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开征“排污指标费” 2008-02-26 从现在起,我省将在太湖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试点,在电力行业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试点。昨天,省物价局、环保厅、财政厅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两则试行管理办法即日起正式施行。这也开创了我国“排污指标费”征收之先河。 据了解,COD“排污指标费”的试行范围为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主要水污染物并占用排放指标的生产经营企业。试点行业为纺织染整、化学工业、造纸、钢铁、电镀、食品制造(味精和啤酒)、污水处理7大行业。其中,污水处理单位的COD“排污指标费”定价为每吨2600元/年,其余6大行业为每吨4500元/年。
二氧化硫“排污指标费”的开征范围为全省的电力行业。与COD“排污指标费”按全部指标收取费用的方式不同,目前仅对电力行业超过排放指标和新增二氧化硫排放指标部分实行指标有偿取得。电力行业二氧化硫的“指标费”价格标准为每吨2240元/年。
“排污指标费”将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省物价局有关人士指出,开征“排污指标费”,是我省去年率先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后,围绕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又一新的举措,进一步解决了排污收费补偿治理成本不足的问题,可以促使企业增强治污的自我约束,从而达到污染减排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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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指标费”与“排污费”有何不同 很多人关心,“排污指标费”与长期以来对排污企业征收的“排污费”到底有什么不同。为此,记者特别采访了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季丙贤。 据其介绍,二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排污指标费”是指对环境容量进行占用而必须支付的费用。“环境容量资源作为一种公共的、有限的资源应该归国家所有,为了取得有限的环境资源的占用权,排污者必须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额,国家按一定的价格对环境容量进行有偿分配,从而形成‘排污指标费’。” 而“排污费”是环境补偿价格。“在取得使用指标后,排污者因排污对环境造成污染,需要对环境损害进行补偿修复,这样就必须依法缴纳一笔费用作为补偿,这就是‘排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