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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angh 于 2010-2-7 19:19 编辑
镇江市丹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发放移动监管执法终端(手机)若干问题的声明
尊敬的各位网友:
近日,有关我局向全体在编公务员发放手机的发贴,引起了部分网友的关注和回贴,并有少数网友对我局此举表示了不解和质疑。在此,为澄清事实真相,维护丹阳工商部门在广大网友和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特对我局发放移动监管执法终端(手机)的相关若干问题发表声明:
一、发放移动监管执法终端(手机)系全江苏工商系统统一实施,其目的在于改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
依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工商办〔2009〕434号文件”《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移动监管执法终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该移动监管执法终端(手机)“是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监管执法、日常办公工作通讯的移动办公设备。终端具有监管提示、监督检查、经济户口查询、收费查询、邮件收发、通知公告、公文办理、内部通讯、业务辅助等功能。”发放的目标在于进一步改进工商部门,特别是身处一线的基层工商部门的监管手段,充分提升其监管效能,以实现无论身处何地,都能通过此终端及时准确地进行经济户口查询和监管业务办理。同时,依据该《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全省工商系统新发放终端由省局统一扎口。”因此,其发放工作,是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部署、落实,并非仅丹阳工商部门一家发放移动监管执法终端(手机)。
二、工商部门所发放的移动监管执法终端(手机)属行政装备,使用人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终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协同负责”的管理体制,终端列入工商装备管理。”同时,依据该文件第九条之规定:“终端使用人员调离本单位、退休、辞职或因其他原因应收回终端的,办公室负责收回终端主机(终端号码使用人员可继续使用),并通知财务部门停止扣缴个人费用,由信息中心负责完成系统调整。”及第十条之规定:“终端主机收回后统一交由各直属局办公室纳入备机管理。”因此,工商干部对该移动监管执法终端(手机)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如遇该《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之情形,必须由单位相关部门负责收回。同时,该《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人为原因造成终端设备损坏的,责任人按购置价赔偿后方可重新申领使用。”及第二十一条:“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终端,因保管不善造成遗失的,责任人应第一时间报告办公室,并按购置价赔偿后方可重新申领使用。”也可以说明这一点。
三、移动监管执法终端的发放范围系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作为依据。
依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终端配发范围为全省工商系统在编公务员、省各直属局信息中心负责终端管理的在编在岗事业编制人员。”,同时,对行政附属人员等其他编制人员的移动监管执法终端的申请工作正在积极进行中,有待于今后的进一步落实。因此,工商部门限定发放范围的行为,不是对其他编制人员的不平等待遇,而是依据省工商局文件规定和要求实施的正当行为。
四、关于移动监管执法终端(手机)资费问题的说明
该移动监管执法终端(手机)的资费标准如下:
全国(不含港澳台)长市漫通话时长1500分钟/月;全省工商系统组建内部集团虚拟网,提供省内集团、全省工商系统现有办公电话和移动执法终端之间通话时长1000分钟/月;提供点对点短信300条/月。以上由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支付,个人支付部分标准为10元/月。
同时,依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终端使用人员开通套餐外业务费用应由个人支付,办理时应凭本人身份证件和缴费承诺书至电信营业厅办理,其中办理国际长途、彩信、互联网访问业务的还应出具单位证明,由电信工商客户经理协助办理。”此《暂行办法》还规定,对欠费的使用人由电信部门通知,所在单位进行催缴,未能及时缴纳资费的,则收回其移动监管设备。
综上所述,丹阳工商部门发放移动监管执法终端(手机),系落实全省工商系统统一部署,以实现移动监管执法的现实需要,进一步改进监管手段和提升监管效能之目的,使各级工商干部能够更好地履行自身监管执法职责,努力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维护、保障大众民生。因此,希望广大网友能够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继续关心和支持丹阳工商部门的各项工作。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丹阳工商局祝广大网友和人民群众合家欢乐,万事如意!
镇江市丹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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