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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9 20: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教育部规定:设立“小金库”或遭开除
发表日期:2010-03-10 共浏览32 次 【编辑录入:admin】
教育部近日转发四部门关于“小金库”的相关规定,要求部内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和部属各高等学校认真遵照执行,进一步巩固“小金库”专项治理成果,健全治理“小金库”工作长效机制。
     教育部通知称,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四部门审议通过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9号),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据了解,上述规定所称的“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规定指出,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对于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规定明确处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规定对以下行为的处分更加严厉: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或者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相关文件出台之前有违规行为的,若能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可免予或者减轻处分。规定指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
     对敢于“顶风作案”的行为,规定绝不手软:《意见》印发后再设立或者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规定追究责任。
发表于 2010-3-29 23:4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对暴露在枪口下的肯定有用,没撞上的难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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