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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有问题请教丹阳市人民政府——政府到底懂法还是不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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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0 16:5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有问题请教丹阳市人民政府——政府到底懂法还是不懂法

尊敬的丹阳市人民政府、云阳镇政府:
    首先大家要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也是激发我这篇感想的理论支点。当然,是不是存在个别政府部门有某些特权,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打着土政策的幌子办一些偷鸡摸狗之事,这个不得而知,至少现在我还没见过有这样的许可证明。
    今天我要谈的是丹阳市某些乡镇进行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当然关于“流转“这个名称之前某些领导的复是叫流转,后来又说是提前安置,再后来又变成“不要管它叫什么了”。土地是关系农民吃饭问题的大事,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命根,不明不白让靠田吃饭的农民交出土地,总有点说不过去,所以我们必须来考究一番。
    以下是我摘自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有关文件的一段资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伴随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长期历史过程,反映了农地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的需要,是联结承包农户与规模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渠道和纽带。国家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法律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1)流转前提。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落实和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

  (2)流转主体。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流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4)流转底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5)流转方式。国家允许农民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采取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

    (6)流转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是市场,禁止不顾条件,采取下指标等行政手段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按照产权明晰、形式多样、管理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好了,下面我就要针对当前丹阳某些地区的所谓农田流转提出几点疑问,还烦请政府给予答复。
    (1) 从以上资料我们不难看出,土地流转的是经营权,那么很显然经营权属于谁就该谁受益。当然有人会说土地属于国家、属于集体,此话不假,但中国实行的是包产到户政策,什么叫包产到户?很显然,就是把土地承包给家庭经营,所以经营权的主体应该就是家庭,不是国家、集体,也不是个人。随便提一句,中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长期稳定的,原来是三十年,后来是改成“长久”(见《土地承包法》。至于为什么要长久、新生人口为什么不新分配?一来是保证农民受益的稳定;二来是考虑到死亡率,一户承包的土地已经足够维持一户的吃饭问题)。这样就好理解了,很自然地,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就应该以家庭来分配,“每一个家庭有多少土地、该收益多少”应该是很好处理的事情了,但现在某些部门在执行的时候却很令人费解。非要搞一个什么“安置“(还分很多级别,不同级别享受待遇还不一样),搞得大家矛盾重重,鸡飞狗跳。和谐社会啊,就是这么创建的?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政府部门个别领导的法律意识和理解水平,更有甚者还不能排除有某些企图的可能!为什么呢?大家思考一下:按每户所有的土地摊钱和按级别安置哪一个成本更高呢?差价会流到谁的腰包呢?所以第一个问题,请解释一下为什么不依照法律办事,而要自行制定一个“安置”的土政策?
    (2) 法律明确规定了流转底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其他地方我不管,大家可以到云阳镇永兴村步圩湾东南的那块土地上去看一看,原来那可是成片的绿油油的良田啊,现在呢?打起了围墙、建起了厂房,把大好的良田都糟蹋了,最可恨得是原来厂房还没建就先搞一个大大的院墙,你当这是资本主义的圈地运动啊?所以第二个问题就是,请问政府这就是你们依法办的好事吗?如果要改变土地用途除非国家征用(国土资源部法律咨询热线的答复),请问一下那些厂房都是合法征用的土地吗?审批的证明在哪里?心知肚明,如果审批通过某些人还用说是流转、提前安置吗?那么这样的土地流转到底合不合法?
    (3)你要用我的东西,但给的受益又太低,还不如我自己使用,因此我不给你,这还不行吗?很简单的一个道理,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流转是通过采取自愿形式进行,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假借集体名义强制进行土地流转。因此,参不参与流转,那是农户的自由!最后一个问题:国家赋予我们的自主权利在丹阳、在某些乡镇到底还有没有效力?如果有效力,要求拿回土地的农民可不可以继续种地?
我们的国家法律制度正愈加完善,民主法治正愈加健全,而在这个大环境下,我们的政府部门更应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水平,这样才能更好地依法治国、造福万民。面对当前某些政府部门的有些做法,我真的忍不住要责问一下,你们懂法吗?光天化日之下,口口声声土政策,土办法,难道真当自己是在特区了吗?难道地方法规服从中央法律的道理都不懂吗?不懂就学还可以理解,假若知法犯法就问题严重了。
    期盼丹阳市人民政府、云阳镇政府能尽快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否则,只有强国论坛上大家讨论了!!谢谢


                                               永兴村步圩湾村民联合会(自发,非官方)
                                                2010-4-29
发表于 2010-5-11 09: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经查,云阳镇永兴村村民反映的“建围墙、厂房”是丹阳酒厂和华德工程公司两个企业的新厂址。为响应市政府“退城进区”的号召,丹阳酒厂和华德工程公司两个企业将原厂搬出市区。新厂址用地报上级国土部门和省政府经农转用和征收后,两企业又与永兴村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打围墙。对于丹阳酒厂和华德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兴村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拟改变土地用途,擅自占用土地一事,我局非常重视,多次派员到现场督察纠正违法用地行为。对以上两个企业已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目前,丹阳酒厂的围墙已基本拆除,华德工程有限公司的大部分围墙已拆除。下一步,我局将查处两个企业违法用地行为到位,并责令其恢复耕种。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
发表于 2010-5-11 09:2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经调查,永兴村步圩湾组土地流转是永兴村村委会于2008年下半年通过征求意见书等形式,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广大村民自愿进行土地流转。流转土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土地流转是村组、村民和企业自愿协商达成协议,2008年7月1日开始执行,绝大多数村民同意并签字认可。该政策使群众受益,当时人均土地0.78亩,年纯收入约400元/亩,流转后人均可拿到保障2000余元。2008年所有青苗费、安置费、土地闲置费等村民认可并全部发放到位。2009年资金也已全部进入村组财政账户,因矛盾未能分配,且在保障人员对象上存在分歧,造成多次上访甚至越级上访,为妥善解决相关矛盾,2009年底我镇结合该村组实际情况并依据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土地流转保障标准是按照丹政发(2007)109号文、丹劳社发(2009)85号、丹财(2009)134号、丹国土资农(2009)6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的,安置人员方案也都进行了公示,划分五个年龄段进行保障。
                                                                   丹阳市云阳镇人民政府
 楼主| 发表于 2010-5-11 11:3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本帖最后由 河蟹王 于 2010-5-11 13:43 编辑

经查,云阳镇永兴村村民反映的“建围墙、厂房”是丹阳酒厂和华德工程公司两个企业的新厂址。为响应市政府“退城进区”的号召,丹阳酒厂和华德工程公司两个企业将原厂搬出市区。新厂址用地报上级国土部门和省政府经农转用和征收后,两企业又与永兴村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打围墙。对于丹阳酒厂和华德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兴村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拟改变土地用途,擅自占用土地一事,我局非常重视,多次派员到现场督察纠正违法用地行为。对以上两个企业已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目前,丹阳酒厂的围墙已基本拆除,华德工程有限公司的大部分围墙已拆除。下一步,我局将查处两个企业违法用地行为到位,并责令其恢复耕种。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

第二个问题关于这里的土地流转合不合法,国土局做了个基本回答,还算满意!有违法就要追究!该罚的要罚!

至于云阳镇政府,根本就是答非所问!看清我们的三个提问了没有?所以请你继续回答(按提问要求回答,不要偏题)!!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流转主体的问题。农村土地流转是以农户为主体的,包产到户嘛,那么请问流转协议和谁签?村委会代签的算不算数?既然流转的是田地的使用权,那农户就应该按土地面来积分享地租,天经地义!毕竟土地使用权还是每户农户的,有收回的一天的(法律是这个意思,不知道云阳镇怎么理解)!你们的安置政策合理吗(物权法大还是你的地方政策大)?搞个土政策,种地的拿不到钱,不种地的来抢钱,那当然有矛盾了。这个矛盾怎么形成的,你们的非法分配政策不无关系!!!
    云阳镇以集体投票、表决等假形式决定土地流转根本就是在以集体的名义损害农户私有利益,这也是土地承包法中明文禁止的(请参看)。当然大家也看到了,云阳镇说话有点前后矛盾,既然都签字了怎么利益分配矛盾这么大呢?你难道收人家土地,怎么分配收益都不说清楚就让农民签字了?可笑至极!!至于欺骗不明真相的部分农民签字的事情在这不提也罢!(是不是云阳镇让村委会干的就不知道了)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自主原则的,土地流转是农户自愿的市场行为,而不是靠行政手段来实现的。基层政府在土地流转中不应代替农民直接经营,更不应以管理者名义去分享地租。那么在你们云阳镇,农民到底有没有不参与流转的自由(本来是不需要问的),或者到期我们能不能收回土地(这样根本就不涉及安置的问题了,给租金就行)?
     
    云阳镇政府收农民土地(当然法律上没有这个说法)事先不说明如何补偿,欺骗农民签字,现在闹纠纷了却不作为,怎么解释!08年7月的事情,到现在农民没有一分收益,这就是事实!!老大,今天几几年几号啦!!

    另外请解释清楚,除去华德和酒厂已经流转的土地(国土局已经证明违规),其他土地都是和谁签的流转协议,不可能和你云阳镇签这个吧?看看,到现在连这个我们都还没搞清楚,就说我们签字同意了?这些流转出去的土地准备做什么用?因为08年到现在时间不短了,仍然抛荒,有政府囤地的嫌疑哦!
    事实上,在土地流转中,基层政府部门只能是纽带、介绍人,参不参与流转不应该你说了算,更不应该一笔糊涂账愚弄老百姓,违法推行!出现的违规土地流转,与云阳镇政府在政策实施中出现的偏差就没有丝毫关系吗?
    归结起来,云阳镇政府就该好好学学法律,搞清楚几个概念后再来答复不晚!
  (1)什么是土地流转?(2)土地流转的主体到底是谁?(3)地租
 楼主| 发表于 2010-9-12 10:3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宁波
划归开发区,就这么不了了之,这就是政府行为!!如何解释!
现在农民仍然一份钱拿不到!!
发表于 2010-9-12 19:5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我看了两个部门的回复迷糊了:国土局很明确得声明企业违法用地了,但云阳镇政府却批评是村民分钱不均导致了不和谐,两者对法律的态度一目了然!还好现在这问题归开发区管了,就不知开发区的官员水平比云阳镇的是高还是低了?
发表于 2010-9-17 00:3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商…………官用权可从商那里得到钱!商用钱可以换来权!苦的还是老百姓!所谓土地流转实属圈地增值这谁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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