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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不得不说

(已回复)救救皇业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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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4 16: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RE: (已回复)救救皇业寺

回复  乐儿
梁武帝 发表于 2010-6-24 16:18
京沪高铁建设办公室;86570036
发表于 2010-6-25 15:2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回复 10# 梁武帝

看了你的头像就知道你一个很怀旧的主,支持你的观点。
发表于 2010-6-25 18: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回复 22# 曲阿闲人


    谢谢你的支持
发表于 2010-6-29 10:5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看看丹阳的文物古迹现在的现状,心寒啊!
常州没有文物还在挖掘历史,我们现成的文物在那儿摆着,不要说挖掘了,居然连保护修缮这一点点小的问题都得不到解决。
更可气的是有些职能部门为了一己私利制历史文物于不顾。高铁拨款修缮,职能部门却当成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都想争而分之,但就是不办实事。倒头来鸡飞蛋打,一事无成。
     
发表于 2010-6-29 12:4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金华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丹阳不妨借鉴一下!
金华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金政发〔2006〕2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华市古民居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的传统建筑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华市古民居(以下简称古民居),是指本市境内建于1911年之前,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经文物、规划等部门认定具有特殊价值的,年限可适当下延至1949年
    已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建筑,其保护管理按《文物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古民居,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古民居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加强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领导,并纳入当地城镇、新农村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统筹协调、落实保护措施。
    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民居的义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融资,加大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 文物、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旅游、林业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古民居的职责,维护古民居管理秩序。
    古民居及其构件、相关文物的鉴定,由金华市文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把古民居保护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有关城乡建设规划,划定古民居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对具有特殊意义和价值的古民居,划定紫线并加强管理。
    第七条 古子城历史文化区,是金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核心区,应根据金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古子城历史文化区保护规划,对其古民居采用连片保护、分类保护、重点保护和原址保留、异地迁建、构件回收等方式进行保护和整治,以保存历史真实性、保护风貌完整性、保持生活延续性
    (一)禁止在区域内进行影响历史风貌的大面积拆建和改造;
    (二)对须迁移的古民居,应采用符合区域风貌和内涵的集锦式方法加以保护;
    (三)不得新建有碍观瞻的架空线路,已有的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实行地埋、内设;
    (四)在古子城历史文化区和雅畈历史街区实施新建、拆建、改建、迁建等建设项目,其选址及设计方案在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前,须先征得市文物管理部门同意。
    第八条 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重要文物价值的古民居,由县级以上文物管理部门确定为文物保护对象。其它具有一定文物价值的古民居,由县级以上文物管理部门告知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予以妥善保护。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支持古民居较多的有关乡(镇)、街道建立民间古民居保护组织,引导古民居较多的村依法订立保护古民居的乡规民约。
    第十条 对不利于在原地永久保护的古民居,经批准可以易地迁移保护
    第十一条 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应负责古民居的消防安全,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古民居消防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十二条 严禁走私、盗窃和违法买卖古民居及建筑构件、相关文物。各县(市、区)文物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凡属第二条规定之古民居,需迁出金华市管辖范围,应经市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章 维修与利用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领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维修与利用工作。
    第十四条 古民居的维修应遵循“不改变原状”、“修旧如旧”的原则。维修古民居尽量运用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应注重与街道立面、古树、院墙等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改建和装修的设计方案应征得规划、建设和文物管理部门同意,古民居的维修应接受所属文物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古民居独特的资源优势,适度开发旅游和文化产业,鼓励开办小型博物馆、专题陈列馆、民俗馆、特色文化项目等,拓展古民居使用功能,激活古民居保护利用机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侵占、损坏古民居,或危害其安全,或违法买卖构件、相关文物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损坏非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的,由文物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未经批准,在历史文化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处罚款。
    工商、林业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私下交易的古民居构件、相关文物,应通报并移交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处理。
    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依法查获和没收的古民居构件、相关文物,应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古民居构件,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木、砖、石构件和建筑雕刻件。相关文物是指与古民居本体相关的祠堂、亭、台、廊、楼、阁等民用建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发表于 2010-6-29 18: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1_159:}................
     
发表于 2010-6-30 14:4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文化批评:要“真文物”不要“假古董”



  来源:人民网


  鸠占鹊巢的悲哀

  南京明城墙有着600年历史,属于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的水西门遗址由内瓮城遗址和西水关遗址组成,目前仅存明代建筑的地下部分。

  但是,自今年1月份以来,西水关遗址的地面上开始施工将修建一座4层的“赏心亭”, 而东面的内瓮城遗址上,将建一座3层的“孙楚酒楼”。 从施工情况来看,新建地基不可避免会破坏地下的遗址。

  “鸠”和“鹊”谁更该得到保护?

  古代瓮城一般在城门外,而明代南京城则独创了内瓮城,多数为方形,只有通济门和水西门的内瓮城是船形的,在中国古代城墙中绝无仅有。通济门内瓮城已被拆除,水西门遗址就更显珍贵,它是南京船形内瓮城的唯一实物见证,文物价值很高。

  而根据古籍记载,在南京历史上的确存在过赏心亭和孙楚酒楼,但是具体位置和建筑细节都已不清楚。目前这两座新建筑用的是现代材料现代工艺,最多算是仿古建筑。

  对经济利益的追逐造成文化短视

  近年来,古迹重修项目方兴未艾,西安大明宫遗址公园重建了唐代大明宫正门“丹凤门”;山东济宁计划修建中华文化标志城;圆明园的重建屡次被热烈讨论。然而,许多真正的文物却日渐被冷落或破坏,安徽省级重点保护单位寿县千年孔庙被荒废;武汉最大抗战碉堡被拆除为立交桥让路;广州黄埔军校同学会旧址变身夜总会。

  一方面,城市里仅剩的“真遗产”不断被拆除;另一方面,又不惜斥巨资修建“假古董”。不可否认,这些都是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是一种文化短视。

  历史需要的是保护而非打造

  有专家建议,遗址首要是保护,不能让现代建筑侵入遗址的范围。其次可建成遗址公园,成为市民的公共活动空间,把文化遗产变成人们生活的一部分,改善人文环境和人居环境。

  真正的文化遗产并不能被“打造”,最需要做的,不是用现代的技术来仿古,而是把珍贵遗产保护好,呈现出其本来的面目,避免它们在现代化的冲击下变得似是而非。(顾烨 傅双琪)
发表于 2010-6-30 15:4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bkh:}..................
发表于 2010-6-30 16:5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据了解,市和相关部门、单位对皇业寺修复工作非常重视,已有多次协调,终因与皇业寺住户未能达成协议,致使此事久拖不决。另,经费一直由高铁指挥部掌管。{:1_175:}
发表于 2010-6-30 21:4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据了解..........丹阳市文化局对皇业寺修复工作重视了3年.............终因未能与建筑单位达成???协议???致使此事久拖不决.职能部门为了一己私利制历史文物于不顾.高铁拨款修缮,职能部门却当成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常州没有文物还在挖掘历史.我们现成的文物在那儿摆着,不要说挖掘了,居然连保护修缮这一点点小的问题都得不到解决!!!
发表于 2010-6-30 21:4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5_120:}{:5_121:}
发表于 2010-7-1 07: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回复 30# 勤捞致富

是与住户未能达成协议··请看清楚
发表于 2010-7-1 08: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回复 30# 勤捞致富

还有我怀疑你的动机!
发表于 2010-7-1 09: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是文物就应该得到保护,可惜文化是清水衙门,市里不重视。
而且一牵涉到拆迁,住在那里的人就狮子大开口了,估计还没有达到他们的要求。{:1_168:}
人家高铁也不是傻子吧,这么多钱马上就给你啦?地方拆迁经费、文物保护经费,他一个都不给。除非事情做好了,才划给你还差不多,现在都这样。
发表于 2010-7-1 10:0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回复 32# 天下无贼

你是啥有关职能部门,与住户未达成什么协议?保护和抢修文物要与住户达成什么协议?能否明示。
发表于 2010-7-1 10: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回复 33# 天下无贼

笑话!我有什么动机?想捞钱你会给我吗?只是看到文物被破坏心寒!保护文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发表于 2010-7-1 10: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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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 10: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1_191:}回复 37# 南辕北辙
发表于 2010-7-1 10:5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俺不是什么职能部门,俺就是说出了自己的想法。俺想问问,你知道具体情况嘛,你怎么知道相关的部门就没有在抓紧解决?保护文物当然人人有责!但是有人打着保护的旗帜,谋取私利,漫天要价,我觉得这种人相当可恶!但是更可恶的是 不明真相,不去了解经委就随意跟风的人!
发表于 2010-7-1 11: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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