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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我市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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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6 09: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LAN
本帖最后由 自由的风 于 2010-7-16 09:29 编辑

近日,为规范诉讼代理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三家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           (见法制网)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活跃和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大量矛盾纠纷以诉讼的形式涌入法院,形成“诉讼爆炸”的格局,如我市法院近年来连年受案上万件,这无疑为诉讼代理服务市场提供了广阔的“商机”,但在我市司法局注册登记的具有诉讼代理资格的正规律师不足百名,客观上远难满足市场需要,供求矛盾突出,一些未经过法律专门训练,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不具诉讼代理资格和专业技能的社会闲散人员自以为摸到了一条生财之道,钻法律空子,以“公民代理”的身份或冒用“法律工作者”的名义混迹诉讼代理服务市场,出没于法院大大小小的开庭现场。
    按有关规定,公民代理是指近亲属、经有关单位团体推荐或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公民为缺少诉讼知识、经验的诉讼当事人提供免费诉讼代理的行为,其关键点在于“免费代理”,即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收受或变相收受委托人的服务费用和其他财物。但是否“收受或变相收受委托人的服务费用和其他财物”其实你知我知,较难查实,现有法律法规对此缺乏明文规定,也因此常见一些“公民代理专业户”出没于法院,他们不必像律师那样通过司法考试后取得执业资格,也不用像正规律师那样每年交纳数千元的注册费,却可以在不明就里的当事人面前以“律师”自居,还常常包打官司,胡乱收取代理费用,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严重破坏了诉讼代理服务市场秩序,也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
    正是有鉴于此,我市三部门联合出台《规定》,以图规范诉讼代理服务市场。《规定》对公民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资格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设立《公民代理诉讼告知》制度,将公民代理应具备的条件、权利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书面告知选择以公民代理方式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公民代理人,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加诉讼活动的,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收受或变相收受委托人的服务费用和其他财物。
    执业律师、尚处停止执业期间的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工作者以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公民身份参与诉讼代理活动。一旦发现冒充律师、法律工作者从事法律服务或为牟取经济利益以公民代理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将积极查处并建议人民法院取消其代理人或辩护人资格,公安机关将对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人民法院对公民代理资格须作严格审查,如有违反,按照违法审判追究办案人责任。
    《规定》出台,标志了我市有关部门依法整治和规范诉讼代理服务市场的决心和魄力,但《规定》只是迈出了规范诉讼代理市场的第一步,紧接着我们要做的是将《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相信随着《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我市诉讼代理服务市场中的一些乱象有望得到很好解决。与此同时,我们要意识到,当前诉讼代理服务市场中的乱象并非全由不规范的公民代理行为产生,一些地方公民代理中暴露出的问题其实在律师代理中也时有发生,比如乱收费、乱接案、包打官司、误导当事人、把败诉责任推到法院、法官身上等等,应该引起社会的高度警醒和决策者的足够重视。今天我市三部门联合出台针对公民诉讼代理的规范性文件,下一步是否也规范规范不正常的律师代理呢?我们拭目以待!     (清扬)
发表于 2010-8-19 08: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回复 1# 自由的风
好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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