你好吗?你也就只能在网上一个陌生的地方说说这些,其实你本人呢,就知道摊小便宜,能分给你的会不分你?这东西先问问你组里的人吧,到底是因为什么,没点素质在这里瞎说八道
发表于 2015-10-10 18:11: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
村委会与村民小组是有土地转让协议的,并且每户都签字同意的。土地是村委会搞生态农业建设,在招商引资中,不存在抛荒之说,村委会在开工建设期间遭受部分村民的无理阻挡。镇政府针对你的分配事情没有明确安政策办,涉及土地分配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都是以本组大多数村民的意见来执行的,村委会只能协调工作,你女儿己经分配过一次,怎么说没有享受过分配呢,后面没有是你家户籍人数的变动不符合村民小组的分配章程!
发表于 2015-10-17 10:5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星夜无痕 发表于 2015-10-10 10:53
你这人说的真逗的,话都是你说说啊,请你讲点真话好吗,有没点素质啊,虽然我也是老百姓,但我最看不惯的就 ...

星夜无痕;您好!首先谢谢您的关心和评论!在这里发表报料和参与评论都应实事求是。我来这里只是为了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并非想与任何人相互攻击辱骂。您说我在发布谣言,可以向镇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我愿承担一切后果!
发表于 2015-10-17 11: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星夜无痕 发表于 2015-10-10 10:57
我都知道你是谁的,大家都知道你是个什么样的人,不是我说你,你在村组里有点人缘吗?有人说你好吗?你也就 ...

我再次声明,我对我的报料内容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今年7月28日镇政府领导亲自去找村委会领导协调并村委领导达成共识,要我去村组找村民签字,若签得大部分村民同意就愿意给我女儿享受分配权,结果我签得了,村委领导又不同意了,理由是不能有人反对必须全部同意。您若不信可与镇政府领导核实,我愿提供联系方式给您。
发表于 2015-10-17 12: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星夜无痕 发表于 2015-10-10 18:11
村委会与村民小组是有土地转让协议的,并且每户都签字同意的。土地是村委会搞生态农业建设,在招商引资中, ...

您在这里发表评论是以村委领导的身份还是以网民的身份参与?如果以村委领导的身份那么我想跟您说,请你先了解和学习作为一个农村基层干部必须具备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基本知识后再评论!如果您是以网民身份评论,那么我除了感谢还愿意与您一起讨论和互相学习,下面就将我所学到的法律政策在这里与您分享,也许会给您上述问题提供答案。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星夜无痕;或许您学到的比我更多,请您见谅我的班门弄斧!    另外您说”镇政府针对你的分配事情没有明确安政策办”,您觉得这句话欠妥吗?还有如果您只是一个网民,既不是村委领导又不是当事人,怎么知道镇政府的态度和意见呢?
     
发表于 2015-11-5 08:5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都是RMB惹的祸!LZ见好就收吧!一个局外人飘过!{:1_769:}
发表于 2015-11-6 12:5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中山
痛并快乐着 发表于 2015-11-5 08:58
都是RMB惹的祸!LZ见好就收吧!一个局外人飘过!

痛并快乐着: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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